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海抛尸案判决书叶灵贤律师律师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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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海市中级法院6日一审宣判,历时两年多庭审、并引发“律师伪证案”的北海“11·14故意伤害抛尸案”5名被告中,除1人被判无罪外,其余4名被告犯寻衅滋事罪,被分别判处2至3年有期徒刑,5名被告均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此前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1月14日凌晨,裴金德、裴贵、杨柄棋、黄子富、裴日红5名被告与死者黄焕海发生纠纷后,将其挟持至北海水产码头殴打致死,后抛尸入海。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焕海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北海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裴贵、杨柄棋、黄子富、裴日红在公共场所随意拦截、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无证据证明被告人裴金德参与或指使他人在交叉路口拦截、殴打被害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害人黄焕海系被5名被告人殴打致死,5名被告人均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无证据证实被告人裴贵、杨柄棋、黄子富、裴日红的寻衅滋事犯罪行为致使原告人遭受经济损失。

2009年11月19日,北海市渔轮厂附近海域发现一具男性浮尸。警方于同年11月19日将与死者黄焕海发生纠纷的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等嫌疑人抓捕归案。

2010年8月9日,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对上述嫌疑人提起公诉。同年9月26日,北海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2011年6月28日,被告人杨柄棋的辩护律师杨在新,因涉嫌教唆、诱导宋某等3名证人作伪证和被告人杨炳棋翻供,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同案犯罪嫌疑人律师杨忠汉被取保候审。此事在中国律师界引发强烈震动,国内数十名刑事辩护律师组成“律师团”,赴北海展开法律援助。

附:北海案大事全览

2、2009.11.16黄焕海失踪,家属在北海市海城区西街派出所报案,以失踪人口处理。派出所于11月18日调取了北部湾路与前进路口的监控录像并保存。

3、2009.11.19在海边发现黄焕海尸体。

4、2009.11.21返回钦州老家的裴金德被抓获。同日,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在钦州被抓获

5、2009.11.22凌晨,四被告先后承认,将被害人挟持到水产码头用刀捅死后扔到海里

6、2009.11.22尸检报告出台,被害人系颅骨骨折致死,身上无外伤。

7、2009.11.23被告人口供变化,称虽然带了刀子但是没有用刀,而是拳打脚踢致死。杨炳棋翻供,否认伤害被害人致死

8、2009.12.02北海市公安局宣布破案

9、2010.02.09北海市公安局移送起诉

10、2010.03.24北海市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补侦决定中对该案提出近20处疑点,比如水产码头是否有人值班、为何轻易放过黄焕海的同伴、谁参与殴打的被害人、追赶被害人的和抛尸入海的是否同一伙人、如何殴打被害人、裴金德提到的在场女子等证人、裴金德是否另叫人参与作案等。

11、2010.04.23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补侦结束,对检察院提出的问题大都以“嫌疑人已翻供无法核实”作为答复。

12、2010.06.04北海市检察院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要求侦查机关查实出租车、监控录像、现场目击证人等问题。

13、2010.07.02侦查机关补侦结束,称出租车司机无法找到,现场无监控录像,无目击证人。

14、2010.08.09北海市检察院将该案起诉至北海市中院。

15、2010.09.06杨在新律师接受被告人杨炳棋家属委托,担任杨炳棋辩护人。同日,杨在新律师会见杨炳棋,杨炳棋在会见中提到曾遭受刑讯逼供。

16、2010.09.15杨炳棋向北海市中院提交《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申请证人宋啟玲、杨炳燕、潘凤和出庭作证

17、2010.09.19杨在新、杨忠汉律师对证人宋啟玲、杨炳燕、潘凤和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拍摄录像

18、2010.09.26北海市中院第一次开庭,被告人翻供,否认伤害致死别害人,并称受到刑讯逼供。证人宋啟玲、杨炳燕、潘凤和出庭作证

19、2010.11.30北海市中院第二次开庭

20、2011.01.28北海市检察院书面建议北海市公安局尽快将犯罪嫌疑人裴日红抓获归案,并建议传唤三位证人

21、2011.02.01证人宋啟玲被传唤,后被刑事拘留、批准逮捕

22、2011.03.07证人潘凤和被传唤,后被刑事拘留

23、2011.04.16北海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技术大队出具尸体补充检验意见书,意见书记载,因局领导要求复检,解剖后发现尸体胃内容物及十二指肠排空,死者腰、肩、膝部生前有钝性暴力伤。

