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首先存在一个主体的问题。谁来负责参与化解?是不是只有律师?如果范围限定在律师,那律师又能否独立承担?答案在我们的分析中。一是律师的职业特点决定了律师把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摆在“副业”的位置。律师是社会服务人员,并非国家公职人员。律师要“谋生”,要“创收”,决定了他并不可能把主要精力放在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上。因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特点是化解周期长、见效慢、收益少,且许多案件是“疑难杂症”,代理起来很棘手。二是律师数量不足。湖北省一些地方律师数量有限,有的律师一个人在多个社区(村)挂名。实践中,有的律师委托助理去“点点卯”,有的律师一年到头老百姓也难见踪影,化解疑难案件只能是“形式大于内容”。所以,在实践中,我们主张放宽参与主体的范围,应是以“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为主体”。这个主体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和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要注意的是刑事案件的代理只能是律师。
能否“强制代理”问题
“谁来买单”问题
有部门建议,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费用都由国家来买单,即国家来把所有费用统包统揽,这个显然不合适。具体实践中,要厘清谁买单、买哪一个部分的问题。
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实际上要做这些工作。一是日常值班,提供法律咨询,协助做好上访群众的释法析理工作,引导群众依法解决诉求。二是参与案件评查。参与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三是参加公开听证会,对案件发表律师意见。以上三项应由国家统一购买律师服务。同时,律师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要区别对待。只有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才可以减免法律服务费用,由国家来负担。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当事人自行聘请律师代理的,可以按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由双方自愿协商代理费用。
“职责定位”问题
党委政法委要找准自己的职责定位,作为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党委政法委在牵头抓总、组织协调上要当仁不让。但是,党委政法委并不是所有事情都要亲力亲为,事无巨细,“包打天下”。
(作者王登汉系湖北省委政法委涉法涉诉信访督查处副处长,李慧系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