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现状及完善

论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现状及完善

导读:

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有权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这是律师应当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也是律师顺利执业的保障。[1]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没有律师制度和律师的国家不是法治国家。[2]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完善具有很重大的意义,它的完善不仅有利于保障辩护律师的实体性权利,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它还有利于促进控辩双方的平衡,有利于司法公正和正义的实现。但是我国法律在这方面赋予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有缺陷的,法律上有很多限制性和界定不清的条款,还存在许多法律“陷阱”和法律空白;在司法上也存在控辩不平衡、公检法司法不公等现象,这些因素都严重地影响了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随着法制社会的发展,要求完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呼声已越来越大。笔者试通过对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现状来分析其取证难的原因,并对其完善提出相对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现状

(一)立法缺陷

在立法上,对于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存在许多缺陷,许多规定限制了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展开,使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有效机能的发挥大打折扣。

2.申请调查取证障碍重重。辩护律师要申请调查取证必须得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同意才能进行。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应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取调证据。”同时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条也有类似“认为有必要”的规定。然而,在其后文中和其它法律文件中却找不到什么情况是必要,什么情况是不必要的规定。它也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未按规定影响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应承担什么责任,怎么去救济等等。在控辩双方上,法律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如此大的自由裁量权,却没有有效的规制,这对辩方来说是不平等的,更严重的是,它的缺陷至今仍无任何可以援引的救济手段。可以说,这样的条文是一个空洞,甚至可以说是一纸空文,没有什么意义。

3.侦查阶段没有调查取证权。从我国现行法律看,辩护律师只能在审查起诉讼阶段行使调查取证权,对于侦查阶段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未明确规定,虽然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在此阶段介入案件,但只能是简单的询问,因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活动往往被视为非法,其取得的证据也会因此而不被采纳。实践中,如果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之后,犯罪嫌疑人推翻了第一次承认自己犯罪的供词,而事后又被其他证据证明第一次的供述是事实,那么侦查机关就可能怀疑是律师所为。[4]总之,律师在提前介入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权没有法律保障的,其实际上是剥夺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而控方的大部分证据是在侦查阶段所取得的,这更加加大了控辩双方的失衡,以致很难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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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缺陷

在司法上,人民检察院与辩护律师的对立地位和不平衡、公检法“一家亲”、司法独立不够以及其它社会因素的影响也极大地限制了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1.控辩双方对立且不平衡不利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作为控方来说,人民检察院应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打击犯罪,使犯罪分子得应有的刑罚,维护国家社会的利益和法律的尊严。但是在现实中人民检察院是无法充分履行法律规定的保障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职责的。法律规定在辩护律师向控方证人取证和由于客观原因取证不能而申请调查取证时,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同时人民检察院也理应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上述权利。但司法实践中,处于对立地位的人民检察院往往认为辩护律师有可能获得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害怕辩护律师从中作梗,引诱犯罪嫌疑人作伪证等,而不仅不保障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反而多方加以阻挠,以各种理由拒绝取证或拖延取证,使辩护律师这项法定的权利难以实现。

作为辩方来说,辩护律师应尽可能为当事人查找证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辩护律师没有专门的机关为其收集证据,也没有专备的财力、物力、人力来进行调查取证,更没有强大的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辩护律师只能凭着个人的人际关系和交流技巧来完成调查取证,致使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活动成为带访问性质的活动,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成为“带着枷锁的会见”。[7]与侦查机关相比,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就显得十分薄弱而无力了。可以说,正是由于控辩双方在调查取证能力上的失衡,进而导致以证据为主要内容的刑事诉讼的控辩双方的对抗失衡。

2.公检法“一家亲”影响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人民法院、检察院,他们在法律上都是有着明确的分工的,各司其职。但是同样作为国家机关,为着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这共同目标而服务,他们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再加之在社会实践中,彼此来往甚密,且在人员异动上也是有着相互流通的。在实际办案中公诉方与法院办案人员相互“串通”也还是存在这样的现象的。由于公检法的密切关系,辩护律师无论向哪方调查取证,只要有一方不愿意,他们便可以找出各种理由来阻挠。辩护律师只能到处“碰壁”,很难调查取证甚至是无法开展其取证工作的。

4.社会不利环境限制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中并没有完全树立起“法治、公平、正义、权利本位”等观念,人们还较普遍地对辩护律师的性质、作用认识不足。同时我国辩护律师缺少参政议政的机会。全国律师参政、议政的人数往往是极少数的,使得律师发挥不了职业优势。[8]另外我国辩护律师在社会上也没有经济地位,据不完全统计,北京的万余名律师中百分之三十年收入不足五万。[9]政治经济上的不利环境,使人们不能足够地了解辩护律师,看不到辩护律师的社会作用。再加之长期以来新闻传媒、影视作品塑造宣传警官、法官、检察官都是惩恶扬善,刚正不阿的英雄形象较多,宣传辩护律师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代表社会伸张正义的形象较少。[10]这样的舆论自然而然地会影响辩护律师在人们心中的形象,以致许多人不愿配合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甚至多方为难律师的现象也常有发生。

