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处委托,并指派李渝生、喻开新律师为代理人,就四川省**建设实业公司等三家企业对贵处的债务履行之可能性及诉讼、执行技巧问题,在专项调查取证及法律分析基础上,提供以下法律意见。
一、债务人现时之基本情况:
1、三家公司。
2、三家公司的关系。
(2)**建设在**实业参股3%,**实业在***投资300万元。
(3)**实业和***于1999年后未参加工商年检。
(4)法定代表人:***,男,53岁,高中文化,汉族,四川**市人,住本市***33幢*单元5号,设立**建设以前,曾在成都市***配件厂、成都市**公司、中国**经济**中心工作。
3、三家公司的经营范围。
二、债务人的财产。
1、据现有资料显示,三家公司的注册资金均有虚假,或未到位,或已抽逃,或变相抽逃。其基本手法是:假发票,以前一公司贷款冲抵、股权多次转让等。
三、债务人的债务组成。
1、截止本月,债务人欠付贵行贷款本金4440万元,利息1180万元,共计5620万元。分别为:
公司名称借款次数本金(万元)利息(万元)合计(万元)
**建设7笔21356502785
**实业4笔13952701665
***4笔9102601170
2、据资料分析,债务人实际投入**大厦项目的资金为1000—1200万元,另3000万元不知去向(可以向原贷款的**支行查阅,寻觅其资产所在)。
四、案情分析。
1、本案是借款合同纠纷案。从*行**支行将债权剥离到贵处的《情况说明》看,债务人早已资不抵债。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大厦一项,其价值远不足以抵偿贵处的债权。且该大厦因属在建工程,不能办理合法的抵押登记手续。尽管债务人也作出了书面抵押的承诺,但不能排除财产将转移的可能。
3、本案的可能争议。
(1)**建设、**实业和***是否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诉讼时效是否中断或终止(有待查阅原贷款及付息和追贷的资料)。
(3)**大厦是否作过重复抵押。
(4)成都**大厦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区**局是否可能主张对**大厦享有部分权利。
(5)由于**大厦的土地尚属**区**局所有,其有权变卖土地。给今后的执行制造障碍。
五、律师建议。
根据调查材料的综合分析,律师建议应当立即提起诉讼。为节约不必要的费用,不宜5620万元全额起诉,可以将其中之一的2785万元提起诉讼。
1、管辖: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被告:四川省**建设实业公司
3、诉讼标的:2785万元
4、财产保全:查封**大厦在建工程
5、本案诉讼费:约14万元
6、本案保全费:约10万元
7、考虑到本案的特殊和可能出现的争议:一是要收集反驳的证据;二是要提前做好法院及本案合议庭的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