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科技”或者“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委托人提供的如下文件:

(1)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中院”或“法院”)作出的(2023)黑0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

(2)哈尔滨中院作出的(2023)黑01破1号《决定书》;

(3)《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

(4)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哈尔滨中院提交的《关于提请裁定批准〈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的申请》;

(5)哈尔滨中院作出的(2023)黑01破1-3号《民事裁定书》;

(6)公司向管理人提交的《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执行报告”);

(7)管理人向哈尔滨中院提交的《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以下简称“监督报告”);

(8)哈尔滨中院作出的(2023)黑01破1-6号《民事裁定书》。

2.就前述文件,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经提供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和/或证明材料、或口头证言,其在向本所提供文件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复印件或电子文档均与原件一致;

3.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国法律,本所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中国法律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或确认;

4.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专业文件之内容的引用,并不表明本所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该等证明文件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形式;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2023年6月5日,京蓝科技收到哈尔滨中院作出的(2023)黑0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及(2023)黑01破1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北京泽人合物资有限公司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并指定黑龙江华谦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三)2023年11月27日,哈尔滨中院依法作出(2023)黑01破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京蓝科技重整程序。

(四)2023年12月26日,京蓝科技向管理人提交《执行报告》,京蓝科技在执行期限内完成了《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工作。

(五)2023年12月26日,管理人向哈尔滨中院提交了《监督报告》,提请哈尔滨中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六)2023年12月26日,哈尔滨中院作出(2023)黑01破1-6号《民事裁定书》,确认《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二、法律分析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根据《重整计划》第六部分“重整计划的执行”第(三)项“执行完毕的标准”的规定,“重整计划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视为执行完毕:

1.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已支付完毕或已足额预留至管理人指定账户;

2.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分配的偿债现金(不含留债清偿部分)已分配至债权人指定账户或已足额预留至管理人指定账户;

3.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分配的股票已经分配至重整投资人、债权人指定账户或已足额预留至管理人指定账户;

4.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京蓝科技已向涉及留债清偿的债权人发出留债清偿告知书(如需)。

上述条件满足后,管理人可向哈尔滨中院申请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

(二)重整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

根据京蓝科技提交的《执行报告》和管理人向哈尔滨中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如下:

1.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已支付完毕或已足额预留至管理人指定账户。

截至《监督报告》提交之日,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均已支付完毕或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2.应当分配的偿债现金(不含留债清偿部分)已分配至债权人指定账户或已足额预留至管理人指定账户。

截至《监督报告》提交之日,应当分配的偿债现金已分配至债权人指定账户或已足额预留至管理人指定账户。

3.应当分配的股票已经分配至重整投资人、债权人指定账户或已足额预留至管理人指定账户。

经向管理人核实,截至《监督报告》提交之日,应当分配的股票已经分配至重整投资人、债权人指定账户或已足额预留至管理人指定账户。

4.京蓝科技已向涉及留债清偿的债权人发出留债清偿告知书(如需)

鉴于京蓝科技有权提前还款且实际已完成清偿,其无需向涉及留债清偿的债权人发出留债清偿告知书。

(三)《重整计划》执行的确认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3年12月26日,京蓝科技向管理人提交了《执行报告》;同日,管理人向哈尔滨中院提交了《监督报告》,认为《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提请哈尔滨中院裁定确认。

2023年12月26日,哈尔滨中院作出(2023)黑01破1-6号《民事裁定书》,确认《重整计划》己执行完毕。

本所律师认为,管理人己依法向哈尔滨中院提交了《监督报告》,哈尔滨中院亦已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事项己得到生效司法文书的确认。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己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管理人己依法提交了《监督报告》,哈尔滨中院亦已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事项已得到生效司法文书的确认。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重整计划》己执行完毕。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陈佳豪

经办律师:徐恒婧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711证券简称:*ST京蓝公告编号:2023-121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有部分股权及应收债权资产包处置

进展暨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一、资产包处置进展暨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变更情况

买受人财亿智(天津)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资产处置暨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权处置以保障重整目标顺利实现、夯实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增强公司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处置事项已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处置流程公开透明,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债权人、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备查文件

京东破产拍卖平台发布的《网络竞价结果确认书》。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6日

证券代码:000711证券简称:*ST京蓝公告编号:2023-122

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进展的公告

2023年11月27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中院”或“法院”)作出(2023)黑01破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科技”或“公司”)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关于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6)。

2023年12月26日,京蓝科技从管理人处知悉,管理人已向哈尔滨中院提交了《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具体情况如下:

