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2年我国律师依照法律规定正式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以来,随着资本市场的蓬勃发展,证券法律服务队伍不断壮大。与此同时,证监会逐步加大对证券律师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先后查处了君泽君、大成、竞天公诚等部分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的从业违法行为。从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看,对证券律师的处罚大多以现行《证券法》第223条“未勤勉尽责”为前提和依据。然而,如何判断“勤勉尽责”,法律上一直没有明确。通过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数据库,本文选取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采取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的21个案例(行政处罚5例,行政监管措施16例)为分析对象,实证分析了律师勤勉尽责的标准,进而从律师勤勉尽责应遵循的原则出发,提出完善律师勤勉尽责的建议。
(一)《证券法》
第173条: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223条: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第12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
(三)《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第3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查验,对受托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并留存工作底稿。第4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依据自己的查验行为,独立作出查验结论,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收集证据材料等事项,应当亲自办理,不得交由委托人代为办理;使用委托人提供材料的,应当对其内容、性质和效力等进行必要的查验、分析和判断。
第5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对有关事实、法律问题作出认定和判断,应当有适当的证据和理由。
二、对我国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实务分析
(一)关于证券律师的功能定位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2条规定,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从上述规定看,律师是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如同传统诉讼律师一样,其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保证客户行为合法以降低法律风险,维护客户利益。
(二)关于证券律师未能勤勉尽责实证分析
1.证券律师违法违规案例概况
2.证券律师未勤勉尽责原因
前述21个案例中基本都会出现“律师事务所及其承办律师未勤勉尽责”的表述,但勤勉尽责的内涵如何界定,一直以来没有明确。鉴于此,下面将从实证角度,通过分析21个案例涉及的事实和理由,探讨勤勉尽责的内涵。
从现有21个案例看,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未勤勉尽责主要表现在:一是未依照规定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二是未合理运用查验方法,查验程序履行不完整;三是未充分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四是法律意见书存在实质瑕疵;五是法律意见书存在形式瑕疵;六是未有效实施质量控制程序。
(1)未依照规定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
(2)未合理运用查验方法,查验程序履行不完整
(3)未充分履行法律人士特别注意义务
三是对关联关系的查验未履行特别注意义务。证监会处罚委认为,判断关联关系属于律师核查义务的主要内容之一,律师对此应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从现有案例看,关联关系判断是律师IPO业务的短板,因关联关系判断错误而被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案例占比较高,达38%。以DC律师事务所为XDD公司IPO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未勤勉尽责案为例。该案中,MZLK是XDD公司2009年前十大客户之一,证监会在审核反馈意见中明确要求DC律师事务所对XDD11名自然股东与XDD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关系发表意见,然而,DC律师事务所在查阅工商资料工作中未充分履行特别注意义务,未全面收集并认真查验MZLK的工商资料,仅调取了机读档案信息,进而未能发现MZLK与XDD财务总监的关联关系。
(4)法律意见书存在实质瑕疵
三是法律意见与核查和验证的结果不对应。例如,HHYT律师事务所为XB证券公司与NY银行ML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申请设立MLXB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在对MLXB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草案)进行核查过程中发现其中有些内容与现行公司法等规定不符,并向公司提出且进行了沟通,但公司未作出调整。对此,HHYT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意见书发表了与其核查和验证结果不一致的意见,未指出公司章程(草案)的不合法性。核查验证工作的目的是发现问题,但最终目的是解决问题。对于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在法律意见书中予以说明,以揭示风险,不能掩盖风险点,发表与核查验证结果不一致的意见。
(5)法律意见书存在形式瑕疵
三是法律意见书律师签字瑕疵。现有案例中有两例涉及该问题:一是伪造律师签名。ZK律师事务所为XZRK公司IPO项目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律师工作报告、有关举报问题的核查报告、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综合版)等10份法律文件上,指派的QY律师的签名系伪造。二是法律意见书律师签字不全。其一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未在法律意见书上签字,例如,SD律师事务所时任负责人未在为FLYX公司出具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上签名确认,而被上海证监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其二为法律意见书仅一名律师签字,如,HC律师事务所在为DXY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2011年第一次、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上,签字律师仅有1名。上述行为都违反了《办法》第24条的规定。
(6)未有效实施质量控制程序
纵然,根据21个案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可以将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未勤勉尽责的原因划分为上述六个方面,但是,该六个方面是相互交错的,甚至互为因果。例如,MY律师事务所为FD公司首发项目提供法律服务违规案中,部分募投项目所在地块、FD集团已开发的三个房产项目等四个项目使用同一个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名称有重合之处,承办律师在知悉上述情况的前提下,未履行特别注意义务,未针对项目本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适当、合理的核查和验证方法,以致认定结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可见,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证券法律业务中,任何一环都十分重要,都应充分勤勉尽责,否则可能引发连锁反应。
三、律师勤勉尽责执业应遵循的几个原则
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从事证券业务做到勤勉尽责,并非易事。证券律师要做到勤勉尽责,应从自身法律服务者与资本市场“看门人”的定位出发,坚持真实、客观、全面和独立的原则。
(一)真实、客观、全面原则
证券律师的基本身份是法律服务者,其运用专业知识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律师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坚持真实、客观与全面原则,是源于专业性对律师的要求。
客观原则要求律师在尽职调查与进行法律分析时要做到客观。《办法》第24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据此,证券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要尊重客观事实,充分调取客观证据,实事求是地对客观证据进行分析,不能以主观臆断进行猜测。尤其是对于重要事项,不能仅仅以委托人的访谈作为证据,要有相应的客观证据予以佐证。
(二)独立原则
综上,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要把握自身作为法律服务者与资本市场守门人的双重定位,以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已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案例为前车之鉴,坚持真实、客观、全面与独立原则,切实做到勤勉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