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余亮,男,1989年9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90924****,*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沙洋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号**座**室。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3年10月18日被天津新港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于2024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新港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亮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4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余亮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间,自日本进口饮料、糖果、饼干等食品过程中,在明知货物真实成交价格的情况下,自行制作低于实际成交价格的虚假合同、发票等单据,委托他人申报进口。被告人余亮采用上述方式共进口日本食品9票,经海关计核,共计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249544.90元。被告人余亮于2023年10月18日主动到案,并于2024年2月29日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49544.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关单及随附单据、虚假合同、发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的证言;
3.天津海关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等鉴定意见;
4.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5.扣押手机、硬盘中提取的电子数据;
6.被告人余亮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低报价格方式走私进口日本食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余亮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余亮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