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司法部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备案。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部及地方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律师协会依照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以为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及上市;

(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

(三)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转让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二百人;

(五)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六)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七)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

(八)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及分拆;

(九)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十)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十一)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

(十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

(十三)公司(企业)债券的发行及交易、转让;

(十四)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

(十五)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终止;

(十六)证券投资基金的注册、清算;

(十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设立;

(十八)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及上市;

(十九)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规定的其他事项。

鼓励律师事务所在组织起草招股说明书时,对招股说明书中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进行验证,制作验证笔录。

第八条律师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不得再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律师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处罚的,在规定禁入或者停止执业的期间不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第九条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同时为同一收购行为的收购人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在其他同一证券业务活动中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不同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

律师与当事人及其关联方具有利害关系,影响其执业独立性的,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委托,提供证券法律服务。

第三章业务规则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监督的风险控制制度,覆盖证券法律业务的立项、利益冲突审查、内幕信息及未公开信息管理、核查和验证工作、法律意见复核、工作底稿管理等方面,加强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提高律师证券法律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建立和执行风险控制制度:

(一)明确利益冲突审查的具体要求,建立贯穿执业全流程的审查机制,确保执业中不存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二)明确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管理的具体要求,建立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禁止泄露、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

(三)明确对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买卖证券的要求,确保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存在证券法第四十二条禁止的情形;

(四)明确廉洁从业的要求,加强对执业人员的管理,不得在执业过程中谋求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或者承担风险控制职能的内部机构,或者设置专门的风险控制岗位,负责证券法律业务的风险控制工作。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应当将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

律师进行核查和验证,可以采用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计算、复核等方法。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依法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应当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明确需要核查和验证的具体事项和方式,并根据业务的进展情况,对其予以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可以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但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注意义务并加以说明;对于不是从上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方可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第十七条律师进行核查和验证,需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作出判断的,应当直接委托或者要求委托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意见。

第十八条律师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委托人应当向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材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律师发现委托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委托人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委托人纠正、补充;委托人拒不纠正、补充的,律师可以拒绝继续接受委托,同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方面履行报告义务。

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业务委托结束后60日内完成工作底稿归档工作,并妥善保存。工作底稿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自业务委托结束之日起算。

第四章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

(一)委托人的全部或者部分事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二)事实不清楚,材料不充分,不能全面反映委托人情况;

(三)核查和验证范围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取得应有证据;

(四)律师已要求委托人纠正、补充而委托人未予纠正、补充;

(五)律师已依法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对全部或者部分事项作出准确判断;

(六)律师认为应当予以说明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律师从事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证券法律业务,其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由2名以上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

第二十七条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具体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在按规定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后,发生重大事项或者律师发现需要补充意见的,应当及时提出补充意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期间,律师或者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该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如实告知委托人,并明确提示可能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定期报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基本情况。

第三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建立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料库、诚信档案和信息公示平台,记载律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执业情况和所受处理处罚等情况,并按照规定予以公开。

第三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在审核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律师作出解释、补充,或者调阅其工作底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配合。

第三十三条律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备案、报送执业情况,或者报送的备案、执业情况材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建立、执行风险控制制度;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委托人予以纠正、补充,或者履行报告义务;

(六)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制作、保存工作底稿;

(七)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完成核查和验证工作;

(八)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法律意见中作出说明;

(九)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讨论复核法律意见;

(十)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告知义务;

(十一)法律意见的依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法律分析有明显失误;

(十二)法律意见的结论不明确或者与核查和验证的结果不对应;

(十三)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不符合规定内容或者格式;

(十四)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存在严重文字错误等文书质量问题;

(十五)违反中国证监会业务规则的其他情形。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监管谈话,可以会同或者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

进行监管谈话,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对监管谈话的内容作出书面记录。

第三十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要求改正所存在的问题,提高证券法律业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律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未按照规定接受监管谈话,或者未按照要求改正所存在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违反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有关证券管理的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处罚。

第三十八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十九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四十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保存工作底稿的,由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四十一条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违反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违反律师法和有关律师执业管理规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违反律师行业规范的,由律师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

第四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违反规定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在查处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违法行为的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建立协调协商机制。对于依法应当由对方实施处罚的,及时移送对方处理;一方实施处罚后,应当将处罚结果书面告知另一方,并抄送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基金行业协会和律师协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期货法律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司法部2007年3月9日颁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

