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应川律师动态张应川律师2024-12-1403:00:58733
张应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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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建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生产、销售劣药”只是本案的表面现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才是案件的本质所在。
问题疫苗案,更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根据官方公布的调查结果,长春长生公司违法的事实有:为降低成本、提高狂犬病疫苗生产成功率,使用不同批次原液勾兑进行产品分装,对原液勾兑后进行二次浓缩和纯化处理;个别批次产品使用超过规定有效期的原液生产成品制剂,虚假标注制剂产品生产日期;生产结束后的小鼠攻毒试验改为在原液生产阶段进行。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国家药监局通告:长春长生在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的问题是生产过程中存在记录造假,问题疫苗案涉数个省,接种人群危害面极广。注射问题疫苗无法产生有效抗体,一旦遭受感染,必然导致延误治疗,广大接种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就必然处于危险状态,当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范畴。
我国刑法上定义的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安全的行为。本案,故意生产销售问题疫苗行为的危害性,与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等行为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司法实践常将驾车撞人、私设电网等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就犯罪行为对不特定主体构成的社会危害性来说,驾车撞人、私设电网与本次问题疫苗案相比,简直是小巫见大巫。举轻以明重,驾车撞人、私设电网定定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问题疫苗案对公共安全危害面更广,危害程度更甚,当然更应该定此罪。
二、本案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形成法条竞合,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罪处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问题的解释》:犯本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可见,生产、销售劣药罪是结果犯,只有产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才能定罪处罚。如果按照生产销售劣药定性,问题疫苗案的主要责任人处罚过轻,甚至可能逃脱该有的法律制裁。
本案同时符合生产、销售劣药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应当以重罪处罚,本案应当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反,如果定生产、销售劣药罪,未能“罚当其罪”,也违背了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必须指出:本次问题疫苗案,具有危害范围广、受害人员隐蔽的特征,取证难度较大。单靠司法机关力量,难以查实社会危害,本案最终可能因证据不足使嫌疑人侥幸逃避法律制裁。
综上,建议彻查问题疫苗的社会危害形成犯罪证据,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严肃追究刑事责任,符合法定条件的,坚决执行死刑。
从而,扬法治威严,还受害者以公道;让见利忘义,胆敢以身试法者,罚当其罪;不负中国法治建设成就,给十三亿中国人一个满意的交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