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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关于公证机构跨区域公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并未规定跨区域执业出具的公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公证机构是否违反执业区域的规定与涉案公证书的法律效力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在当事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公证书已被撤销,亦未进一步提供证据推翻公证书内容的情况下,法院采纳该公证书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最高法民申78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龙岩市新罗区西山笑娥食杂店。经营场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经营者:章笑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菁,女,系章笑娥之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华东路草芳围4号。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龙岩市新罗区西山笑娥食杂店(以下简称笑娥食杂店)因与被申请人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咏声动漫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闽民终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咏声动漫公司在原审诉讼中提供《公证书》,意在证明笑娥食杂店销售了被诉侵权商品。该《公证书》所附银联刷卡单上明确记载商户名称为“龙岩市新罗区西山笑娥食杂店”,虽然上面没有记载所销售的商品名称,但《公证书》记载了公证购买经过、购买商品名称及付款情况,并附有商品照片,故该公证书内容能够证明笑娥食杂店系销售侵权商品的主体。
对于申请公证主体,咏声动漫公司在原审诉讼中出具了《情况说明》,对申请公证主体问题进行了说明。本案公证书的证明对象系笑娥食杂店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申请主体名称与否并不影响对笑娥食杂店销售事实的判断。
对于公证程序,笑娥食杂店并无证据证明公证人员未到公证现场;至于公证机构跨区域公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并未规定跨区域执业出具的公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公证机构是否违反执业区域的规定与涉案公证书的法律效力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在笑娥食杂店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公证书已被撤销,亦未进一步提供证据推翻公证书内容的情况下,原审法院采纳公证书,认定笑娥食杂店存在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并无不当。
对于本案侵权事实,经原审法院庭审比对,本案被诉侵权商品“幸福救援队猪猪侠”卡通玩偶中的小猪形象、小猪卡通形象与咏声动漫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小猪卡通形象的美术作品《波比》在形象、神态及视觉效果上构成实质性相似,原审判决据此判定构成侵权亦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