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职业表达当言之有物、言之有据、言之为理、言之有度——不能空洞无物、需要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必须符合法律的原理、规律与逻辑;必须言(行)之有度,利于法律事务的妥善处理。
2、“对谁说(表达)”?
律师的首要任务是“说服法官”,包括对法庭、侦查、检察机关、政府机关等说,努力说服法庭以及那些能够决定客户利益的公权力机关,切实维护客户利益;
此外,律师还需要“说服公众(媒体)”,既为案件“造势”服务客户利益,也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律师营销,乃至一种生动深刻的对法律和常识的普及。
3、“怎么说(表达)”?
4、“谁在说(表达)”?
显然,不同的律师说话“份量感”不同、效果也不同,这既取决于律师不同的“职业能力”,也取决于律师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提升自身社会影响力的“职业能量”。
(一)律师的口头表达
1、“敢说是底线”
是说律师要敢于把心中所想说出来,要敢于面对权势,把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意见表达出来,不能因为私心,因为畏惧权势不敢说出自己应该说的话,不敢形势自己应尽的职责。这也是对律师能力与职业道德起码的要求。“能说出来”,可谓律师“初入江湖”的第一把“武器”,多用于训练及防身,战斗力极其有限。犹如《剑客行》里的石破天,纵然毫无武功也要挥舞柴刀保护自己心爱的女人。
2、“能说是本事”
“能说”包括“说清楚”与“说精彩”两重境界:
○“说清楚”的前提是对案件的法律关系、证据、法理及法律依据有一个准确、清晰、全面的认识。在此基础上用准确、简洁的语言明明白白的把你的意见表达出来,让别人能够听的清、听的懂、听的明白。这是对律师职业素质的基本要求。“能说清楚”,应该是律师在经过某一“门派”的正规训练后开始掌握的“利器”,虽可用于实战“杀敌”但“功夫”尚显平庸。
○“说精彩”则是批律师要善于驾御和运用语言,要能做到语出惊人,妙语连珠,让人欣赏,令人折服,使人印象深刻。对此可以生动地表达为三种让人“直拍大腿”:
一曰:“他想得真妙,我咋就想不到呢!”;
二曰:“他说得真太好了,我心里总想着可总说不出来!”
三曰:“这事还能这样表达出来呀,真太有趣了!”
精彩的语言往往最能展示律师的职业能力与风采,迅速给法官、当事人、媒体留下深刻印象。“说得精彩”是一名律师举止、修养、能力等综合素质的集中体现,也是律师开始成为“武林高手”的削金断玉的“宝刀”,具有极高的“杀伤力”与“战斗力”。然而,锋利是一柄双刃剑,操作不当伤己亦深。在中国的传统文化背景下,“能说”往往是一个中性偏贬义的字眼;而律师无论对于权力掌握者还是当事人,往往都处于一种“低位”。常识告诉我们,处于“高位”者本能地不喜欢听到“低位”者过多的言论,即使是精彩的言论,有时也不一定能起到好的效果,甚至适得其反。
3、“会说是智慧”
律师的智慧要求律师懂得如何说服他人,懂得对于不同对象表达的方式与分寸,懂得在不同场合表达的尺度与态度,可以直指人心,使人在不知不觉中逐渐接受自己的观点。同时,律师应该谙熟权力的运行规律,清楚可以在什么环节以什么方式影响决策者决策,使事态向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向发展。一句话:“能说”不如“会道”,说得“精彩”不如说得“得体”。这种“得体”体现着律师“世事洞明、人情练达”的智慧,如杨过之“重剑无锋”却所向披靡——律师要能把话说到人心里去,让人舒服,让人发自内心地认同与敬佩。
4、“不说是实力”
