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金柱律师自2011年“死磕”以来无罪辩护的12个经典案例
1、南昌桂松案
江西桂松因涉嫌行贿罪,2010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3月18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0月27日以洪经检刑诉(201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江西鸿源数显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桂松单位行贿罪、抽逃出资;被告单位江西鸿源科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桂松、叶苏明犯逃避追缴欠税罪、逃税罪。杨金柱、陈光武担任桂松的一审辩护人,在法庭上据理抗争,网络上写博客公布案情。本案经过一年多的庭审,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于2012年12月26作出(2011)洪经刑初字第76号判决:被告单位江西鸿源数显科技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被告人桂松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被告单位江西鸿源科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罪,被告人叶苏明无罪。一审判决后,桂松提起上诉,杨金柱和陈光武律师继续担任桂松的二审辩护人,为其做无罪辩护。该案二审在南昌中院已经三次开庭,目前正在审理中。
2、湖南蔡瑛律师涉嫌行贿案
3、北海裴日红等人故意伤害(致死)案
2009年11月14日凌晨,裴金德、裴贵、杨柄棋、黄子富、裴日红5名被告与死者黄焕海发生纠纷后,将其挟持至北海水产码头殴打致死,后抛尸入海。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于2009年11月19日立案侦查,11月22日抓获七名犯罪嫌疑人并予同日刑事拘留。
2010年2月9日对六名犯罪嫌疑人移送起诉,后补充侦查一次。2010年8月9日,北海市人民检察院2010年8月9日北检刑诉(2010)40号起诉书对四名被告人提起公诉。2010年8月9日,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对上述嫌疑人提起公诉。同年9月26日,北海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广西北海市中级法院6日一审宣判,历时两年多庭审、并引发“律师伪证案”的北海“1114故意伤害抛尸案”5名被告人均不构成故意伤害罪;除1人被判无罪外,其余4名被告犯寻衅滋事罪,被分别判处2至3年有期徒刑,5名被告均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北海市人民检察院2010年8月9日北检刑诉(2010)40号起诉书指控:2009年11月14日2时许,
该案有五名被告人,杨金柱担任第一被告人裴日红的第一辩护人。
2013年1月26日,北海中院一审宣判裴日红等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使五名农家子弟、三名农家少女,四位辩护律师还其清白。
4、吉林王刚涉黑案
杨金柱和李金星(伍雷)担任王刚的哥哥王忠的辩护人。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2)船刑初字第121号
2013年4月28日,吉林王刚涉黑案一审宣告十六名被告人涉黑无罪,其中2名被告人全案无罪。
5、福建吴昌龙爆炸案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吴昌龙犯爆炸罪,处以死缓。吴昌龙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院以“拖字诀”一直让此案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吴昌龙之代理律师再三更换,福建高院都是闭门不见。上海著名律师张培鸿在福建高院也只是“过其门而不入”。在此情况下,杨金柱和李金星(伍雷)
杨金柱和李金星(伍雷)担任吴昌龙的辩护人。在福建省高院让上海著名律师张培鸿律师“过其门而不入”的情况下,杨金柱和李金星(伍雷)给马新岚院长送了8.5元钱的红薯。
2013年5月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6)闽刑终字第627号,判决书宣告吴昌龙无罪。使其十二年冤狱得以昭雪
6、贵阳小河黎庆洪等人涉黑案
该案有两季,第一季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7人,罪名8项。2010年3月25日,贵阳市中院认定黎庆洪五项罪名成立,判处黎庆洪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30万元。2010年7月12日,在17名被告作出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34号刑事裁定书撤销贵阳中院对黎庆洪案的有罪判决,将案件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10年8月贵阳市检察院撤诉后退回贵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贵阳市公安局重新侦查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中级法院指定将新的案件移送贵阳市小河区法院审理。
第二季被告增加至57人,罪名增加至23项,第二季88名律师出庭辩护。庭审前五日,由周泽律师担任第一被告人黎庆洪的第一辩护人,庭审第五日,面对法庭的严重违法审理情况,杨金柱自动将自己升格为第一辩护人,掌控全案辩护。公布被认定为“国家秘密”的侦查报告。
2012年7月23日黎庆洪案宣判,(2011)筑小法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第一被告人黎庆洪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贵阳黎庆洪涉黑案十五名被告人宣告涉黑无罪,其中5名被告人(黎庆洪、张松、何祥、蔡侍冈、张涛)全案无罪。
7、益阳陈新平杀妻案
2007年5月28日,湖南省南县一中超市女职工蒋毓筠在校内上班途中惨遭杀害,遂成为“20070529南县一中蒋毓筠被杀案”,蒋毓筠的丈夫陈新平被指认为杀人凶手。
2008年6月2日,益阳市中院判处陈新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8年9月26日,湖南省高院维持原判。
2009年6月4日,湖南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书,决定进行再审。
2010年4月14日,湖南省高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发回益阳市中院重审。
