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解析
那么职工出差发生意外身亡一定会被认定为工伤吗?重点把握以下概念,可以加深对工伤认定条件的理解。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作场所要区分于工作岗位。工作场所是指职工从事工作的场所,例如职工所在的办公室,而不是指职工本人具体的工作岗位。
例如税务专员在领带的差遣下离开本职工作区域时也应属于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可以理解为从事本职工作的工作场所。
工作场所不仅是狭义上的劳动场所,还应包括指派外出工作场所及上下班途中等。
《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第31号案例中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工作场所是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包括职工往来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
二、“突发疾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中“突发疾病”指的是“各类疾病”。
有的人认为职工既有病在工作中加重的,那么除非医疗鉴定明确认定病情加重是由工作原因引起的,否则一般不视为工伤。
因为劳动者原先病情加重是多方面造成的,工作可能只是其中一个方面,若一概不认定为工伤,这会对用人单位造成不公平,这也不符合“各类疾病”的含义。
注意这里的“疾病”并不要求是因工作而导致的。旧疾复发、遗传性疾病等均可以认定为此处的“疾病”。
三、“48小时”
突发疾病当场死亡的认定为工伤,没有当场死亡的,社会保险部门认为要直接送往医院,并且有治疗记录,否则不认定为工伤。
四、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未经抢救死亡的情形不仅包括突发疾病来不及抢救便死亡,也包括发病时,无他人在场而丧失抢救机会,被发现时已经死亡。
而“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中的“抢救”应不要限定于事实上的救治。
如经抢救后医生虽然明确告知家属无法挽救生命,在救护车运送回家途中死亡的可以认定为未脱离治疗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