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该案例入选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编著的《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行政纠纷》
【裁判要旨】
【裁判文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京行终187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金柱,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主席。
委托代理人周兰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吴雷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
上诉人杨金柱因信访答复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0)京01行初80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杨金柱上诉称,银保监会行为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一审裁定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支持其诉求。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起诉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其中包括原告应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本案中,杨金柱主张其合法权益受到其举报事项的影响,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杨金柱提起本案诉讼,无实际利害关系,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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