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豁免范文10篇

摘要:国家豁免原则是以国家主权原则为基础派生出来的一个主要的国际法原则,由于国际形势的不断发展,它也随之呈现了一种从绝对豁免到限制豁免的趋势。本文通过对历史的简单介绍,重点探讨了限制豁免之所以能够取代绝对豁免而成为一种世界性趋势的原因,并对我国将来豁免法的立法趋向和现实对策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主权平等,绝对豁免主义,限制豁免主义

国家豁免作为一项以国家主权原则为基础派生出来的重要原则,自十九世纪初至今,历经了一个从传统的绝对豁免主义到限制豁免主义的转变,看似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受到了冲击,但笔者并不这样认为,因为国际社会并非倒退到一个弱肉强食的战国时代,相反,法制的不断完善使国际社会的运行更加有序,因此限制豁免主义成为国际社会的流行趋势,与其说是对主权原则的冲击,不如说是对主权平等原则的一个更好的诠释。鉴于此本文将对限制豁免的合理性进行一下思考,同时谈谈自己对我国未来豁免立法的一些看法。

一,国家豁免制度的由来及理论支撑

1.国家豁免的概念

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也称国家主权豁免或国家管辖豁免。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扣押和强制执行。⑴

一、国家豁免理论的历史及主要内容

(一)国家豁免理论的历史考察

国家豁免原则是一项古老的国际法原则,自十九世纪初产生至今,已经经历了两个世纪的风风雨雨,时至今日,各国政府和法学界在该原则上的分歧依然难以弥合,联合国大会法律委员会就此问题也一直不懈的探讨和协调,并形成相应的公约草案。但是,各国对于很多问题如国家行为的定义、商业交易的判断标准、国家和国有企业的关系等依然存在根本的对立。因此,学生认为就是由于国家豁免理论本身存在着难以避免的弊端才造成当前这种局面。

进入19世纪后,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国家豁免问题开始产生。一些国家的国内法院出现了个人或法人起诉外国政府的现象。其实,国家管辖豁免的法律基础最早可追溯至1234年罗马教皇格利高里九世颁布的一道名为“平等者之间无统治权”的教谕。最初,平等者指的是君主,后来也扩指国家。简单地说,“平等者之间无统治权”的含义就是任何国家都不能对其他主权国家实行管辖。不过,从理论角度看,国际法学界对国家管辖豁免的法律基础还存在较大分歧。概言之,主要存在“治外法权论”、“尊严论”、“礼让论”和“国家主权平等论”等理论。其中,“国家主权平等论”一直是各国公认的国家豁免的主要理论根据。它源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主权”本质上具有对内和对外的两层含义。“主权”的对内本质,传统上被理解为具有“最高性”、“控制性”;而其对外本质,则通常被理解为具有“独立性”、“平等性”。正如有的学者和老师所说的:“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国家主权豁免是国家平等的必然结果。”所以,这也从一个角度表明了国家主权原则内在地包含了管辖豁免的要求。

(二)主要内容

一般认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摘要:自从19世纪后,在国际关系的发展过程中,国家豁免问题也开始产生,豁免范围出现了争议。虽然国际社会通过《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对其研究和承认,但是国家豁免问题还是依然存在着。本文就国家豁免理论的历史、主要内容以及对此理论的思考和质疑等方面进行浅析,以期引起大家的共鸣。

关键词:国家豁免;国家行为;国际法治

(一)国家豁免理论的历史考察

进入19世纪后,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国家豁免问题开始产生。一些国家的国内法院出现了个人或法人起诉外国政府的现象。其实,国家管辖豁免的法律基础最早可追溯至1234年罗马教皇格利高里九世颁布的一道名为"平等者之间无统治权"的教谕。最初,平等者指的是君主,后来也扩指国家。简单地说,"平等者之间无统治权"的含义就是任何国家都不能对其他主权国家实行管辖。不过,从理论角度看,国际法学界对国家管辖豁免的法律基础还存在较大分歧。概言之,主要存在"治外法权论"、"尊严论"、"礼让论"和"国家主权平等论"等理论。其中,"国家主权平等论"一直是各国公认的国家豁免的主要理论根据。它源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主权"本质上具有对内和对外的两层含义。"主权"的对内本质,传统上被理解为具有"最高性"、"控制性";而其对外本质,则通常被理解为具有"独立性"、"平等性"。正如有的学者和老师所说的:"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国家主权豁免是国家平等的必然结果。"所以,这也从一个角度表明了国家主权原则内在地包含了管辖豁免的要求。

【摘要】从宏观的角度看,国际法领域存在国家主权豁免、外交特权与豁免和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三种特权与豁免体系。它们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也有一些共性。对以上特权与豁免制度的性质与概念、理论依据、法律渊源、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差异和共性作以分析,有助于进一步厘清概念之间的逻辑联系。

【关键词】国家主权豁免外交特权与豁免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

目前,国内学术界对国际法上特权与豁免制度进行论述时较多侧重于对特权与豁免制度的本体进行分析。然而在对特权与豁免制度中的国家豁免、外交特权与豁免、领事特权与豁免差异、国际组织特权与豁免、国际公务员的特权与豁免之间的比较及它们之间内在法律机理的梳理分析方面,国内学术研究未能从整体宏观的角度做全面比较和综合分析。针对这种研究现状,笔者拟在已有的学术成果基础上做些尝试。

