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迅速崛起,网络主播数量不断增长,中国社会几乎跨入“全民主播”时代,这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与社会问题。有鉴于此,“中传-周泰文娱法治论坛”第二期邀请学者、行业代表、律师共话“网络主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本文内容整理自本次论坛圆桌沙龙环节郑宁主任、糜志彬律师、张缙律师和瞿涛秘书长的发言。
主持人
郑宁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
对谈嘉宾
糜志彬
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直播与短视频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瞿涛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网络表演(直播)分会秘书长
张缙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高级律师
了解网络直播行业
Q
中国传媒大学
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
我想在座的很多嘉宾以及收看直播的观众肯定很好奇,到底网络主播职业以及网络直播行业的情况是怎么样的?有没有想当主播的同学?你们有没有认识什么头部的主播或者自己喜爱的主播?好像传媒大学还真有同学在做主播。所以网络主播这个行业还挺有意思,也挺神秘的,能不能请瞿涛秘书长介绍一下这个行业?
A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
网络表演(直播)分会秘书长
通过直播的平台,借助直播的形式,这么多的主播实现了个人的价值和梦想,既丰富了自己业余的文化生活,同时还获取了收入。所以,直播在推动整个社会的进步当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
直播与短视频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好的,通过糜律师的介绍,我们会发现在网络直播行业当中,不同的主体之间是有各种各样的合同协议,构成了不同的法律关系,但是关于他们的法律关系的定性,在实务和理论上还有一些争议,有待我们进一步厘清。接下来,我想问问张缙律师对此有没有意见?
谢谢郑主任。刚刚糜律师其实已经说得非常全了,包括他对传统经纪合同与网络主播和MCN签订的经纪合同的区别其实也说得比较明显了,我就补充一点,咱们现在经常能够看到电竞类的游戏类主播,这里面还会涉及一个主体——电竞公司俱乐部,因而可能产生四方关系。游戏主播可能本身是电竞选手,先跟俱乐部签了合同,合同有可能是雇佣关系,也有可能是经纪类。这个时候,电竞公司俱乐部再跟MCN机构签订一个经纪类的合同或者劳动关系的合同,MCN又跟后面的平台,或者是上一级的厂商签订合同,这其中实际上就存在四方的关系。
我还想再追问瞿总一个问题,大家都比较好奇,头部的网红主播在其成名背后需要付出哪些的努力?需要哪些主体共同运作才能打造一个头部的网红主播?您能不能给我们揭揭秘?
可能大家看到的都是主播的光鲜亮丽,他们收入比较高,社会上也频繁爆出天价打赏等话题。在大家的心目当中,网红可能既熟悉,又陌生。实际上,从直播行业发展的路径来讲,直播行业已经从以前的“颜值直播”转向了现在的“价值直播”。这种转变它意味着什么?意味着直播已经不单纯是唱歌跳舞、聊天等才艺类的互动,而是转化为价值和内容的直播。这种价值和内容的直播,意味着你需要具备基础的素养,以及后期的工作能力,因而要付出非常大的努力。
网络主播有哪些法律风险?
通过瞿总的介绍,我们也了解到没有人能随随便便成功,背后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以及需要团队资源的支撑。接下来我们来聊第二个话题,除了刚才糜律师介绍的之外,网络主播还有没有其他的法律风险?我们还是先从瞿总开始。您给我们介绍介绍,在实务中主播还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接着刚才的话题,去年我们统计过行业数据,关于网络主播的收入。通过数据,我们发现主播的主要收入来自用户的打赏。参考20多家平台的分成比例数据,平台、机构和主播的收入占比分别是42%,20%,38%。这就意味着,我们看到的打赏并不是主播全部的收入,而是要经过一系列的分成后的收入,加之主播要付出很大的成本,主播要获得成功是非常不容易的。
所以,18年以来,我们网络直播行业协会就在联合各个平台开展网络直播行业网络主播黑名单的工作,通过行业自律,让主播在一个平台违规,处处平台受限。至今为止,我们总共发布了7批314名的网络主播黑名单。我们也做过一个统计,淫秽色情、政治有害、赌博诈骗、低俗庸俗内容的占比都是非常高的。网络直播不是法外之地,主播所面临的风险是非常大的,所以在这方面要特别的注意。
刚才瞿总给大家介绍了,网络主播不仅要带头守法,而且要遵守道德、政治导向方面的要求。既然你已经成为了一个公众人物,就更要谨言慎行,模范地遵纪守法。接下来我想请糜律师来谈一谈,您觉得还有哪些法律风险?