25、2011.05.17网上通缉的裴日红在广东深圳被警方抓获,5月18日(警方称是19日)押解至北海。

26、2011.06.06证人杨炳燕被传唤,后被刑事拘留

27、2011.06.13杨在新等四律师被据传,次日,杨在新律师、杨忠汉律师被刑事拘留,罗思方、梁武诚被监视居住。

同日,裴日红的双胞胎弟弟裴日亮涉嫌寻衅滋事被海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28、2011.06.15杨金柱在博客上发出杨在新律师遭遇“306条”的消息

29、2011.06.16杨金柱在博客上确认,广西北海四律师遭遇“306”条——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同日,公布组织“律师团”提供法律援助的消息。

30、2011.06.19杨金柱在博客上公布北海案部分案卷材料。

31、2011.06.21北海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称杨在新、杨忠汉、罗思方、梁武诚四位律师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杨在新、杨忠汉被拘留,罗思方、梁武诚被监视居住。

32、2011.06.23被告人裴日红被起诉至北海市中院。

33、2011.06.26外地律师王兴、杨名跨、陈光武、李金星、张凯、朱明勇先后抵达北海,与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杨在新律师所在所)主任覃永沛律师会合,为被抓律师及证人提供法律帮助,“北海律师团”正式开展法律行动。

34、2011.06.27律师团向办案机关递交手续要求会见在押当事人。

35、2011.06.28杨在新律师被批准逮捕。下午,陈光武、张凯律师在北海市看守所第一次会见杨在新

36、2011.06.29杨忠汉律师被变更强制措施,回到家中。下午,杨名跨、王兴律师在侦查人员陪同下分别会见在押证人杨炳燕、宋啟玲。陕西省多位律师公开发文声援四位律师及“北海律师团”。

37、2011.07.04北海市中院决定将裴金德等四人伤害案与裴日红伤害案合并审理。

38、2011.07.07北海市中院承办法官讯问被告人,征询是否因辩护人被羁押追诉而更换律师。

同日,四位被告人家属签署委托书,正式委托各位外地律师进行辩护,为即将到来的开庭做准备

39、2011.07.12被告人裴日红的辩护人,陕西律师房立刚在北海市看守所要求会见当事人时,遭遇歧视性、侮辱性安检,被要求解下腰带通过安检仪。

40、2011.07.14北海市检察院撤回起诉,变更起诉书。该案出现第三份起诉书。

41、2011.07.17因为律师团及时公布杨炳燕尚处于哺乳期的证据,杨炳燕于今日被取保候审,解除羁押。

42、2011.07.18北海律师团成员李金星、陈光武、杨名跨、徐天明律师在宾馆内遭不明人员围攻、殴打,李金星律师住院。随后几天,律师团在看守所门外多次遭遇被害人家属围攻、谩骂、吐口水,会见工作受到阻挠。

43、2011.07.20北海市中院通知辩护人,案件延期审理,原定的7月25日开庭取消

王兴律师会见已到审查起诉阶段的证人宋啟玲。因北海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坚持违法陪同,王兴律师被迫中止会见。

44、2011.07.21朱明勇、周泽律师会见被告人裴金德、杨炳棋,均遭遇被告人“哑巴会见”,被告人面对律师面露恐惧,不发一言。同日,裴日亮被以涉嫌窝藏罪批准逮捕。

47、2011.07.27北海市中院裁定准许北海市检察院变更起诉

48、2011.07.29北海市中院通知,将于8月8日开庭

49、2011.08.0622时许,北海市中院工作人员到辩护人所在的宾馆,送达延期审理决定,8月8日的开庭再次取消。

50、2011.08.12北海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海城综合大队从西街派出所调取了该所于2009年11月18日就保存了的事发路口监控录像。

51、2011.08.17办案人员韦超强、冯贤祥出具情况说明,认定裴金德系自首。

53、2011.08.24北海市公安局对水产码头附近海底进行打捞,打捞到2009年11月14日所谓被害人黄焕海穿着的外套。

54、2011.08.29广西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尸体进行重新检验,认定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56、2011.09.03北海市检察院再次变更起诉,出现第四份起诉书,一直不认罪的裴日红由第五被告变成第一被告。9月6日的开庭再次推迟。

