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条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一项公益性法律服务工作,是指对不服政法机关法律处理意见,以信访形式表达诉求的,由律师作为第三方,听取信访人诉求,评析信访事项,有针对性地做好释法析理、提出处理建议、引导或代理申诉等工作,促进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实现息诉息访。

第三条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平等。尊重信访人意愿,不强制化解,不偏袒政法办案单位,不误导信访群众。

(二)依法据理。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向信访人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通情理,向政法机关提出法律处理意见。

(三)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尊重政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公正处理意见。

(四)无偿公益。不以赢利为目的,向信访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第五条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可以采取以下工作模式:

(一)由律师协会选派律师到政法单位信访窗口和涉法涉诉联合接访中心,向信访群众提供咨询服务;

(二)由律师协会向信访人推荐律师或由信访人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库中自愿选择律师,实行专案专人服务;

(三)政法机关通过律师协会,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进行评析,提出法律意见和办理建议;

(四)依托律师协会或法律援助中心,通过公益性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服务机构,直接面向群众开展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和代理法律援助工作;

(五)接受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委托的重大疑难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事项)的化解和代理工作。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方便易行、务实高效的原则,积极探索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其他模式。

第二章工作机制

第一节律师值班机制

第六条律师协会根据需要,于工作日选派律师到政法单位信访窗口和涉法涉诉联合接访中心值班,向信访群众提供咨询服务。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接访人员可以引导涉法涉诉信访人向值班律师申请法律服务:

(一)经办案机关办案人员依法答复或者信访接待人员多次释法说理,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仍不接受,有明显重复信访或者信访上行倾向的;

(二)信访人对办案机关办理案件认定的性质、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决定不服,在法律认识上有重大分歧的;

(三)信访人对国家法律、法规在理解或者认识上存在错误或者偏差,又不接受信访接待人员解释理由的;

(四)信访接待人员与信访人在案件沟通协商中难以达成一致意见,需要律师介入提供法律服务的;

(五)其他可以引导信访人向值班律师申请法律服务的事项。

第八条值班律师应认真听取信访人陈述,详细阅读信访材料,准确了解信访诉求,耐心释疑解惑,提供法律咨询,并分类提出化解意见,引导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

(一)值班律师认为案件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做好法律释明和服判息诉工作。

(二)值班律师认为信访人诉求不属于政法机关受理范围的,引导信访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反映。

(三)值班律师认为原案件处理存在瑕疵,但不足以引起撤销或改判的,经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集体研究后,应当向信访人说明情况,必要时向政法机关提出书面补正意见。

(四)值班律师认为原案件处理存在错误,可能引起撤销或改判的,经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集体研究后,应当向信访人说明,并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和工作建议。

(五)对生活困难、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信访人,值班律师可以告知或协助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给予国家司法救助后仍有困难或者不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可以告知或协助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

(六)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信访人,值班律师可以告知或协助申请法律援助。

第二节律师代理申诉机制

第十条各级政法机关在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时,应当告知信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委托律师代理申诉,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告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并将告知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信访人需要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可自行决定委托原接待律师、律师协会推荐的律师或另行委托其他律师。

第十二条信访人与律师达成委托意向的,应当与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第十三条律师代理信访案件实行集体研究制,出具代理意见或建议均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向政法机关提出。

第十四条各级政法机关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律师的知情权、阅卷权、申请调取证据权、发表意见权、人身安全权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为其了解案件有关情况、调查取证等提供保障,为其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

第三节律师评析机制

第十五条各级政法机关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可以采取公开听证、公开论证、公开答复等公开审查的方式,通过律师协会,邀请一定比例的律师代表参加,对信访事项进行评析,提出法律意见和办理建议。信访人也可以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库中选择律师参与评析。律师评析意见应当作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处理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各政法单位对于非以公开审查方式办理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况外,经信访人同意,可以邀请律师共同参与调查处理,并充分尊重律师的意见。

第十七条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对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信访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可以申请办案机关采用公开听证、公开论证、公开答复等公开审查的方式。

第十八条对于律师参与评析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办案机关应当全面提供案件材料,认真听取律师意见。

第四节重大疑难案件化解机制

第十九条对重大、疑难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党委、政府和政法机关可以委托律师或律师事务所,采取风险评估、参与协商谈判、提供咨询服务等方式参与化解处置工作,促进案件依法解决。

第二十条对重大疑难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可以采取案件打包招标、个案化解奖励等方式吸收律师参与化解处置工作,但应当遵循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党委政府委托律师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化解处置,应当就工作范围、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

第三章工作保障

第二十二条律师协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条件和程序,推荐政治素质高、社会责任感强烈、职业道德良好、业务能力强、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化解代理工作。要建立律师人才库,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按照要求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要制定具体办法,负责对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律师事务所、涉法涉诉法律服务机构等,给予适当补助,但当事人自行聘请代理律师的除外。

政法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律师工作,为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设施和工作便利,并依法保障值班律师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通过岗前培训、定期培训、集中研讨、案例指导等方式,帮助律师提高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能力,适应工作需要。

