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肯锡公司对无人驾驶的咨询报告显示,无人驾驶的发展将会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到2020年左右,那时自动技术的影响仍有限;第二个阶段为2020年到2035年之间,无人驾驶技术会逐渐进入主流;第三个阶段为2040年后,无人驾驶汽车将会变为人类主要交通工具。这表明在未来二十多年内,将会出现传统汽车和无人驾驶汽车长期并存的情况。但是在现阶段,不论是中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还是国外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都还没有专门针对无人驾驶汽车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员必须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后,才能驾驶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这些都是针对驾驶员而不是无人驾驶汽车中的软件程序。现行法律都是推定驾驶员可以随时掌控方向盘,但在无人驾驶的情况下这个推定可能无法实现。因此,无人驾驶汽车一旦进入市场,有关的立法也都必须进行修改。而且由于驾驶员对汽车的控制减少,立法规制对象的侧重点也将更多地偏向于汽车制造商及软件开发商。
在汽车生产环节中,工信部应针对无人驾驶汽车出台专门规定。由于驾驶员几乎不参与驾驶过程,全靠汽车自身软件的运行,导致汽车生产环节的任何疏漏都将会直接影响驾驶的安全性,因此必须对该环节进行严格规定,为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由于无人驾驶汽车必须能够处理各种复杂的路面状况,其设计的程序甚至会比一些大型技术设备更加复杂。所以工信部需成立专家小组,对无人驾驶汽车中不同零部件、软件程序所涉及的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产品专项检验标准进行研究。在销售环节中,工商部门也需对无人驾驶汽车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比如,到无人驾驶汽车技术日渐成熟并且真正开始面向大众的时候,一些企业为了抢占市场地位,可能会出现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等情况。工商部门应加大市场监管力度,规范无人驾驶汽车的销售行为。
二、数据保护与安全
在使用无人驾驶汽车时,乘客只需根据自己的喜好对驾驶方式、驾驶路线及其他细节进行设置,汽车就可以将乘客安全快速地送到目的地。但是先进技术也会在无形中对个人数据的安全产生威胁。比如,无人驾驶汽车的软件程序会记录车主一天的行程,将这些数据传输到后台,分析出该车主的常规安排,比如早上去早餐店、晚上去健身房。而后台操作者很可能会对这些个人数据进行整合分析,然后用于市场营销、保险或其他有巨大价值的领域。更有甚者,后台若再结合车主设置的驾驶风格等各项设置,整合出一套综合的车主数据信息,创建出全面的车主个人资料。这些完整的数据完全有可能被政府机构甚至黑客盯上,大大增加了消费者隐私受侵犯的可能性。
尽管个人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可以为车主提供更个性化的服务,但是这种先进科技必然会导致人们毫无隐私可言吗?其实不然。为了避免今后的隐私纠纷,研发无人驾驶汽车的企业必须将可能存在的隐私风险全面地告知消费者,并且在收集、使用、转移、删除数据时给消费者自由选择的权利。原则上,企业在收集、使用、转移、删除消费者个人数据或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时,都必须获得消费者的同意。而且在获得消费者自愿且明确的同意之后,若企业意图将个人数据用于新目的,也必须获得消费者的再次同意才可以使用。此外,企业也需要提升软件的安全性,并可以考虑在整理个人数据时进行数据和个人身份的分离,将数据匿名化,以确保消费者的数据安全。
三、法律责任的划分
研发无人驾驶汽车的目的之一是为了通过软件的精密性来减少由于驾驶员的疏忽大意等原因而造成的交通事故。比如当汽车即将发生失控侧滑时,汽车控制系统将会检测到危险状态而自动启动稳定系统,防止事故的发生。但是由于未来二十年内,马路上传统汽车和无人驾驶汽车并存的情况无法避免,所以无人驾驶系统设计得再精密,也免不了会发生与传统汽车、路人或者无人驾驶汽车之间的碰撞。此时,到底是由汽车所有人或实际管理人、汽车制造商,还是软件开发商来承担事故的责任?事故产生的保险金额和赔付方式又该如何认定?
而关于汽车保险,无人驾驶汽车的到来必然将会对该行业造成巨大的冲击。巴菲特曾表示:“任何增强汽车安全性能的技术都对社会有利,但对汽车保险业不利。如果没有事故,汽车保险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确实,车主们购买车险本来就是为了减少由于事故带来的资金负担。但是无人驾驶汽车的出现将会大大减少驾驶员的人为误判,从而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那么汽车保险是否也就真的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呢?其实未必。在接下来二十多年内,无人驾驶汽车技术尚未完善且尚未实现完全普及,在无人驾驶汽车和传统汽车并存的环境中,汽车保险业依旧有存在的必要性。等二十多年之后,就算无人驾驶汽车实现了真正普及,也不能保证零事故率。到时候险种势必会大量减少,而交强险可能会转变为汽车产品责任险。
四、跨界的并购与合作
尽管跨界企业之间的并购与合作有利于提升企业或合作产品的竞争力,但其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也不容忽视。如果企业之间某个知识产权权属有争议,或者没有明确各自的知识产权范围,或者在合作开发阶段没有做好技术保密工作,由此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将会直接对企业并购与合作是否顺利产生影响。这在大家都在争先抢占市场优势地位的现阶段,无疑会对涉及的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后果,很可能会功亏一篑。因此,跨界企业在技术融合的同时,也应注意对并购企业或合作企业知识产权的调查与评估,并注意对自己所有的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
五、国外的最新发展:以美国为例
此外,今年9月20日,美国交通部(U.S.DepartmentofTransportation)颁布了《联邦自动驾驶机动车政策》(FederalAutomatedVehiclesPolicy)。该政策分为四部分:(a)自动驾驶机动车的性能指南,提出15项安全评估标准;(b)明确了联邦和州政府不同的监管职责,强调了州政府监管的重要作用;(c)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目前的监管方式;(d)现代监管措施;为自动驾驶技术的安全检测和运用提供指导性的监管框架。
结论
无人驾驶汽车作为未来汽车智能化的标志,将会从根本上改变人类的驾驶方式。而在享受科技带来便捷的同时,企业也必须重视新技术在监管制度、隐私数据、法律责任、跨界合作等方面的诸多挑战。新技术的发展速度之快意味着政府机关必须加快这一新领域的立法进程。只有当法律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之后,我国才能尽快将无人驾驶技术更好地付诸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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