THE END
1.律师意见书(通用8篇)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格的律师,有资格就___年___月___日由上述银行和上述公司之间签定的上述借贷协议出具律师意见书。 除非本意见书中另有规定,否则借贷协议中所用的术语和表达词句应与本意见书中所用的术语和表达的词句含义相同。 为出具本意见书,我们审查了下列文件中经过签字的正本和/或经过证明是正本的副https://www.diyifanwen.com/fanwen/rongzihetong/10758796.html
2.律师意见书的英文律师意见书翻译律师意见书英语怎么说海词词典,最权威的学习词典,专业出版律师意见书的英文,律师意见书翻译,律师意见书英语怎么说等详细讲解。海词词典:学习变容易,记忆很深刻。http://dict.cn/%E5%BE%8B%E5%B8%88%E6%84%8F%E8%A7%81%E4%B9%A6
3.中国证监会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博客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再签署法律意见书。报送证监会的法律意见书应当是经二名以 上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签字、盖章的正式文本。 (十二)本准则供发行人律师使用,供主承销商律师参考。主承销商律师出具法 律意见书的范围和内容与发行人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范围和内容应当各有侧重。主 http://blog.eastmoney.com/law7803/blog_213916285.html
4.律协发布:《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指引》第一条为指导、规范浙江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执业行为,有效防范律师执业风险,提高法律意见书整体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为规范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旨在对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提供建议和指导,并非强制性或格式https://zhuanlan.zhihu.com/p/681605467
5.律师法律意见书范文(精选6篇)笔者认为在24小时之内通知律师比较合适。对于第二个期限,限定在3日能够各方面都比较兼顾,因为律师在3日内完成一份较高质量的律师意见书不算难,而检察机关也不用为等待律师提出意见而耽误办案时间,影响后续的审批和讨论程序。 参考文献: [1]孙长永.《比较法视野中的刑事强制措施》.《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https://www.360wenmi.com/f/file39h4r4bf.html
6.律师法律意见书格式及范本法律意见书(LegalOpinion)有可能涉及到各种事项,因而具体内容可能各不相同,但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部,正文,结尾,附件,落款。 一、律师法律意见书格式 (1)首部。 1.标题在文书顶端居中标明“法律意见书”字样。 2.致送单位(或人)的称谓在标题的下一行顶格写明接受文书的单位名称或人的https://m.66law.cn/laws/71733.aspx
7.律师审查意见书律师审查意见书 编号:琼维律非诉【2014】第 004-1 号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司委托,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指派黄昭毅,李允宝律师就贵 司在处置海南省陵水县牛头岭 304 亩土地过程中原总经理陈波受贿, 贵司现能否追偿损失等问题提供意见.在认真听取了贵司对此次纠纷 事件的介绍,并详细研究了贵司提供的资料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14-04-29/63943220.PDF
8.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也有风险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也有风险近日有媒体报道:北京市某家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因https://china.findlaw.cn/lawyers/article/d449914.html
9.李在珂主任律师法律意见书北京刑事辩护律师---本所主任律师认为主体不适格并向检察院提交书面法律意见书,使其得到不起诉的处理。 反贪局的调查摘要: 犯罪嫌疑人王某在任中国某某协会任职秘书长(正局级领导)期间 , 利用其主管协会工作的便利条件 , 在 对外合作《监督与选择》、《名人相册》等栏目中 , 为他人在资金等方面提供方便 , 并于 1997 年 4 月http://www.xsbh.org/view/index4884.html
10.审查起诉律师书面意见书范本怎么书写导读:审查起诉律师书面意见范本,律师书面意见主要是由标题、正文和落款三个部分组成,其中最重要的部分是正文,正文主要由事实、证据、法律以及量刑四个部分组成,写意见书的律师必须有执业证。 审查起诉律师书面意见书范本怎么书写 一、审查起诉律师书面意见范本怎么书写 https://www.64365.com/zs/1527744.aspx
11.侦查阶段律师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XX公安局: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XXXX一案犯罪嫌疑人XX父亲XX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在侦查阶段为XX提供法律帮助。我们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办案民警民了解案情后,根据本案基本情况,特提出如下法律意见,请贵局充分考虑,依法予以采纳。 犯罪嫌疑人XX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应该获准取保候审。理由如下: 一https://m.sunlawyers.com/falvwenshu2937.html
12.法律意见书格式(律师法律意见书模板范文)法律意见书格式(律师法律意见书模板范文) 关于对拟承包***村在租土地的法律意见书 1995年12月11日,***工程公司(下称“市政公司”,现经改制更名为:***有限公司,下称“A”)与***村村民委员会(下称“村委会”)就“在租土地”(位于***村东侧南北高压线杆东200米,北起村东南侧石油管道以南至东西小土路https://www.n6z6.com/falv/2211/38615.shtml
13.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PDF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PDF,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三期 26 层 2619 单元 邮编:100124 Add:Unit 2619, Level 26, China World Tower3, No.1 Jian Ghttps://max.book118.com/html/2017/0418/100871547.shtm
14.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doc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页数:约5页 分享到: 1/5 分享到: 1/5下载此文档 文档信息 页数:5 收藏数:0 顶次数:0 上传人:玉玲珑 文件大小:2.74 MB 时间:2022-04-24https://www.taodocs.com/p-667496374.html
15.辩护意见书Word模板辩护意见书Word模板下载熊猫办公网站共为您提供2252个辩护意见书设计素材以及精品辩护意见书Word模板下载,汇集全球精品流行的辩护意见书Word完整版模板,下载后直接替换文字图片即可使用,方便快捷的不二选择。https://www.tukuppt.com/wordmuban/bianhuyijianshu.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