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案件时,应当自作出提审或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若审理过程中确需延长,延长的期限也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于接受抗诉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同样适用上述规定。如果上级法院需要指令下级法院进行再审,应在接受抗诉后一个月内作出决定,而下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期限同样遵循前述规定。
1.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律师等若对生效裁判持有异议,应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提出再审申请。
3.在接受再审申请后,检察院将依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提请或抗诉,最终由检察长作出决定。
4.对于立案审查的再审案件,检察院应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在申请再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再审申请书,需详细列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再审请求及理由。
3.若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应同时提交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及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照片。
【法律依据】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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