二、对于完善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几点建议

(一)立法完善

2.建立调查令制度。调查令即根据辩护律师收集、调取证据的申请,由合议庭审查同意后发给律师“调查令”,由律师持法院签发的“调查令”到一些特殊性质的机关、部门收集、调取证据。[12]在西方法治国家,侦查机关的警察和审查机关的检察官不仅没有强制取证的权力,且不能擅自对人身、财产、住所采取任何的强制手段,必须由法官签发相应的令状后才能进行。[13]我国也可以借鉴其令状主义的做法,对某些特殊性质的机关、部门或不愿意配合和阻扰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机关和部门,由法院签发调查令,赋予辩护律师一定强制性的调查取证权,以便调查取证工作顺利展开,确保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实现。

3.完善证人作证制度。由于我国尚无完善的证人作证的法律制度,因此很难确保证人出庭作证,从而影响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在立法上,笔者认为,可以试图确立以下五项制度:第一是证人责任制度;第二是证人保护制度;第三是证人保险制度;第四是证人作证补偿制度;第五是打击妨碍证人作证制度。[14]这样,既可以确保证人出庭作证,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也可以有效保护证人,即使证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也能得到较充分的保障,证人因出庭作证而产生的费用和减少的收入,也应当得到全额补偿。

4.完善证据展示制度。在西方国家当事人主义的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在法院开庭前的预审程序中,可以了解控方所收集和掌握的所有证据。[15]即控方所有的证据应当向辩方展示,而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只能查阅控方提供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这种证据展示是不完全也不充分的。正是因为控方证据展示的不完全不充分,才使得辩护律师成天为收集和了解有关证据而东奔西跑,受尽刁难和委屈。同时也是因为控方证据展示不完全不充分,使得控辩双方所享有的证据资源的失衡而致使双方对抗力量的失衡。为了保持控辩双方权利均衡平等,必须建立证据展示制度。这样的话,辩护律师可以减少很多不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可以少掉许多麻烦。同时由于了解了控方的所有证据资料,辩方可以及时做出相应的对策,以免在庭审中让控方的证据弄得措手不及。

(二)司法完善

1.完善控诉职能,促进控辩平衡。人民检察院不能一味地强调自己的控诉职能,而忽视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对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因为害怕辩护律师的取证可能会不利于自己而多方为难、阻挠。对无故阻碍或拖延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辩护律师取证能力相对较差的问题,控方应依照法律规定完全展示其所有证据,为辩护律师了解证据打开方便之门。在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工作上,控方职能的完善,一定会给辩方带来方便,这样不但能提高司法效率,也有利于司法公正和正义的实现。

2.公检法依法办事,减少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困难。公检法不能只看到控方的控诉职能,只看到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也要考虑到辩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办案过程中,不能把辩护律师当作一个“外人”,甚至是“敌人”看待,而应该是严格依法办案。只要是法律允许的,就应该为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提供方便,而不是串通起来多方为难辩护律师。这样一来,辩护律师无论向哪一方取证,只要是合法的,就不会受到任何阻挠,那么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一定会顺利很多。

3.加强司法独立,保障辩护律师调查取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坚决依法办案,确实保障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对违法违纪行为要追究其责任。坚决杜绝上级机关或部门和其他单位干预司法,对干预者也要依法进行严惩。司法独立才能从根本上排除外因的干预,才能真正地实现司法公正、正义。只有司法独立,司法机关才能严格依法办案,才能较好地配合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帮助辩护律师实现调查取证权。

4.改善社会环境以利于实现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社会应加强对辩护律师工作和辩护律师作用的宣传教育性工作,提高辩护律师的社会政治、经济地位。

应建立辩护律师转入政界和司法界的机制,增加辩护律师参政议政的机会和扩大参政议政的人员比例。同时提高辩护律师的经济收入,增加律师的经济影响力,这些对扩大辩护律师社会影响力具有重大影响,使人们能够很好地认识辩护律师,了解辩护律师在我们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作用。其实,辩护律师是作为抵制人治和司法专断,推动文明社会进程的一种力量,辩护律师也是正义的代表,也是人民利益的保护神,而并非像有些人所说的是“替坏人说好话”的“论棍”。如果我们能够摒弃对辩护律师的所有偏见和歧视,能够积极地去配合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那么,辩护律师的工作就会顺利许多,辩护律师的公众形象也会日臻完美,人们对我国法制建设所投入的信心和期待就会与日俱增,这将是我们整个国家的福音。

注释:

[1]陈卫东.中国律师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40-41

[3]罗力彦.律师在审前程序中如何行使调查取证〔EB/OL〕

[4]陈瑞华.保护律师任重道远〔J〕中国律师,2001.(7):45-47

[5]王吉文.刑事辩护律师的困境[J]律师世界,2003.(9):32-33

[6]陈兴良.为辩护权辩护—刑事法治视野中的辩护权[J],法学,2004.(1):52-53

[7]龚德云.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最新透析[EB/OL]

[8]任秉铎.律师现状及其发展之思考[EB/OL]

[9]佚名.提高律师的调查取证权[EB/OL]