概念及性质的比较

在国际法领域存在三种特权与豁免体系,即国家主权豁免、外交特权与豁免和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国际组织特权与豁免的原则大部分都发展于前两者,但又与它们有着本质的区别。①

国家豁免从广义上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辖,常被称为“国家司法管辖豁免”,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扣押和强制执行。②外交豁免是指根据国际公约或双边外交关系条约,接受国给予派遣国的使领馆和外交及领事人员的特权与管辖豁免。③外交特权与豁免本质上属于代表的国家,个人无权自行放弃。外交豁免与国家豁免之间无论在历史发展还是在内容、范围及结果方面都有密切的联系。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是指国际组织及其职员在执行职务时享有一定的特权与管辖豁免权。国际公务员的特权与豁免是一种新型的特权与豁免,是在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的。它与外交特权与豁免既有共同之处也有独特之处。④

摘要:基于对本国利益的保护,各国几乎无一例外地将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加强与外国企业竞争而进行的有关限制竞争的行为列入垄断协议的适用除外类型中。而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五条也规定了相应的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的垄断豁免条款,但事实上这类规定本身存在一定的内在冲突,故本文试图通过对各国对外贸易豁免制度的法律研究,浅谈我国反垄断法立法上存在的局限性。

关键词:对外贸易;豁免;法律依据;局限性

一、对外贸易的概念界定

对外贸易一般也称为“国外贸易”或“进出口贸易”,简称“外贸”,是指一个国家(地区)与另一个国家(地区)之间的商品、劳务和技术的交换活动。也就是说,对外贸易由进口和出口两个部分组成。但是,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来看,企业在实践中为了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而订立的协议一般都是为了推动产品的出口,这类协议可以简称为出口卡特尔。同时,几乎各国反垄断法都无一例外规定了出口卡特尔的豁免制度。因此,有学者认为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垄断协议的豁免应当只包括出口卡特尔的豁免。但是笔者通过查阅我国立法资料发现,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定的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主要是指商品的进出口贸易和劳务输出等活动[1],该解释显然与本段开头所述对外贸易的解释更相符。由此可见,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对外贸易的垄断豁免不仅仅指出口卡特尔的豁免,还应当包括进口卡特尔的豁免。

二、对外贸易反垄断豁免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律师法律师执业豁免职务行为

一、律师执业豁免权的涵义及特点

摘要:目前,我国司法改革顺利完成,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全面铺开,法官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度已经确立,但相对应的法官责任豁免制度却未明文确立起来,为了进一步落实法官权益保护及实现司法公正,本文运用比较方法,结合我国当前的具体国情,拟构建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责任豁免制度。

关键词:司法改革;法官责任;豁免

本文在比较法视野下,采取例示的方式认为:我国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的完善,需要从法官自身素质建设、采取有限豁免原则、明确豁免权界限等方面展开。

一、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的概念

二、域外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的规定

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国际民事案件的处理以哪一个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是根据受诉法院的冲突规则选择的,而各国对同一问题有无规定或者规定的冲突规则有时又不相同,因此由不同国家的法院受理,就可能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最终使案件的判决结果各不相同。这也是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挑选对自己有利的国家法院进行诉讼的动因。我国的民商事主体之所以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屡屡被动,常蒙受巨大损失,其主要原因是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滞后所致。

一、我国尚无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专门立法

一般认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主要包括司法豁免、行政豁免、税收豁免等。国家参加国际民商事活动时可以享有他国的司法管辖和执行豁免,但仍应履行其民商事法律义务和承担其民商事法律责任。

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上,我国始终不渝地坚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这一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但是,我国尚无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专门立法。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1991年民事诉讼法对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只作了原则规定。例如,后者第239条规定,对享有外交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虽然就与国家豁免相重迭的外交豁免问题作了规定,但国家豁免与外交豁免毕竟是国际法上的两个问题。因此,我国有待加强这方面的立法。

到目前为止,虽然我国法院尚未审理过涉及外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案件,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国家在其它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法院遭到被诉的情况时有发生。比较著名的有“贝克曼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案”、“湖广铁路债券案”等。今后此类情形可能会常有发生,作为世界第六大贸易国,在不断发展的国际交往中,没有一部关于国家和财产豁免的专门法律是很被动的。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追诉豁免的概念、特点及在贿赂犯罪中的运用;我国贿赂犯罪中行贿人指证的现状及成因;从宽政策的局限性及引进追诉豁免制度必要性;完善我国追诉豁免制度的具体设想四个方面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追诉豁免的概念、追诉豁免的特点、追诉豁免在贿赂犯罪中的运用、行贿人指证贿赂犯罪的现状、行贿人作证难的成因:行贿人自身心理的原因;刑事政策的原因、从宽政策的局限性:坦白从宽的“宽”度不明;抗拒从严的“严”度不够、宽严相济的调节制度不完善、有利于打击贿赂犯罪、有利于保障人权;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司法公正、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追诉豁免制度的基本原则、贿赂案件侦查中适用追诉豁免制度的具体设想等,具体材料请详见。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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