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新规!律师调查令全面升级:刑事民事行政三大类案件律师都可持令调查法院调查人证据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依法保障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作用,维护司法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协助调查人是指调查令载明的须向持令律师提供指定证据的组织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的律师包括执业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

第三条申请调查令的律师一般为当事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没有委托代理律师的,可以就调查取证事宜单独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者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

第四条申请调查令一般在起诉、审理、执行阶段提出。

审理阶段申请调查令,一般在案件受理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的,不受此期限的限制。

执行阶段申请调查令,一般在执行完毕前提出。执行案件立案后,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与实际履行能力有关的证据或者财产线索,无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调查或者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明确线索的,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或者委托律师可以申请调查令。申请调查的证据应当限于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有关的证据或者财产线索,以及违反限制消费令、虚假报告财产、转移财产等情况的证据。

第五条再审审查阶段一般不适用律师调查令,但出现足以推翻原裁判的关键性新证据线索且当事人提供确有困难的除外。再审中,可以适用律师调查令。

破产程序中,可以适用律师调查令。破产管理人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由执业律师向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其他破产管理人需另行委托律师申请调查令。

第七条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引导代理律师或者委托律师通过移动微法院等平台在线提交申请,确有困难的,代理律师或者委托律师可以书面提交申请。

第八条代理律师或者委托律师持令收集证据的,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一名代理律师或者委托律师持令调查时,必须与一名以上的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实习律师共同进行。

破产管理人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参照前款执行。

第九条申请调查令,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三)律师事务所的委托、指派公函;

(四)申请律师的有效执业证书;

(五)共同参与调查人员的身份信息材料。

第十条调查令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案件编号(立案阶段申请的除外);

(二)当事人、申请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申请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和律师事务所名称;

(四)共同参与调查人员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或者公民身份号码)、律师事务所名称;

(五)协助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六)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具体范围;

(七)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拟证明的事实、与案件的关联性;

(八)无法自行调查取证的客观原因;

(九)申请律师及共同参与调查人员的保密承诺;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申请书由申请律师和共同参与调查人员签字,并加盖申请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印章。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由承办人或者合议庭对申请人和共同参与调查人员的资格、申请的理由、申请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调查证据的范围及与案件的关联性等进行审查。

起诉阶段的律师调查令,由立案庭庭长签发;审理阶段的律师调查令,由独任法官或者审判长签发。执行阶段的律师调查令,由执行局局长或者指定的法官签发。

人民法院决定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记录在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签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签发法院未书面告知或者未说明理由的,申请人可以向签发法院或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第十二条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调查令: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的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密级的国家秘密);

(二)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

(三)已经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其他信息;

(四)申请直接向对方当事人调查的;

(五)证据不为协助调查人所占有、保管或者控制的;

(六)申请调查的证据不明确、不具体的;

(七)公安机关尚在侦查或者撤销的刑事案件材料;

(八)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责中获得的行动轨迹、住宿记录等个人信息,但已经在其他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除外;

(九)其他不宜以律师调查令形式调查取证的情形。

人民法院决定不予签发调查令或者不准许部分申请事项的,但当事人、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律师认为确需调查取证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查。

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制定调查令样式。

第十四条调查令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案件编号(立案阶段申请的除外)和调查令的编号;

(二)协助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持令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律师事务所名称;

(五)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具体范围;

(六)调查令的有效期限;

(七)拒绝或者妨碍持令调查的法律后果;

(八)主审法官或者承办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九)签发日期和人民法院印章。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通过移动微法院等平台出具的电子调查令与纸质调查令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调查令的有效期限,由签发法院根据调查需要、案件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十日;有特殊情形的,不超过十五日。期限届满,调查令自动失效。

持令律师应当在调查令载明的有效期限内完成调查取证事项。持令律师有正当理由不能在有效期限内完成调查取证的,或者需要变更调查令有关内容的,可以重新申请调查令一次。

第十八条律师持令调查时,应当主动出示律师调查令和执业证、共同参与调查人员身份证件(律师执业证、实习律师证等)。

协助调查人不得要求持令律师和共同参与调查人员提供前述证明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