[10]赵秉志.辩护律师执业豁免权研究[J]中国律师,2001.(7):87-88

[11]周旭照.律师在侦查阶段应享有调查取证权[EB/OL]

[12]、[15]封世强.试述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局限和完善对策[J]法学探索,1997.(1):32-33

[13]潘传平、伍始真.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四证之我见[EB/OL]

[14]雷鑫.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现状分析及完善对策[J]宜宾学院学报,2004.(3):44-4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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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徐家力.律师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3]田平安.律师、公众与仲裁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4]罗伯特·戈登.律师独立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5]唐玲.完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思考[J].广西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4)

[6]陈卫东.中国律师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7]程荣斌.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8]谭世贵.律师法学[M].北京:律师出版社,1997

[9]刘红、赵素敏.律师调查取证立法的法理分析[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2005.(1)

THE END
1.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3、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和提起公诉以后,辩护律师发现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证据材料向人民检察院提供的,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当接受并进行审查。 (四)关于辩护律师申请收集、调取证据 1、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对于影响认定案件事https://www.spp.gov.cn/spp/jcbk/201802/t20180206_364944.shtml
2.国家机关律师调取证据的相关法律规定调查取证:是指有调查取证权的组织或个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涉及国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权的,双方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违反法律规定和程序的调查取证,有关单位、个人有权拒绝。 https://www.360doc.cn/mip/1059000390.html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https://xssf.sdupsl.edu.cn/info/1084/8998.htm
4.河北省立法规定:律师可申请调查令收集民事诉讼证据新华社石家庄10月6日电(记者齐雷杰)针对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影响律师执业的热点问题,河北省立法首次明确将实行调查令制度,规定律师代理民事诉讼,自行调查取证难以获得相关证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律师可以持调查令向指定的个人或者单位收集调查证据。 https://news.cctv.com/m/a/index.shtml?id=ARTIUmE68J0gF1iUeRKr8DkY171006
5.律师法关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律师调查取证的范围)2021年《刑诉法解释》第60条规定了辩护律师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的程序。根据2012年《刑诉法解释》第5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2021年《刑诉法解释》第60条删除了这一规定。 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不同于依职权调查核实证据,而是解决辩护律师取证不能的https://www.n6z6.com/falv/2211/63061.shtml
6.实务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必须知道这16条“潜规则”一般也不要代家属向司法机关提交证据,实在需要提交,最好让家属自行办理;确属重要证据的,代为提交也要做好防范。 10.不为证人代笔 在自行收集、调查取证过程中,不要向证人提供作证草稿或者代证人书写证词,然后让证人参考、抄写或签名。在公权力面前,证人通常会说这个证言是照律师的稿子抄写的,你很难跑脱引诱证人http://www.360doc.com/content/17/0908/17/2543594_685563165.shtml
7.贺红强:论我国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困局与突围从消极方面来看,刑事辩护律师不调查取证有利于效率提高,控方可按照自己的证明节奏和进程展开,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往往会让控方感觉节外生枝,诉讼效率会有所下降。任何事物均有两面性,从积极方面来看,刑事辩护律师及时、有效地收集证据,并发现案件中的疑点,可以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在单位时间内可以完成的有用https://www.aisixiang.com/data/59315.html
8.调查令及其调查取证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调查令的法律依据 1.什么是调查令? 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自己需要的证据,经申请由人民法院https://m.asklvshi.com/baike/1990.html
9.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如何进行,辩护律师收集证据的程序是什么(五)缴纳人民法院收集证据所需要的必要费用。 二、辩护律师收集证据的程序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这同样是法律专门赋予律师的调查取证的权利,其他辩护人不享有这个权利。但律师在行使这一权利时,要受到以下限制: 一https://m.66law.cn/laws/430125.aspx
10.律师怎么调查取证调查取证中要注意哪些问题?法律热点3.在征得法院同意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向证人、被害人进行调查核实,可以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4.辩护律师发现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有协助侦破案件、调查证据等行为的,应当及时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或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5.对于公诉方拟出示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可以申请法院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https://www.xunlv.cn/laws/4835
11.阅卷取证的有关规定广州刑事律师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三、新刑事诉讼法对律师取证调查的有关规定 新刑诉法加强了办案机关和辩护律师在证据方面的联系。有关规定如下: http://m.xintingxsbh.cn/m/view.php?aid=692
12.田曳:刑事诉讼常见问题与辩护律师应对之策(四)侦查活动篇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如发现侦查行为中存在以上违法现象,属于重大的程序瑕疵,应当向办案机关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此类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新修订程序规定着重于对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保护,辩护人在申请调查取证时要注意调查的必要性,不能随意申请对未成年被害人及证人调查取证;作为被害人的代理律师,则要注意避免再次调查https://emp.terpsiphone.com/index.php?c=show&id=346
13.头条文章3、人民法院合议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组织庭审,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合议庭核实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收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最简单、直接的方法就是让证人在庭审时当着控辩审三方当庭作证,根据规则采信或不采信证据,从而确定案件事实,行使定罪处罚权。本案的审判长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https://card.weibo.com/article/m/show/id/2309634806811071939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