某种意义上,律师“能说会道”的最高境界应该是“不说”:优秀的律师同时也总是具备相当社会影响力的律师,这种有社会声望与影响力的律师的出现本身,即让信息受众心中产生一种重视甚至期待,很容易注意倾听这样的律师的意见。此时,律师通过证据的展示,通过法条的规定,通过法理的阐释,无须多语,即可使受众在其引导下自然而然地形成律师所希望他们形成这“内心确信”。而且因为这种确信不是律师“说服”的,而是自己内心一步步主动形成的,所以更具说服力。
“无言”的境界,正如内功深厚的高手,寓大道于无行,中正纯和而不戾,从心所欲而不逾矩,拈花飞叶,莫非利器,以其修养气势令人折服,甚至不战而屈人之兵。若《天龙八部》少林寺神秘僧人以目光连“杀”慕容博与萧远山——当然,“沉默如金”的另一种境界,还在于律师自身的“实力”让受众无法漠视你的观点。
(二)律师的书面表达
1、律师举证宜适度:
2、法律文书宜平实:
1)清思路;2)循章法;3)去掉修饰词。要围绕证据,论证严谨,表达清晰。
3、律师表达宜平静:
1)慎言,有据,有度;2)不强辩,不狡辩,不诡辩;3)庄重,平静,尊严。
(三)律师的其他表达
律师的职业表达,除却口头语言,更重要的还有书面语言,更生动的还有肢体语言,更丰富的还有行为的表达。书面语言宜简洁,宜平和,宜一针见血;肢体语言需要与具体的场景,具体的表达目的相结合,无论是法庭审理过程中,还是在庭审之外,无论是眼神交流还是举手投足。
而律师最重要的表达,则是律师自身修养、举止与行动所传递出的风采与份量——“说话让人结缘,做事让人感动”——这种结缘,应该是律师通过自身的表达,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资源;这种感动,既包括律师对客户现实利益的满足,也包括律师对客户乃至社会公众内心需求的抚慰,还包括律师对社会道义的担当。
庭审的核心在于本方证据的展示和对对方证据的质疑,以期以利于本方的方式查明并认定事实;在于基于证据的法律意见表达,以期以利于本方利益的方式适用法律。无论诉讼还是仲裁,庭审都是整个案件审理的核心。而且,超过百分之八九十的案件,在庭审结束时基本已有法律上的结论。所以,庭审是律师向法庭、仲裁庭表达观点最为直接和最为重要的机会。此外,调解与最后陈述中的律师表达,也会裁判者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产生一定影响。
△第一,建构科学的证据体系
1、理清论证体系,明确我方需要证明的核心事实及其证明层次;
4、举证有所侧重:一审证据要还原事实经过,所以要给勾划出对我方有利的故事概要和细节。二审、再审证据则致力于证明一审的错误或不当,所以要“围绕焦点”,以“新证据”为主,以对证据的全新解读视角为主;对原审证据的提交也要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必要调整,不要简单地原封不动地提交。
5、依据证明逻辑和相应顺序对每组证据进行排序,要权衡证据证明力的强弱、待证事实的重要性、对方还击的策略等情况综合考量。
6、不要寄希望于搞证据突袭,这不仅会让裁判者反感除了在客户前面“长脸”外对案件审理作用不大;但证据要留一手,例如有些证据用于反击对方更有力的,不妨将对手引入其中,再当庭举证反驳。
7、证据目录必须明确整洁清晰,一目了然;证据要准确无误的机打页码;利于查找,利于理解。
9、要根据需要尽可能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情况并准备预案,无论面对突发情况还是预设情况出现时,都能及时调整。
△第二,开庭陈述应注意事项
1、用简明语言直接陈述事实,讲清基本诉求和故事梗概,己方基本逻辑。原则上应该在三分钟内表达清楚,利于裁判者接受和理解;原则上不要用过于书面化的语言,例如一般情况下可直接用我方、对方、某某等去代替原告、被告、第三人、上诉人、被上诉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等。
3、简明扼要提出事实依据和逻辑论证,再自然引申出观点,避免只讲观点给人强辞夺理的错觉。
△第三、庭审调查中的举证、质证注意事项
