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主席令第64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第四章?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第五章?律师协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第三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
第四章?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五章?律师协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为军队提供法律服务的军队律师,其律师资格的取得和权利、义务及行为准则,适用本法规定。军队律师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第五十八条?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机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五十九条?律师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