对话田文昌评论频道

律师,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被业界誉为“中国刑辩第一人”,亦被大众认为是“最有争议律师”。“律师不是正义的化身,但他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来维护正义。”这句话已经成了田文昌的标签。

律师不以输赢为评判。律师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律师通过对诉讼程序的整体参与,去实现和体现正义。我从来没有说过律师不追求正义,但我坚决明确地认为律师不能代表正义。

包青天是清官而不是真正的法治,中国历史上“青天”观念太深了。对“青天”的迷信只能是把公正寄托在个别清官的身上,而并没有正当程序做保障。法治依赖的则是程序的正当性。

律师自己救不了自己,需要全社会的理解,需要法制环境的改善。面对社会整体大环境,律师自己救不了自己,律师只能好自为之,独善其身。但这并不意味着自暴自弃,消极等待。

刑辩律师的处境也变得越来越糟。最近的“北海律师事件”就非常典型,就是利用《刑法》第306条对律师搞职业报复,一次就抓了四个律师,根本没有任何理由,取证的时候是有录音录像的,录像中显示,没有任何问题。

作为司法机关,在舆论的监督下,应该坚持依法办事,不管舆论怎么说。一个美国法官讲过,审判案子时假如外边有五百个人在抗议,我怎么能知道更远处有没有五千人在支持呢?这是舆论的局限性。

如果法律不体现民意,法律就得修改,就是恶法;如果法律没有修改,我们认为法律就是体现了民意,严格依法办案就是最大限度地体现了民意。如果抛开法律,尊重某一个别的民意,本身就违背了普遍的民意。

最近的“北海律师事件”非常典型,就是利用《刑法》第306条对律师搞职业报复,一次就抓了四个律师,根本没有任何理由。

形成这种局面的主要责任不在舆论本身,司法机关不应当是被舆论牵着鼻子走,盲目地迁就舆论,而应当是正确面对舆论的监督,坚持公正司法。

代表正义和追求正义不是一回事,我从来没有说过律师不追求正义,但我坚决明确地认为律师不能代表正义。律师不以输赢为评判。

“腐败帮凶”命题是错误的。如果把律师的辩护活动视为“帮凶”,那就意味着要废除律师制度。从理论和法制观念上,是必须要澄清的。

田文昌:“腐败帮凶”这个命题是错误的。律师介入案件都是在腐败或类似犯罪案件发生之后,怎么能成帮凶呢?帮凶是帮着他腐败,这是一个明显逻辑错误。

辩护制度的设立就是为犯罪嫌疑人做无罪或罪轻辩护,这是法律对律师设定的职责。如果把律师的辩护活动视为“帮凶”,那就意味着要废除律师制度。从理论和法制观念上,是必须要澄清的。

律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法律的公正实际上是一回事。

田文昌:律师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律师通过对诉讼程序的整体参与,去实现和体现正义。代表正义和追求正义不是一回事,我从来没有说过律师不追求正义,但我坚决明确地认为律师不能代表正义。

律师通过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实现并且体现法律的公正性。从根本上讲,律师通过这种方式维护的正义、公正与社会道德是完全一致的,但是在具体角度上可能会有差别,因为律师是代表具体的当事人。

田文昌:我一再强调这个问题,很担忧、很着急。因为我们国家律师制度的历史太短,始终难以达成普遍的共识,这么多年我一直在呼吁、研究、论证律师职责定位。

田文昌:中国古代从来没有律师。律师制度的兴起始于清朝末年,沈家本引入德国、日本的司法理念,但是清朝很快垮台,这是第一阶段。

旧中国时期学习西方国家实行律师制度,但是,外族侵略、军阀混战,整个律师制度没法正常发展,这是第二阶段。

第三个阶段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开示实行苏联律师模式,但1957年的反右斗争,所有的律师全成了右派,理由非常简单,就是因为给坏人辩护肯定不是好人。

直到1979年改革开放提出以法治国的战略方针以后,再一次重建律师制度,至今才只有三十余年。这是中国历史上律师制度发展的第四个阶段。

由此可见,律师制度在我国的提出只有一百年,而真正连续发展只有三十年。所以,在中国老百姓眼里,不知律师为何物也就可以理解了。曾有一个妇女找到我,让我给她伸冤,口口声声只说:“田教授救救我”“公检法都归你管”。她不知道律师是干什么的,拿我当包青天。这样的事经常发生。

田文昌:包青天是清官而不是真正的法治,中国历史上“青天”观念太深了。对“青天”的迷信只能是把公正寄托在个别清官的身上,而并没有正当程序做保障。法治依赖的则是程序的正当性,程序公正是为了保障实体公正,也能够体现实体公正。

律师不以输赢为评判,有的律师说辩了半天还是定罪了,接受不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如果律师辩一个就无罪一个,那检察官不就都成了吃白饭的?同样道理,有时检察官说:“诉了半天白诉了,没有定罪。”这种认识也是错误的,如果只要诉了就一定有罪,那么法官和律师不就都成了摆设吗?控辩双方能够从不同角度充分表达理由,法官才能做出公正的分析和裁判。

即使对于证据确凿的犯罪而言,虽然当事人被顶嘴了,律师的辩护活动也并没有白费,因为他向社会公示了判决是公正的,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更重要的是通过律师的辩护可以避免错判,维护被告人、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是实现法律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

田文昌:律师代理是法律服务行为,费用应该协商来处理,现在制定了收费标准(编者注:我国实行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制度,不同类型的案件收费标准不同),这一点律师界是有不同意见的,没有哪一个国家给律师收费定标准。

我们国家对刑事案件诉讼收费标准定得更死,这是非常不合理的。本来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就风险大,又费力不讨好,再压低收费标准,就更没有人愿意办刑案了。