57、2011.09.15裴日亮被移送审查起诉

5、2011.09.24因律师团的长期维权行动需要大笔费用,律师团发表由李金星律师起草的《北海律师团筹款文》,短短三日即得捐款45万余元,至捐款结束共募得75万余元,消除了律师们的后顾之忧。数字背后,是无坚不摧、感人至深的民意支持。

61、2011.10.14第四次开庭,裴金德辩护人已经变更为指定辩护人、当地律师石维道。在庭审顺序上,法庭跳过第一被告人裴日红,先对裴金德进行审理。当天,即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多名警察先后到庭作证。

62、2011.10.2117时40分许,结束当日开庭的辩护人在等车返回宾馆的时候,辩护人徐天明在法院门口遭被害人家属殴打。当晚,众辩护人在北海市中院坚持抗议至深夜,要求保障辩护人人身安全。后法院提出派专车接送辩护人开庭。

63、2011.11.04历时22天的庭审结束。该案的庭审在多个方面都创下了中国法治史上的新纪录,庭审过程紧张激烈,荡气回肠。但由于舆论管制及限制旁听,该案的影响力被人为压低。

64、2011.11.23证人宋啟玲被北海市海城区检察院以伪证罪起诉至海城区法院。

辩护人王兴被检察院告知宋啟玲解除对其委托,王律师到看守所要求会见宋啟玲确认解除委托事宜遭拒。但海城法院接收了王兴律师的辩护手续并允许阅卷。

65、2011.11.30辩护人王兴律师到北海会见被告人裴日红。

66、2011.12.23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城北刑侦大队出具情况说明,指控被告人当晚乘坐的出租车及摩的司机均未找到。

67、2012.02.02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尸体进行重新检验。

69、2012.03.15杨在新律师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距离原海城区法院不远的一处楼房里,武警及警察共四人始终看守着杨在新。其妻子及孩子看望也需要检察机关批准和限制。

70、2012.03.16北海市中院通知辩护人,将于3月23日复庭审理。

71、2012.03.22在控辩双方代表见证下,合议庭法官对证人宋啟玲进行询问。宋啟玲陈述的事实与当初接受杨在新调查及出庭作证陈述一致。

72、2012.03.23-24北海市中院第五次开庭,对公检法联合进行的所谓“模拟实验”以及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重新进行的鉴定等证据进行补充质证。

73、2012.03.23房立刚、王甫律师会见了窝藏罪的犯罪嫌疑人裴日亮

74、2012.07.24北海市海城区法院关于中止审理宋啟玲案的决定书。收到该决定书后,王兴律师再次向该院寄交要求为宋啟玲变更强制措施的函。

75、2012.09.13杨在新律师被取保候审。

76、2012.11.14王兴律师、李金星律师到达北海,见到了曾作为控方证人在2011年10月开庭时出庭作证的劳次。劳次向律师讲述了他被公安侦查人员逼迫作虚假陈述,教唆拒绝回答辩护人当庭提问,并在作证之后被带去桂林旅游的经过。

王兴律师、李金星律师到北海市中院,向合议庭两位法官当面递交了关于强烈要求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函。两位律师还分别会见了被告人裴日红、杨炳棋。

王兴律师到海城区法院,要求为宋啟玲变更强制措施,被法院正式告知,宋啟玲已解除对其委托。

77、2012.12.18李金星律师及宋啟玲家属为其新聘请的辩护人刘卫国、庞琨律师到北海市海城区法院要求解除对宋啟玲的羁押。

李金星律师到北海市中院面见审判长张黔鄂,要求尽快判决,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并当面送交了对证人劳次的调查录像材料。

78、2013.01.01北海案辩护人寄交释放被告人的函

79、2013.01.18王甫律师会见了仍在羁押的窝藏罪被告人裴日亮

80、2013.01.19-20由杨金柱律师发起的北海案研讨会在北海召开,全国各地的几十位律师参加了会议,并签署了“立即释放北海案各被告人的呼吁书”。

81、2013.1.21王兴律师代表各辩护人到北海中院约见审判长张黔鄂,询问案件进展。张法官告知辩护人寄交的各材料均已收到,正在抓紧研究,其正在抓紧工作。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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