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同业竞争,无非是区分各种资本运作方式,解决两大方面问题,一是主体边界(包括股东、亲属、比例);二是竞争程度边界。
1、同业竞争
同业竞争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不同于一般法律定义)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如果竞争方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一方面造成利益冲突,不利于公司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容易出现竞争方转移公司利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阻碍公司的发展。
同业竞争不仅局限于从经营范围上做出判断,而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业务的性质、业务的客户对象、产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进行判断,同时应充分考虑对公司的客观影响。
2、同业不竞争
同业不竞争,一般是指公司与其关联方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但由于销售区域不同,销售对象不同等多种原因而不发生业务竞争及利益冲突的状况。
例如,电力行业的发电企业,其所发的电实行统一上网,其价量由主管部门统一核定,企业之间就不视为同业竞争。再比如有的热电联产企业,其供热半径与股东的不重叠,也可以不视为同业竞争。
在资本运作中,将产业进行人为的不断细分,解释为同业不竞争,较难获得监管部门的认可。
同业竞争核心的法规及适用情况如下:
序号法规名称适用范围法规内容备注
1《公司法》公司制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本质系竞业禁止
2《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新三板挂牌应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做出合理的解释。申请人应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避免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及做出的承诺。合理解释规范措施
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一(创业板)招股说明书》IPO上市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应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发行人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作出合理解释。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禁止
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避免
5《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再融资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有效解决
备注2:《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号)已废止,实践中仍具有指导意义。
三、实践中执行尺度
1、窗口指导意见
(1)《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关于同业竞争的研究纪要》(2011年11月)
①原则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的直系亲属拥有的相竞争业务应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
(2)2011年第2期培训记录
实质性判断仍然构成同业竞争,虽然实际控制人承诺不进行同业竞争,仍然构成发行障碍。解决不了实质问题,只是锦上添花。
与第二大股东从事相同业务也构成同业竞争。
(3)2011年第4期保代培训记录
①不能以细分行业、细分产品、细分客户、细分区域等界定同业竞争,生产、技术、研发、设备、渠道、客户、供应商等因素都要进行综合考虑,界定同业竞争的标准从严。
④受政策、法律、法规限制,对公司影响较小又有合理解释的,可不放入公司。诸如盈利能力低、处于市场初期等理由则不被认可。
(4)2012年第4期保代培训记录
同业竞争,在判断上要实质重于形式,从业务性质、对象、替代性等角度进行判断。对外商投资企业个案分析。对于同业的判断,可参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产品服务之间的关系、供应商、客户、商标之间的关系,做专业判断。
①直系亲属需要整合。
②兄弟姐妹远房亲戚等尽量整合,确实无渊源的独立发展起来的,如果业务之间的紧密度高应整合,如果完全可以各自独立发展、没有关联交易的可以不整合。
③亲戚关系的紧密度也是判断是否整合的一个要素。
2、典型案例
(1)晋城蓝焰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IPO否决。公司与控股股东存在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为托管、承诺转让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收购等。
(2)粤电力A(000539),2011年重大资产重组被否。否决原因为“本次交易未能彻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本次交易未就今后避免产生新的同业竞争问题提出明确保障措施。”
(3)道明光学(002632):2011年11月IPO上市。IPO申报前一周开始收购实际控制人兄弟控制的公司。证监会在第一次反馈时追问了收购进展、其他家族成员对外投资及同业竞争情况。
(4)苏州思睿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IPO撤材料。公司从事2-羟基-6-萘甲酸(26酸)的生产和销售,关联方主要从事2--羟基-3-萘甲酸(23酸)的生产和销售。发行人认为两种产品属于同分异构体,主要原材料和反应过程的区别,主要用途和主要市场存在较大差异。上述解释未获得证监会认可。
(6)东软慧聚(430227),2013年6月新三板挂牌。公司与控股股东下辖的ERP事业部部分业务重合。2009年控股股东对公司和集团辖下的“ERP事业部”的目标市场进行了明确的划分,设定了各自业务的专属行业,并承诺在公司挂牌后把该部分存在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进行分拆、分批转让至公司。
(7)普华科技(430238),2013年6月新三板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持股2.7%)控股公司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对此,董事会秘书承诺变更名称、法人、营业范围,如果不能将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
(8)炬华科技(300360):2014年1月IPO上市。持股5.7%的股东余钦,原控制公司从事与发行人相同业务,后进行了转让。余钦在电力系统有多年的工作经验,成为发行人股东后,在制定以智能电能表及用电信息采集系统产品为核心业务的发展规划、产品规划及产业发展实施计划等方面起到一定作用。
(9)北部湾港(000582),2015年6月定向增发。大股东旗下的其他码头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全部“由北部湾港受托管理经营”,定向增发募集资金,用于收购部分码头。
(10)红阳能源(600758),2015年12月重大资产重组。控股股东旗下部分煤矿注入上市公司,剩余煤矿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承诺托管给上市公司,并在重组完成后五年内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或注入上市公司。
(12)亚翔集成(603929):2016年12月IPO上市。2016年9月(上会前夕),控股股东与发行人签署《避免同业竞争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由发行人承接越南、新加坡、马来西亚的新增洁净室及机电安装工程业务,台湾亚翔只进行原有项目的维修,不再承接任何新增的洁净室及机电安装工程业务的解决方案是否解决了发行人与台湾亚翔之间的同业竞争。
四、解决方式及对应案例
结合实践案例情况,梳理同业竞争处理方式及边界如下:
五、总结分析
1、主体范围
(1)全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企业
(2)考虑影响程度:持股5%以上非控股股东(特别是二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纯财务投资者无需清理
(3)考虑关系亲疏与业务起源:实际控制人近亲属及其控制的企业,根据《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关于同业竞争的研究纪要》执行
(4)考虑影响程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系亲属及其控制或任职的企业,额外考虑《公司法》竞业禁止条款
2、同业竞争程度
(2)不能以细分行业、产品、客户、区域等界定同业竞争
(3)竞争不限于销售,还包括生产、技术、研发、设备、渠道、供应商等因素
3、资本运作方式
(1)新三板:无底线,承诺解决即可
(2)并购重组、再融资:有合理的理由,承诺即可
(3)IPO:理论上申报前清理各种形式同业竞争,对于实质不属于同业竞争的行为可以解释,一般不接受承诺。(出版传媒属于央企,不具有参考性)
北京公司: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29号海泰大厦1118、1120、1127、1129室
市场调研:010-82885719投资咨询:010-82885739IPO咨询:13552565382
上海公司:黄浦区延安东路45号工商联大厦717室
市场调研:021-61397134投资咨询:021-64023562IPO咨询:13611322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