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是指劳动者遭受事故或者患职业病暂时丧失劳动能力,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保持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一个期间。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一、停工留薪期的期限确定问题
二、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计算问题
三、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停工留薪期结束后处理方式
第一,如果用人单位确定劳动者的停工留薪期已经届满,且不存在延长或重新起算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通知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果劳动者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仅如此,如果劳动者拒绝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其劳动能力是否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无法确定,不属于用人单位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按旷工处理。第二,如果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届满后没有向公司履行请假手续,则劳动者有义务正常上班,否则用人单位有权依照公司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处理,包括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四、因笫三人侵权构成工伤的,劳动者有权同时主张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双重赔偿
附:20省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确定方式汇总
一、依据各地停工留薪期目录确定
1.北京
《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京劳社工发〔2003〕195号)第三条规定:
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见附件),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2.山东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鲁劳社〔2006〕15号)第三条规定:
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附件1),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附件2)。
司法实践中,也有由法院通过依法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进行确认。
参考案例:青岛铁辉工贸有限公司与刘某劳动争议案
案号:〔2021〕鲁02民终14529号
3.山西
《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晋劳社工伤〔2004〕275号)第三条规定: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见附件)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
4.天津
《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津人社局发〔2019〕32号)第三条规定: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应及时将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或首诊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附件1)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出具《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定通知书》(附件2)送达工伤职工,同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5.重庆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渝劳社办发〔2004〕210号)第四条规定:
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交所在单位。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6.安徽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劳社〔2006〕55号)第四条规定:
7.甘肃
《甘肃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办法》(甘人社通〔2020〕313号)第三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甘肃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认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8.贵州
《贵州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黔人社发〔2018〕6号)第三条规定:
职工发生工伤,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及时报送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诊断证明向用人单位申请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有效的诊断证明及《贵州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以下简称《分类目录》,见附件。)确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并告知有异议的救济途径以及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方法。
医疗诊断与《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的伤情不一致的,以《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的伤情确定停工留薪期。
9.云南
《云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
10.福建
《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闽人社文〔2017〕47号)第三条规定:
11.湖北
《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鄂人社规〔2016〕5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工伤职工申请确定停工留薪期,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所在单位。用人单位在收到停工留薪期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对照《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附件2),确定停工留薪期,并自确定停工留薪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送达工伤职工(附件3)。
12.河南
《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豫人社工伤〔2016〕8号)第三条规定:
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附件)确认。
13.黑龙江
《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黑人社发〔2015〕8号)第三条规定:
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14.江西
《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赣人社发〔2012〕49号)第三条规定:
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甲以上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确定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附件1),确定其停工留薪期,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附件2),并抄送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职工对用人单位确定的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可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确定停工留薪期(附件3)。
15.陕西
《陕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规定》(陕劳社发〔2008〕46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16.新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新劳社字〔2005〕90号)第三条规定:
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停止工作的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见附件),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二、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进行确认
17.江苏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18.上海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9.河北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22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三、根据医疗终结期作为依据进行确认
20.广东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