协助调查人认为调查的证据及信息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不宜由律师直接阅看的,可以密封调查证据并在回执上注明,由持令律师转交调查令签发法院,或者直接提交调查令签发法院。

协助调查人依据律师调查令提供证据,证据所涉及的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协助调查人可告知其向签发法院提出,并向其提供调查令复印件或者其他信息。

第二十条协助调查人对律师调查令调查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及时与签发法院联系核实。核实后仍有异议的,应当在调查令回执上说明具体原因。

调查令所列证据具体范围不明或者使用概括式表述,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范围的,协助调查人有权拒绝提供,但应当在调查令回执上注明。

持令律师要求提供调查令指定调查内容以外的事项和证据材料,协助调查人有权拒绝提供。

第二十一条持令律师调取证据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收集的全部证据和调查令回执提交签发法院。协助调查人未提供证据的,持令律师应当在调查令回执上注明原由,与共同参与调查人员签字确认。

协助调查人可以留存律师调查令原件,并在调查令回执上注明。协助调查人未留存的,持令律师应当在调查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律师调查令提交签发法院。

因故未使用调查令或者协助调查人未提供证据的,持令律师应当在调查令载明的有效期限届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调查令原件和回执提交签发法院。逾期未交还签发法院的,法院主审法官或者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向持令律师催交,必要时向律师事务所发函催交。

签发法院应当对调查令的发出、收回、催交情况记录在卷,实行电子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持令调查获得的证据及信息,持令律师及共同参与调查人员应当保密,并仅限于本案诉讼目的,不得在其他事务中使用或者泄露。

第二十三条持令律师及共同参与调查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两年内不再向其签发律师调查令:

(一)伪造、变造调查令;

(二)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持令收集的证据;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调查收集的全部证据、律师调查令和回执,一年内超过三次或者累计超过五次;

(四)未经人民法院允许私自拆封协助调查人密封的证据材料;

(五)擅自泄露、散布持令收集的证据;

(六)利用持令收集的证据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影响案件办理;

(七)其他滥用调查令或者滥用调查证据的行为。

持令律师及共同参与调查人员具有前款行为,人民法院认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等规定的,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出对其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司法建议;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训诫、罚款或者司法拘留,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持令律师及共同参与调查人员滥用调查令或者滥用调查的证据,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存在疏于管理、审核不严、违规出具公函等情形,导致滥用律师调查令的,人民法院可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出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司法建议。

司法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后,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条等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协助调查人应当积极协助持令律师收集、调查证据。协助调查人认为持令律师及共同参与调查人员滥用律师调查令的,应当及时向签发法院反馈。

上级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在收到人民法院上述情况通报后,应及时作出处理并向人民法院反馈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立案审查阶段适用调查令的意见》(浙高法〔2014〕1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意见》(浙高法〔2018〕109号)同时废止。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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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调查令能否保障律师取证权利2009年3月,新疆高级法院亦出台《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通过正常的调查途径无法自行收集的相关材料,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签发调查令。 上海、江苏、新疆和河南等地的这些尝试,受到广泛好评。不过,制度的实际执行往往同纸面上的规划相距http://www.jsqtz.com/news/11.html
11.关于律师调查令的规范梳理现部分地区就律师调查令出台了相关规定,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推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法院调查令实施规则》《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使https://zhuanlan.zhihu.com/p/625244129
12.民事证据法法规汇编(2020年版)研究成果业务研究2000年4月14日,我院发布沪高法[2000]217号《关于在上海法院经济审判中试行调查令的通知》,决定在本市法院经济审判中全面试行调查令,试行期一年。试行期间,各级法院严格按照《上海法院调查令实施规则(试行)》的规定,慎重把好调查令申请的审核关、调查令的签发关,为当事人正当行使调查取证的权利创造了条件,也对规范https://www.lawyers.org.cn/info/28f461eee63241dbbfa36004583ac619
13.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的若干规定2008年12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经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次会议讨论通过并正式施行。该《若干规定》是在新疆高级人民法院、新疆司法厅、新疆法官协会、新疆律师协会关于新疆法官与律师会商机制下经过充分调研、论证、磋商,由新疆高https://www.gzlawyer.org/info/2efd4362697e45f6aa654e34940b35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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