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给offer,11月底解约,真的考虑过我怎么找工作吗?”去年11月22日,四川一所高校的应届硕士毕业生许真与某公司完成就业协议网签,却在一周后收到解约通知。
该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告诉他,“最近由于公司变动,现在岗位人员编制已满,最好还是先把三方寄回去,网签走一下解约流程,别耽误你找工作……”
收到录用通知后却被“撤回”的情况,在应届生求职过程中不是个案。中青报·中青网记者发现,在社交平台上,以“offer被鸽(放鸽子)”等为关键词的帖子很多,不少应届生甚至跳槽的年轻人记录了自己被毁约的遭遇。
为什么收到offer还会被“撤回”?企业招聘负责人的“口头offer”是否有效?在求职过程中,应届生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收到录用通知后被毁约
如果没有被解约,许真将回到家乡北京工作。可当下,他只能紧急签约了深圳的一家企业,“还好期间没有停止找工作”。
他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该公司招聘的岗位与他所学专业对口,“面试过程线上进行,有技术和人力参与,没有设置很多复杂的招聘问题。我感觉,他们很欢迎我的加入”。
可许真还是收到了解约通知。他无奈地说,“在此之前,我们没有沟通过任何问题,后来再发信息,公司HR就是‘已读不回’了”。他只能求助12345向公司索要解约函,让他生气的是,第一次开具的解约函描述的理由为“经过双方协商”,“但企业并未与我协商,而是单方面解约,我要求重新写解约函。第二次给出的理由是经公司考虑与我解约,相当于并未出具任何理由”。
他把情况报告给了学校,但至今,学校也未给出明确的校方处理结果。
许真这才注意到,在三方就业协议中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是,企业违约赔付金额为0,乙方赔付金额却是5000元。“企业这样填写赔偿金是否合规?如果企业违反诚信原则,耽误学生找工作的成本为零的话,那以后别的公司效仿怎么办?”
不像许真拿到了解约函,江西某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李坤被解约后,“既没有就业协议也没有赔偿”。
李坤对中青报·中青网记者说,他是在去年9月底的学校双选会上投递的简历,“当时为了签这家公司还拒绝了在佛山的另一家企业,可到现在,三方协议上约定的1000元违约金,他们也以‘合同没有寄到学校’为由,无法支付违约金。”
收到录用邮件后的王充,还没来得及回复是否确认签约,就被企业收回了offer。
业务调整成了普遍理由,“口头offer”能信吗
与收到录用通知邮件、签订三方就业协议后被毁约相比,在应届生求职路上更为常见的是,企业HR沟通完岗位薪资待遇,通知接收offer邮件,然而,这封offer邮件就收不到了。
等不到offer邮件发来,李琳在不断咨询后得到的回复是“该岗位招聘不再推进”。
她不断向公司咨询原因,最终得到的回复是,“校招岗位编制在该业务年终盘点后被砍到了五分之二,无法再招聘了”。李琳觉得,“即便通过了重重关卡,企业却轻轻松松回应了我半年的努力、奔走和期待”。
当时,他的手中还有一份其他公司的offer,“但还是倾向选择这一家,因为薪资很高,行业也是火热的新能源行业,没想到走流程时,我的offer没有了,甚至HR都不回复消息了,只说没了岗位编制,暂缓招聘”。王攀无奈地说,“算是一次教训吧”。
林深说:“企业招聘的这类操作,也反映出内部管理混乱、安排不合理的情况,这对于我们应聘者来说非常耽误精力,也因为岗位招聘人数不透明,才使得企业可以招到人后反悔,希望对企业招聘也多一些监督。”
“不到最后一刻不要‘躺平’”
据媒体报道,2021年年初,小陈(化名)接到A公司职位录用通知后与原公司解约,但入职前却被A公司以“公司战略调整”为由取消录用。小陈一纸诉状将A公司告上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的法庭。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A公司的行为系“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该案情形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量公司的过错程度、小陈的预期利益,酌定A公司向小陈赔付15000元作为补偿。
记者采访时发现,有的应届毕业生把被毁约的经历无奈当成了步入社会的“第一课”,也有毕业生在找工作之余,试图维权。但如何维权,他们还无从下手。
对此,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莹谈到,offer即录用信、录取通知等,在求职市场上往往用来指代用人单位向决定录用的员工所发出的“愿意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待录用员工承诺后即形成合同关系。
她提醒说,应聘者需要确认offer的内容是否明确具体,用人单位发送的offer中应当包含到岗日期、合同期限、薪资待遇等内容,应明确表示要与接收人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在收到用人单位的意向要约后,也应当按照要约内容确定的期限、方式等明确表示承诺,此时用人单位就有义务履行而不能随意撤销了。
“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取消录用的行为,通常发生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但由于此时应聘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并没有建立起正式的劳动关系,所以通常不能就此向劳动仲裁部门主张权利。但如果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录而不用,则属于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过,她也提到,口头offer是对应聘者的一种结果反馈,并不构成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要约,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她建议,应聘者在收到口头录用意向或通知后,应当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尽快取得书面录用通知。“应聘者应当提示招聘方,收到的书面录用通知中应当包含到岗日期、合同期限、薪资待遇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所具备的部分内容,以此预防纠纷的发生。”
他提醒说,应届毕业生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要意识到,随着市场发展,无论国企还是私企,用人考核、模式都会越来越市场化,同学在找工作时,也应当对企业信息进行搜集,多方了解后再作决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之前,都不能掉以轻心”。
对于企业毁约,他认为,职场伦理不只在规范求职者、公司员工,同样在规范企业行为,“如果一家企业进了求职者的‘黑名单’,大家以后‘用脚投票’就都不去应聘了”。企业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看似很简单地发几封违约信或不履行口头约定,实际上对于企业的社会责任、品牌形象都会造成影响,企业的任何决定都不应随意作出”。(应受访者要求,许真、李坤、王充、李琳、林深、王攀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