2010年10月20日,益阳市中院第二次认定陈新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8月30日,湖南省高院第二次裁定撤销益阳市中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13年10月7日,杨金柱接受陈新平的委托,和龙中阳律师一起担任陈新平杀妻案的一审辩护人。
2013年9月13日,湖南益阳陈新平杀妻案宣告无罪,使蒙冤七年之久的陈新平恢复了清白。目前陈新平案的国家赔偿正在审理之中。
8、山东莱芜耿全苓案
耿全苓、韓强强迫交易罪,耿全苓、耿竹苓、耿玉卿、耿庆永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耿全苓、耿庆强、耿建波寻衅滋事罪,耿全苓、耿庆强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由杨金柱、陈光武、朱明勇、刘志强、王甫、王兴、张磊承办,杨金柱担任该案第一被告人耿全苓的第一辩护人。
2014年1月13日,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莱城刑字第13-1号刑事裁定书,准许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韩强、耿竹芩、耿玉卿、耿庆永的起诉。
2014年1月29日,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耿全苓被指控的四个罪名三个宣告无罪,仅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实报实销,于除夕日回家过年。另两名被告人耿建波、耿玉卿也只构成寻衅滋事罪,实报实销,回家过年。
9、广西梁俐珍故意伤害案
2008年4月29日梁俐珍在丈夫杨剑波毒打致轻伤后向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公安分局报案,但该局不予立案。
2010年5月28日,青秀区公安分局以梁俐珍将丈夫杨剑波殴打致伤为由,将梁俐珍予以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2012年5月27日取保候审。
2011年10月23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1)青刑初字第1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梁俐珍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梁俐珍、张亿权不服,提出上诉。
2012年3月1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南市刑二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重审。
2013年3月21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青刑重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梁俐珍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梁俐珍不服,提出上诉。
2013年4月25日,杨金柱接受梁俐珍的委托后,作为梁俐珍的二审第一辩护人出庭参加庭审。
2015年1月20日广西南宁中院(2013)南市刑二终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上诉人梁俐珍无罪。
10、叶乐一妨害作证案
2014年7月3日乐清市公安局以叶乐一涉嫌妨害作证罪向乐清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乐清市检察院于2014年8月25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温州市中院于2014年9月4日将本案指定由瑞安市人民法院管辖,2014年9月9日杨金柱接受叶乐一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
乐清市检察院于2014年9月22日将本案移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瑞检刑不诉【2015】19号不起诉决定书。
11、周新社挪用资金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职务侵占案
2014年10月14日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以犯罪嫌疑人周新社涉嫌挪用资金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职务侵占罪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杨金柱于2015年1月12日接受其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杨金柱律师和湖南湘北律师事务所付家东律师在认真阅读了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区分局岳市公楼(经)诉字【2012】0444号起诉意见书,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周新社后,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出具周新社不构成挪用资金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职务侵占罪律师意见书,并和检察院人员当面沟通,提交了周新社的取保候审申请书,2015年4月3日周新社取保候审。
12、马云鹤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2012年7月,杨金柱在贵阳小河案审理期间,曾经高调宣布去珠海受理一起刑事申诉案件。该案被告人马某某为香港居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行贿罪被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珠中法刑初字第452号刑事判决书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2年5月2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刑二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书
裁定二审维持原判。2012年7月28日,马某某委托杨金柱担任其申诉代理人。广东高院于2013年3月8日作出(2013)粤高法刑二监字第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申诉。此后,杨金柱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2)刑监字第241-1号再审决定书,指令湖北省高院对本案进行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