第二十六条各级政法机关要充分尊重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化解建议,对律师提出的意见,办案单位要认真研究,及时处理,并附入案卷。

(一)对律师认为信访人诉求于法无据,经审查确认的,应当会同律师做好释法析理、化解息诉工作。

(二)对律师认为案件可能存在错误或瑕疵的,应当认真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及时启动程序,依法纠正错误、补正瑕疵。

(三)对律师提出给予当事人司法救助的建议,应当及时审查,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审批兑现。

第二十七条对参与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律师和律师执业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进行表彰。对其中的优秀律师可向有关部门推荐,作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治人物、道德模范、劳动模范等人选。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把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作为深化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和律师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统筹推进,与其它改革措施有效对接。

第二十九条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牵头组织责任和指导责任。律师协会要负责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日常管理,建立台账,加强组织动员、工作指导和日常考核,指导和督促律师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明确专门部门、专门人员负责,探索建立方便易行、务实高效、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工作运行模式,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需求,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反馈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情况。

第三十一条律师事务所、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中心等机构要增强公益观念和大局意识,积极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督促本机构律师认真履行职责,为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支持,并对办案质量进行监督。

第五章工作责任

第三十三条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化解和代理中知悉的案件信息以及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不得炒作敏感、复杂的信访案件,严禁支持、唆使、组织信访人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缠访闹访和支持、参与信访人进行妨碍社会秩序和机关工作秩序的各种活动。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执业纪律的律师,取消其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资格,视情由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THE END
1.建立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播放中 海天盛筵外围女涉组织 海天盛筵外围女涉 播放中 张家界低价团 宰你没 播放中 故宫数百件皇家秘藏珍 播放中 公务员违章被查围攻交 播放中 南京大屠杀档案入选世 播放中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 播放中 人民币跻身全球第四大 人民币跻身全球第 播放中 关注节日交通:人在囧 播放中 青岛https://www.dzwww.com/synr/dzsc/201511/t20151109_13303813.htm
2.关于建立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代理申诉工作律师库的通知园区政法委、公安分局、检察院、法院,各有关律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有效推进全区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化解、代理申诉工作,区司法局于5月份发布了《关于组建苏州工业园区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化解、代理申诉工作律师库的通知》,广大律师积极报名参http://www.sipac.gov.cn/szgyyq/xfjdfw/201806/c9b9c4df6e344294a07ceb478c1ccae0.shtml
3.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摘要】: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是新形势下推动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有力举措,更是深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迫切需要,经过多年的实践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笔者结合实际工作经验,系统阐述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的定义,从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的公益属性、参与主体、服务内容、工作成效等方面入手,细致剖析了律师参与化解https://cdmd.cnki.com.cn/Article/CDMD-10183-1020011273.htm
4.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实施意见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实施意见(试行)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自治区《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实施意见》及通辽市的《贯彻落实意见》,更好地发挥律师作为第三方在接待处访工作中的参谋、宣传、服务、疏导等作用,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在开鲁县范围内的https://www.wm114.cn/wen/182/362293.html
5.中央政法委:律师可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央政法委有关负责人指出,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自愿平等的,不强制化解、不偏袒政法单位、不误导信访群众,“律师是提供政法服务,不是政法机关的说客”。该负责人表示,律师以法律服务者身份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既向信访群众讲法明理,又督促政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有利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得到依法解决。https://china.qianlong.com/2015/1110/80502.shtml
6.许山松:深推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信访法治化渐入人心214000余名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工作2017年1至11月,共有1万4千余名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接谈信访案件2万余件,其中化解案件6千余件,发现问题6百余件,代理申诉近2千件,申请国家司法救助8百余件。有的省区效果非常明显。如山东省律师参与化解信访案件2千7百余件,经过律师“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通http://www.jcrb.com/xztpd/gxzt/2018TJZ/ZCJDT_47811/
7.2014—2016年度“三秦十佳律师”——韦鹏学韦鹏学律师积极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和矛盾调解工作,为维护汉中市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他系汉中市政府和司法局指派的首次参与接待群众涉法信访工作日活动律师。2015年,参加了陕西省重点涉法涉诉之一的“西乡县张秀莲信访事项”听证评议会工作,在听证活动中韦鹏学律师从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作出了深刻的剖析,为正确处理该http://www.sxlawyer.org/newstyle/pub_newsshow.asp?id=29006529&chid=100242
8.枣庄市律师协会[官方]副主任:孙业成薛城法援中心;纪军玲法扬所 委员:杜晓雯北京冠衡(枣庄)所;刘金霞恒平所; 王淑璟滕国所;李皓男滕国所; 郝坤龙头所;贾岚龙头所; 韩鹏科圣所;吕佳金赞国所; 曹真科圣所;张泽洋金装所 十九、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和代理申诉业务委员会 主任:王纯银长明阳所 http://www.zzlawyer.net/shownews?newsid=7928
9.2024贵州律师可参与涉诉信访案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实施办法(试行)》,贵州省已经明确规定了律师参与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目标、原则、内容、保障和纪律等内容。此外,中央政法委也印发了《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律师在信访案件中的角色和职责。 从实际https://www.66law.cn/laws/140243.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