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瑞祥律师亲办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案件经典案例:
【案情概况及裁判结果】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明知向缅甸出口活性炭需要向海关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且在被告单位不具备上述证件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逃避海关监管,采取伪报目的地的方式多次向缅甸走私活性炭,被告单位以及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且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给出的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一年。
庭审中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多起事实提出异议,认为起诉书指控的多数事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人单处罚金。
法律文书照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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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本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行为。
根据2014年8月12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5株以上不满25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10株以上不满50株,或者珍惜植物、珍惜植物制品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二)走私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或者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满10件,或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10件以上不满50件的;
(三)走私禁止进出口的有毒物质1吨以上不满5吨,或者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四)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5吨以上不满25吨,或者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
(五)走私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10吨以上不满50吨,或者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六)走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20吨以上不满100吨,或者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数量或者数额超过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的;
(二)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