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司法程序的有序进行,防止当事人滥用再审权利,同时也保障了司法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1.如果案件符合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
2.这些特殊情形包括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以及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等。
关于再审的适用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时,会根据原判决、裁定的作出法院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审理程序。
1.如果原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时将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并且当事人对再审判决、裁定享有上诉权。
2.如果原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再审时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将直接发生法律效力。
3.如果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案件,也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在再审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以确保再审程序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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