刚才糜律师又补充了两大风险,一个是赌博的风险,另外一个是涉及到著作权侵权的风险,接下来我们来听一听张律师的看法。
好的,谢谢郑主任。其实前两位嘉宾已经说得很详细了,因为我本人是做刑事诉讼的,所以我今天跟大家说下网络主播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也就是刚刚瞿秘书长讲的红线究竟在哪。实际上,在咱们生活的各种行为上,刑事是最后一道防线。每一个刑事案件的具体判定都是由各种事实确定下来的,这里我只是提一些例子中的情况,这些行为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但当然还得结合它的具体情节。我简单分三类主播来谈,即短视频类主播,电商类主播和直播类主播。其实这三类是有重合的,因为现在很多主播基本上这三个都做,但是我这么分开讲,主要是因为他们的行为里面会有一些比较好区分的刑事法律风险。
我接着张律师补充几点,刚才张律师说到账号之间的金钱往来,大家可以去看一个电视剧叫《巡回检查组》,里面有个检察长在一个虚拟的网站上开设账户,运营了两年之后,账号里有1000多万人民币,这里其实涉及到利益输送的问题,在直播领域尤其线下会比较常见。
对网络主播法律风险防范的建议
好的,谢谢糜律师的补充。刚才张缙律师比较系统地分析了网络主播可能踩到的刑事红线,糜律师又补充了主播可能也会被侵权的情况,瞿秘书长主要是介绍了赌博中存在的违法风险或是监管方面的风险。所以我们可以看到,既有民事侵权方面的风险,也有行政责任风险,还可能涉及刑事风险。综合来看,网络主播确实是一个风险比较大的职业,而且未来可以预见的是,风险可能会越来越高,所以希望广大的主播特别是头部主播、腰部主播,要考虑聘请法律顾问。
接下来我们讨论第三个话题,我们如何防范法律风险。想问问各位有什么好的建议,我们还是先从瞿秘书长开始。
第一,要遵纪守法,特别是要遵守平台的管理规则,更多的是要时刻心存敬畏。第二,作为网络主播,要时刻把握主旋律、主基调,时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特别是要把握住时代的发展潮流和行业的发展趋势,传递一些正向的声音。除了直播娱乐内容以及美好生活点滴以外,还要更多地提升内容品质,把优秀的传统文化和直播结合起来,提升直播内容的文化品质、文化品位。第三,要诚实守信,要进行职业发展规划。很多主播都没有规划好未来的职业发展,这需要自身的仔细思考。第四,要积极从事力所能及的公益活动,做有情怀,有温度的主播。
好的,刚才糜律师强调要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我们再听一听张缙律师有什么好的建议。
现场问答
观众一
糜律师您好,在您之前讲主播带货商品质量的瑕疵风险的时候,我想到最近一个很火的热点事件——潘嘎之交。知名演员潘长江、谢梦伟,他们都直播卖酒,通过以次充好,贴牌等手段来售卖次等酒。他们贴牌的手段虽然可以用来误导消费者,但是因为他们商品的价格过低,所以这个骗局还是比较容易识破的。因此我感到疑惑,这是否能够构成虚假宣传?
观众二
糜律师您好,您刚才提到了网络直播账号,它涉及网络虚拟财产是纳入物权、债权还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我想问的是,未来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是一个怎样的立法趋势,比如说它的所有权以及继承的问题,以及纳入物权、债权或者知识产权保护,它会遇到哪些实际的问题?请教您,谢谢。
至于网络虚拟财产归谁所有,这涉及到民法典基础理念的问题,有兴趣的话,大家可以看一下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所判的一个案子。这个案子涉及抖音账号的归属问题,我个人偏向认定它是物权的客体。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的争议还蛮大的,因为其中牵涉到民法典的基础理念,而民法典衍生了所有的民事关系,对整个社会秩序会产生特别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