一、重整计划执行进展情况

经管理人监督,截至2023年12月26日,京蓝科技已完成《重整计划》全部执行工作:

1.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已支付完毕或已足额预留至管理人指定账户;

2.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分配的偿债现金(不含留债清偿部分)已分配至债权人指定账户或已足额预留至管理人指定账户;

3.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分配的股票已经分配至重整投资人、债权人指定账户或已足额预留至管理人指定账户;

4.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京蓝科技已向涉及留债清偿的债权人发出留债清偿告知书(如需)。

2023年12月26日,京蓝科技收到哈尔滨中院作出的(2023)黑01破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9)。

二、转增股票的分配情况

根据《重整计划》,以京蓝科技总股本1,023,667,816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约17.90921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1,833,308,407股股票。前述1,833,308,407股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全部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分配和处置:(1)转增股票中的1,233,000,000股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2)转增股票中的600,308,407股用于实施债转股。截至2023年12月15日,公司为执行重整计划而转增的1,833,308,407股股份已全部完成转增,全部为首发后限售条件流通股,公司总股本由1,023,667,816股增至2,856,976,223股。上述1,833,308,407股转增股份全部登记至管理人开立的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管理人证券账户”)。(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6日披露的《关于重整计划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实施进展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6)。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管理人证券账户中的1,392,453,525股股票已划转至重整投资人及债权人指定的证券账户中,具体情况如下:

三、风险提示

四、备查文件

1、《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证券代码:000711证券简称:*ST京蓝公告编号:2023-119

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特别提示:

2023年12月26日,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科技”或“公司”)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中院”或“法院”)作出的(2023)黑01破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

一、重整情况概述

2023年6月5日,公司收到哈尔滨中院作出的(2023)黑0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及(2023)黑01破1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并指定黑龙江华谦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6月5日披露的《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暨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

2023年11月27日,哈尔滨中院依法作出(2023)黑01破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京蓝科技重整程序。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7日披露的《关于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6)。

2023年12月26日,公司收到哈尔滨中院作出的(2023)黑01破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哈尔滨中院经审查认为,京蓝科技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符合该《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标准,应当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二、终结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三、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通过重整程序将化解目前的经营困境和债务危机。重整后,低效亏损资产剥离,资产质量有望得以提高,引入的产业投资人提供业务拓展等机会,公司资产负债状况及经营情况将得到改善,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经营水平及盈利能力,推动公司回归可持续发展轨道。本次重整将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数据产生积极影响,具体财务数据请以经审计的2023年度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四、风险提示

五、备查文件

1、哈尔滨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证券代码:000711证券简称:*ST京蓝公告编号:2023-120

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因重整而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2.深交所将在收到公司申请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决定,最终申请撤销情况以深交所审核意见为准,届时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鉴于公司仍存在其他触及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股票将继续被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京蓝”,股票代码仍为“000711”,公司股票仍在风险警示板交易,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一、公司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的基本情况

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2020年至2022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2022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披露的《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

因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公司被深交所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5日披露的《关于因被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4)。

2023年12月26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黑01破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20)。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意见书》。

三、公司股票继续被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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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公司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流程是什么?2. 律师初审后,给出初步意见,否能够出具,需要提供哪些支持文件; 3. 客户按照律师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如注册证书,存续证明,章程等; 4. 律师审阅相关文件, 出具法律意见书草稿; 5. 客户提出修改意见; 6. 律师修改并出具修改草稿; 7. 客户确定无误, 律师出具意见书。 http://tst23717710.cn.trustexporter.com/xinwen-337782.htm
17.有关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函的区别有哪些律师普法1、法律意见书,是律师给当事人或者特定机关出具的专业法律建议。2、律师函,是律师代表当事人给其他人发的信函。https://www.110ask.com/tuwen/6422725642610661374.html
18.中国法院网(六)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不宜使用“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事项或者律师已经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适用作出确定意见的事项,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并且应当指出上述事项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程度。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在行文中不宜使用“假设”、“推定”一类措辞;但是可以使用“经核查,未发现”等措https://www.chinacourt.org/law/detail/1994/10/id/20981.shtml
19.证明现主体和新主体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法律意见书由有证券法律业务经验的事务所出具的、证明现主体和新主体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法律意见书更新时间:2024-04-12 19:48:04 1.68万人浏览 问题描述: 由有证券法律业务经验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现主体和新主体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法律意见书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https://www.findlaw.cn/wenda/q_426314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