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关于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执业活动的执法指引》

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关于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执业活动的执法指引》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内设机构、直属单位:

现将《深圳市公安局关于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执业活动的执法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公安局

2012年12月29日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保障辩护律师在

侦查阶段执业活动的执法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律师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执业活动,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中的侦查阶段,是指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至侦查终结的案件办理期间。

本指引所称办案部门是指具备办理刑事案件职能的科、所、队。各阶段的办案部门应当按照本指引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四条办案部门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或者申请法律援助,并将告知的情形记录在案。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

(一)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二)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

(三)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四)向办案部门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的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五)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六)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行使辩护权,为辩护律师提供便利条件,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第二章委托辩护律师

第七条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委托律师的请求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笔录,由犯罪嫌疑人签名后附诉讼证据卷。

第八条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提出委托辩护律师要求的,看守所应当立即将其要求转达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应当立即向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犯罪嫌疑人仅提出委托律师辩护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办案部门应当立即通知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律师。犯罪嫌疑人无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的,办案部门应当立即通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为其推荐辩护律师,并记录在案。

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更换辩护律师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将变更情况告知办案部门。

第三章会见和通信

第十条办案部门向看守所送押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送交执行时,应当填写《送押人员通知书》,告知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该案是否属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情形。

第十一条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要求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先行向办案部门提交《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办案部门在辩护律师提出申请后3日内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并送达辩护律师。除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外,应当作出许可决定,并开具《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不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的,应当开具《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指引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翻译人员参与会见的,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应当查验办案部门的许可决定文书。

同一案件中的辩护律师和办案部门不得聘请同一名翻译。

第十三条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应当审核其要求会见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情形,对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在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核实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及时安排会见。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以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开具的许可会见决定文书,向看守所或监视居住执行机关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或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在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核实上述材料后及时安排会见。

第十四条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在审核中发现辩护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不予安排会见,向辩护律师说明理由,并及时通知办案部门:

(一)提交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虚假或者无效的;

(二)犯罪嫌疑人已经委托二名律师担任辩护人的;

(三)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满二年的,但辩护律师是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的除外;

(四)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接受二名以上犯罪嫌疑人委托的,或者接受两名以上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委托的;

(五)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六)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不当执业行为的。

第十六条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可以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对会见过程进行视频监控,但不得监听。

为保证辩护律师人身安全,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可以派员在会见室外进行安全监视,必要时辩护律师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可以隔离,并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使用约束性警械。

第十八条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辩护律师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看守所的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禁止以下行为:

(一)为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传递任何信件、钱物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任何信息;

(二)携带任何非执业人员参加会见;

(三)将手机等能与外界通讯的工具交给犯罪嫌疑人使用;

(四)为犯罪嫌疑人传递、夹带香烟、火机、现金等影响看守所安全管理的物品;

(五)未经看守所、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许可,在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进行录音、录像、拍照。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时实施以上行为的,看守所或监视居住执行机关民警有权提出劝阻和警告;对不听劝阻和警告的,有权停止本次会见,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书面通知法制部门转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处理。

第十九条辩护律师有权与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通信,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应当向辩护律师提供与犯罪嫌疑人通信的地址。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应注明律师身份,通信内容不得妨碍侦查。辩护律师与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之间的通信应当通过公安机关转发,看守所或监视居住执行机关接到犯罪嫌疑人或者辩护律师的信件时应当及时予以转发。

辩护律师违反以上规定的,看守所或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可以暂扣其信件,并书面通知法制部门转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处理。

第四章告知案件情况及听取辩护意见

第二十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向办案部门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其他案件情况的,办案部门应当告知,并填写《案件情况告知书》,由办案民警和辩护律师签名后附诉讼证据卷。

侦查期间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等需要依法告知辩护律师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并填写《案件情况告知书》,由办案民警和辩护律师签名后附诉讼证据卷。

案件侦查终结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办案部门应当分别向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告知案件情况,并填写《案件情况告知书》,由办案民警、犯罪嫌疑人或者辩护律师签名后附诉讼证据卷。

第二十一条辩护律师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进行核实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有关证据应当附诉讼证据卷;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进行核实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有关证据应当附诉讼证据卷。

