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功能上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投资者信息维护和更新信披备份系统中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报告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向协会进行的备份,协会不对信息披露报告的内容进行核实和审查,信息披露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负责。
按照上述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负责信披备份系统投资者查询账号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包括投资者查询账号开立、启用、修改和关闭等。
信披备份系统维护的投资者应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维护的正在运作的自主发行类私募基金的一级投资者保持一致。
同时,根据监管规则和自律工作实践,协会将适时更新完善登记材料清单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为提升办理登记效能,压实申请机构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责任,自2020年3月1日起,新提交登记申请的机构应对照登记材料清单,全面、真实、准确、规范地准备登记所需申请材料,并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审慎完整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符合登记材料清单齐备性要求的,协会将依法依规按时按要求办理登记手续,仅就登记材料清单所列事项进行核对或者进一步问询,不会就登记材料清单以外事项额外增加问询,做到“单外无单”。
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存在不符合登记材料清单齐备性要求的,协会将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AMBERS系统退回申请材料。
两年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得到行业和社会的广泛认同,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速,初步形成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诚实信用为基础的自律监管体制。
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众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一些机构滥用登记备案信息非法自我增信,一些机构合规运作和信息报告意识淡薄,一些机构甚至从事公开募集、内幕交易、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以通过协会官方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新规时讯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条款解读(1)新规时讯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条款解读引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于2月13日正式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以下简称“《私募资管备案规范第4号》”)、《关于发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起草说明》(以下简称“《起草说明》”)(以下合称“私募备案4号文件”)。
上述文件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用于支付土地出让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等行为进行规范,规定投资于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热点城市(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在内的16个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暂不予备案。
《私募资管备案规范第4号》自发布之日即2017年2月13日起生效。
下表系对《私募资管备案规范第4号》条文的详细解读。
(点击如下图片可放大查看)附件1:关于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的通知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调控工作的指示精神,进一步落实《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有关要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研究制定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以下简称《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及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修改决定》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解读(附全文)2016年2月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下称“协会")在其官网上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披露办法》")。
《披露办法》作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的发布,对于整个行业的规范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同时,《披露办法》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下称“管理人")也提出了更多的要求。
一、披露要求根据《披露办法》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我们理解,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披露同时要符合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其中基金合同对披露的要求不能低于协会的规定。
因此,管理人应该重新审视自己的基金合同,如果基金合同中关于披露的要求低于协会的规定,那么该基金合同很可能被协会质疑。
二、披露内容根据《披露办法》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一)基金合同;(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三)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四)基金的投资情况;(五)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六)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七)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八)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九)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十)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我们理解,该条款对于基金的募集会产生重大影响.首先,该条款明确约定了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
在实践中,很多基金管理人为了节约成本,在募集基金阶段并未起草招募说明书。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具体实施安排,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
协会将对外公示符合《办法》规定的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运作的私募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人。
第三条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负责对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第七条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基本情况、投资组合情况、基金财务状况、重大事件等。
第八条私募基金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明确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格式。
第四章信息披露方式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基金业协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也可以通过其他合法合规的媒体和渠道进行补充披露。
第五章信息披露频率第十一条私募基金应当至少每季度披露一次基金净值和主要财务指标。
第十二条发生重大事件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进行临时披露。
第六章信息披露监管第十三条基金业协会负责对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私募基金和管理人,基金业协会将依法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六个月内达到本办法的要求。
以上管理办法旨在为私募投资基金市场的健康、规范发展提供指导,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开、透明,从而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有关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及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有关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及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为统一做好有关私募产品备案工作,证监会决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和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展监测中心)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移交下列三项职责:一、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和监测监控工作;二、证券公司直投基金备案和监测监控工作;三、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统计监测工作。
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发展监测中心要高度重视移交工作,并于2014年7月底前完成上述三项业务备案和监测职责的移交。
中国证监会2014年6月10日——结束——。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摘要:随着金融行业的发展,私募基金市场规模日益扩大。
为了维护市场的透明度和投资者的权益,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进行了提高要求。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的建立,为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提供了一个安全可靠的平台,保证了投资者获取准确、全面的基金信息。
第一章:引言1.1背景私募基金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投资者提供了多元化的投资机会。
然而,私募基金的运作存在一定的信息不对称,给投资者带来了风险。
为此,监管部门加强了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以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投资者的保护。
1.2目的本文档的目的是介绍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的概念、架构和作用,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该系统的重要性和功能。
第二章: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的概述2.1定义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是指一个用于存储、管理和备份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文件的系统。
2.2架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由前端和后台组成。
第三章: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的功能3.1数据存储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提供一个安全可靠的数据库,用于存储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文件。
系统采用分布式存储技术,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2数据管理系统提供多种数据管理功能,包括文件上传、文件分类、文件检索等。
3.3数据备份为了保证数据的可靠性和安全性,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实施定期的数据备份,并采取措施防止数据丢失和被篡改。
第四章: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的作用4.1提高信息披露的效率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的建立,使得信息披露的过程更加高效。
4.2提升信息披露的准确性通过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监管部门可以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审核。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的通知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的通知各基金销售机构: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销售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基金销售机构在互联网上安全可靠地开展基金销售活动,协会组织制定了《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现予发布,请参照执行。
附件: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章门户网站第四章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客户端第五章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服务端第六章安全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高效运行,促进基金销售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基金销售机构开展网上基金销售业务适用于本指引。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依法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它机构,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等。
第三条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网上开展基金销售业务活动中所采用的网络设备、计算机设备、软件及专用通信线路等构成的信息系统,包括网上基金销售系统服务端、客户端和门户网站。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应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保证网上基金销售系统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可用性,并做好系统信息保密工作。
第五条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基金销售机构执行本指引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督促。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基金【发布部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日期】2017.03.01【实施日期】2017.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私募基金服务业务,保护基金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起草了《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服务办法》),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协会《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同时废止。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1。
协会为私募投资基金办理备案不构成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投资能力的认可,亦不构成对管理人和私募投资基金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私募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二)【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私募投资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
第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加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成为会员,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及时进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运行信息,接受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
本办法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提供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定向披露功能便利措施的通知正文:----------------------------------------------------------------------------------------------------------------------------------------------------关于提供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定向披露功能便利措施的通知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2020年2月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以下简称“信披备份系统”)定向披露功能正式上线,特别是2021年2月《关于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报送自律管理与优化行业服务的通知》提到提升信披备份系统投资者查询账户开通情况透明度以来,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持续做好投资者查询账号的日常维护及管理工作,投资者查询账号开通率有较大幅度提升。
为回应行业关切,进一步提升管理人操作及投资者查阅体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者在实际使用中反映的问题及系统运作实际,持续优化完善信披备份系统定向披露功能。
第二条本工作规则适用于依法在协会登记,并已成为协会会员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第三条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以下简称“信用信息报告”),是基于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合法合规情况及其向协会报送的登记备案、信息披露及从业人员信息等客观、动态事实,从合规性、稳定度、专业度、透明度等主要维度以及投资风格方面持续记录会员展业过程中的信用信息情况。
第四条信用信息报告的主要目标是:(一)持续、动态积累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记录,带动行业以信用立身,实现行业信用自治。
(二)引导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自觉提升合规风控能力和水平。
(三)促进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提升经营管理的稳定度、透明度和投资运作的专业度。
法律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的有效实施,根据《信披办法》第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
本次试运行信息披露备份对象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包括自主发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及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顾问管理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暂不面向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及其他私募基金开放信息披露备份功能。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主发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按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1号》报送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其中,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还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报送月度报告,即基金净值信息。
单只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顾问管理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持续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报送基金净值信息,此类基金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暂不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