无论诉讼还是仲裁,庭审调查的目的都在于固定无争议的事实(证据),查明有争议的事实(证据)。举证问题前面已有论述,庭审调查的核心是围绕证据发表相互质证意见,切忌简单地表述为:我方不认可该份证据。
民商事案件证据主要包括书证、证人证言和视听资源:
对于询问证人,证人资格,证人与对方的利害关系,证人是否受到欺骗、贿赂、威胁或存在自身利益,证人是否旁听过庭审过程都是常见问题。询问证人时的一大法宝就是证人对庭审过程此前未亲身参与,即使事先有演练也可以通过询问尤其是设计好的询问,打破证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可能的“攻守同盟”,以其他证据或证人自身的矛盾否定其对我方不利的证据,甚至可利用证人证言内容去打击对方更核心的证据。
△第四,庭审辩论应注意事项
1、庭审辩论不是法庭表达的全部,甚至不是当庭表达的核心。
2、庭审辩论意见,要根据案件争议焦点展开,集中力量。
庭前,要对案件争议焦点有预判,不能想当然地将诉请或答辩当成争议焦点。庭审过程中,要针对法庭审理情况对争议焦点进行细化,针对性地进行事实(证据)和法理的论证。辩论意见是举证、质证意见的提炼与升华,不是简单的强调与重复。
需要注意一个问题:法庭没有归纳焦点问题时,要引导法庭按自己的焦点方向走;法官归纳的焦点与自己不一致甚至可能严重损害本方利益时,需要及时强调补充,并在法庭引导和坚持自我之间保持好平衡。
3、法庭辩论重点不在于“与对方辩”,而在于“向法庭论”。
法庭辩论的本质是各方向法庭陈述自己的意见,同意或反对他方的意见。法庭辩论的陈述对象是法庭,而不是与对方进行争吵。律师更不宜将自己异化为“证人”,通过自身“绘声绘色”的描述而非通过证据来说明事实,或是将自己异化为“当事人”,在法庭上对对方当事人甚至代理人进行某种人身攻击。
至于法庭辩论的技巧各人有各人的风格。总体而言,真诚,睿智,尽量避免咄咄逼人,注意表达分寸,是共性的东西。
△第五,关于调解时的表达
1、如果真心希望调解,可根据具体需要提出调解方案并阐明理由。
2、如果本意并不希望调解,在对方缺乏诚意的情况下可明确指出并表达自身意愿;或回顾自身主张的合理性,然后表示庭审后可根据当事人意愿提出调解方案;或是提出对方难以接受的方案,同意表达自身的难处。
△第六,最后如何陈述
最后陈述不宜过多重复先前内容,可以简要回顾与强调己方的情、礼、法的充分依据;可以直击案件要害提出问题,引发裁判者的深入思考;可以对于庭审中没有涉及或表达不充分的内容进行阐述或强调;可以适度地渲染情绪;也可以啥也不必讲。
△一忌言行“错位”
二十余年法官、律师、仲裁员的职业生涯,笔者尤其希望律师同仁要避免以下几类职业错位:
其一,律师要通过言语与证据“还原事实”,但律师不是证人。律师在法庭上“情不自禁”地充当证人角色,似乎还比较常见。
其二,律师是当事人的代理人和利益代言人,但律师不是当事人。律师在法庭上“义正辞严”、“义愤填膺”地从道义上指责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其实是一种不成熟的职业失态——虽然这样的律师似乎显得蛮“厉害”。
△二忌言行“极端”
近日,全国律协就律师之间的“互怼”甚至相互刑事自诉事件进行评判,呼吁同行之间理性的交流与表达,是非常及时的。而社会深刻变革时期,律师如何发出代表法治所应有的声音,格外需要勇气与智慧——律师的所谓“极端”有时是律师自身修养问题,有时则是因为对公权力违法的抗争而“被极端”。
△三忌言行“失度”
需要再次澄清的是:律师的“能说会道”显然不是啰嗦不堪、巧舌如簧,也不应该仅仅是锋芒毕露、侃侃而谈,更不是大声叫嚣甚至人身攻击。基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法庭上“咄咄逼人、喋喋不休”的,往往是可能败诉的律师——除非,法庭程序违法或者滥用权力;
法庭外“咄咄逼人、喋喋不休”的,往往是自觉理亏的律师——除非,权力蛮不讲理甚至颠倒黑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