第二十二条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口头提出辩护意见的,办案民警应当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并制作笔录附诉讼证据卷。辩护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诉讼证据卷。

第五章法律援助

第二十三条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无法委托辩护律师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看守所转达办案部门申请法律援助,也可以直接通过办案部门申请法律援助。

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在侦查阶段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办案部门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作为辩护人或者自行委托辩护人的,办案部门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

第二十五条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无法委托辩护律师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看守所应当安排其填写《刑事法律援助申请/通知函》,立即传真至办案部门。

办案部门收到看守所转达的或在押犯罪嫌疑人直接提交的《刑事法律援助申请/通知函》后,应当将该《刑事法律援助申请/通知函》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立即与《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一并送达至深圳市法律援助处。从收到在押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至送达深圳市法律援助处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二十六条未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办案部门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或者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向办案部门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办案部门应当告知其直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并向其提供法律援助机构的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七条依法应由办案部门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办案部门在查明案件有关情况后应及时填写《刑事法律援助申请/通知函》,与《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及有关材料一并在24小时内送达至深圳市法律援助处。

第二十八条申请法律援助或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材料,可直接送达,也可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应当在24小时内将《刑事法律援助申请/通知函》传真至深圳市法律援助处,并将原件、《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及有关材料邮寄至深圳市法律援助处。

邮寄凭证、签收后的《刑事法律援助申请/通知函》原件和传真件、签收后的《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附卷联附侦查工作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指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局法制处负责解释。

THE END
1.刑事案件家属要找律师吗?法庭侦查检察官判决书写错时间刑事案件建议家属找律师,且越早越好! 刑事诉讼程序是一个体系化的流程,每个阶段都有相应的时间限制和工作要求。律师能够在案件的不同阶段及时介入,把握最佳的辩护时机。 侦查阶段律师可以通过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做好准备;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与检察官沟通,提出辩护意见; https://www.163.com/dy/article/JJPR2A300556647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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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 (五)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应当经公安机关准许; (六)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七)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场所的规定时,在场民警应当制止,必要时,可以决定http://www.njlawyer.cn/doc/3320.htm
9.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中的作用是什么本篇将详细为大家解答“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中的作用是什么”这个问题。1、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通报家属的关切,缓解犯罪嫌疑人的焦灼情绪,给与心理安慰、律师会见犯罪嫌人,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讲解其所涉嫌的罪……https://mip.64365.com/zs/987688.aspx
10.律师与公安民警良性互动“九字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在案件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肩负打击犯罪职责的公安民警和承担辩护职责的刑事律师在办案中http://www.cqlsw.net/service/templates/2021123138319.html
11.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结案报告9篇(全文)承办律师一接到指派通知后,立即与承办法官联系查阅复印案件材料事宜,并作了阅卷笔录,第二天便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经了解: 被告程跃华,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于江西省浮梁县,身份证号码***5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景德镇市珠山区黄泥头3号。1993年4月3日因犯流氓罪被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https://www.99xueshu.com/w/file1ov7cs89.html
12::个案调查与分析(上)但是,从我们前述的调查过程中可以看出,因为律师同行的大力协助,几乎每个案子我们都拿到了全部卷宗材料,这些材料中包含了大量公、检、法三机关的侦查、检察以及审判过程中的各种证据和文书以及律师的调查取证结果和辩护意见,更有当事人写给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控告信和申诉信,甚至还有各级司法机关对当事人控告的调查回复http://iolaw.cssn.cn/xx/201908/t20190808_4953470.shtml
13.南昌律师与当事人谈话被民警听到后被控辩护人伪证罪,该案引法律界永康法院认为,邱某在立案侦查阶段,利用其律师身份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帮助家属劝说犯罪嫌疑人作虚假陈述,并向嫌疑人家属提供虚假供述的相关信息,由家属劝说证人提供虚假证言,其行为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但因案件中证人证言及嫌疑人口供的改变对定罪量刑并未造成实质影响,造成危害不大,依法对邱某免予刑事处罚。 https://web.shobserver.com/news/detail?id=191928
14.“12?4”法制宣传专题(八):中国的司法改革改革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为有效防止错误逮捕,中国对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进行了改革,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这项改革加强了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工作的监督。 https://www.chinacoop.gov.cn/HTML/2012/11/30/819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