田文昌:这个很难统计。前些年北京律师协会有一个统计,整体律师的平均收入水平跟出租车水平差不多,刑辩律师就更差了。收入高的律师也有一些,但毕竟是少数。再说律师的收费与实际收入是两个概念,因为律师工作的成本很高,收费扣除成本后才是收入。

田文昌:捞人捞钱是一种贬义的说法,正常的辩护活动不能称之为“捞人捞钱”,个别人也许有这种情况,但即使有也不能代表主流。

田文昌:刑辩律师本身风险很大,作用也受限制,收费又低。现在,刑辩律师的刑事辩护率由百分之三十降到百分之二十多,也就是说一百被告中只有二十个人有律师。这对法治化进程是极大的冲击。

此外,刑辩律师的处境也变得越来越糟。最近的“北海律师事件”(编者注:广西北海四名刑辩律师于6月13日因涉嫌律师伪证罪被抓)就非常典型,就是利用《刑法》第306条对律师搞职业报复,一次就抓了四个律师,根本没有任何理由,杨在新(编者注:“北海律师事件”中被抓律师之一)取证的时候是有录音录像的,录像中显示,没有任何问题。更不能容忍的是,另外两个律师就没有取证,没见过证人的面,还以引诱证人作伪证为由,给抓起来,这是非常恶劣的。

表面看这是侵犯律师的权益,其实真正侵犯的是当事人的权利,这是对法治的破坏,最终破坏的是和谐稳定大局。这个情况必须引起重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8条,1997年《刑法》产生了第306条,把律师单独作为一类伪证罪的主体加以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06条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单列为特殊主体,明确规定律师的伪证罪,既有歧视性又有引导性。我做过考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有这样的规定。

田文昌:二者应当是互相制约的关系,因角度不同而指责也不同,但对于司法公正而言都是不可或缺的。

田文昌:律师是法官的助手和朋友,法官离不开律师。但我国目前法官与律师的关系还没有理顺,这是不正常的。

田文昌:事情发展到一定程度,律师肯定要维护权益,有一定必然性。有人说这是律师闹事,我认为迫害律师的人才是闹事,而律师是在维护司法公正,是在维护大局,是在为国分忧。

田文昌:律师界声音是有,但是太弱。律师一直都在呼吁,但是总是显得不够力度。最近“北海律师事件”引起大家进一步重视,我希望通过具体事件能够产生一个推动力。代价不要白付,应有所推动,这才是历史的进步。

田文昌:舆论对司法的干预,责任在舆论还是在司法机关,这是最大的问题。我认为,防止舆论干预司法的有效方式,不应当是限制舆论,那么做无异于因噎废食,而应当从司法机关自身找原因。如果连这点可怜的舆论监督都要扼杀,司法就更没有办法实现公正。舆论就是舆论,媒体就是媒体,想说什么谁都管不着,谁都堵不了人家的嘴。但是只要能坚持做到公正司法就不会盲目迁就舆论。

不能把司法被舆论控制和影响的责任推到舆论本身。舆论的作用就是盯着你,你敢胡来,就曝光、揭露、抗议。而一种公开、公正的司法活动是光明正大,不怕曝光的。

我始终认为,“舆论杀人”和“舆论审判”的做法肯定不对。但形成这种局面的主要责任不在舆论本身,而是在司法机关,司法机关不应当是被舆论牵着鼻子走,盲目地迁就舆论,而应当是正确面对舆论的监督,坚持公正司法。

田文昌:作为司法机关,在舆论的监督下,应该坚持依法办事,不管舆论怎么说。一个美国法官讲过,审判案子时假如外边有五百个人在抗议,我怎么能知道更远处有没有五千人在支持呢?这是舆论的局限性。尊重民意是毫无争议的,但问题是如何尊重民意,什么叫民意,这个大是大非的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好。

如果法律不体现民意,法律就得修改,就是恶法;如果法律没有修改,我们认为法律就是体现了民意,严格依法办案就是最大限度地体现了民意。如果抛开法律所体现的民意,去尊重某一个别的民意,本身就违背了普遍的民意。这是一种个别民意与普遍民意的关系问题,或者说是小民意与大民意的关系问题。

田文昌:我是不同意的,司法不可能民主,立法要民主,司法怎么能够民主?司法是很专业的,更不能所有人都可以到法庭参加审判。群众只能监督,司法为民与司法民主是两个概念,司法为民是不可动摇的。

田文昌:你只有面对。作为一名专业律师,我曾经被包围、围攻、谩骂,而且是多次,只能是泰然自若,坦然面对。这是一种职业的代价。

田文昌:这个东西不太好说,律师是代表私权利的一种行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只要是没有违反法定的规则,也没有太多可以指责的。

主要是看他有没有出圈,没有出圈就不好指责,他也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超出法律规定和律师的职员去挑诉架讼,当然是不正确的。

田文昌:律师自己救不了自己,需要全社会的理解,需要法制环境的改善。首先,必须承认律师职业的正当性,如果律师正常履行职责,就被认为是“帮凶”,这一出发点就是错误的。其次,法制环境很重要,如果按照法定的正当程序进行诉讼活动,不参杂案外、法外的不正当因素,律师执业的正当性就更容易被认同。

面对社会整体大环境,律师自己救不了自己,律师只能好自为之,独善其身。但这并不意味着自暴自弃,消极等待。律师所做出的每一份努力,所争取的并不仅仅是自身的权利,而是法治的进步。

田文昌:我一直认为我就是一块铺路石,能不能铺好我都不好说,能不能铺完也不好说,但我要一直铺下去。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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