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出庭必备规范用语总结

1、律师出庭,必备规范用语总结一、程序问题1.(申请法庭不公开审理)审判长,鉴于本案涉及被告人*的个人隐私/*公司的商业秘密,辩护人申请法庭对本案不公开审理。2.(申请回避)审判长,因本案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翻译具有(具体说明回避理由)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辩护人申请其回避。3.(不申请回避)审判长,辩护人依法不申请回避。二、法庭询问环节1.(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诱导性发问时)反对。审判长,公诉人预设答案要求被告人作答,属于诱导性讯问,请法庭予以制止。2.(公诉人以威胁、恐吓方式对被告人进行发问时)反对。审判长,公诉人的发问具有明显威胁、恐吓被告人的意思,请法庭予以制止。

2、3.(公诉人讯问语言中带有侮辱、诋毁被告人的意思表示时)反对。审判长,公诉人的发问具有明显侮辱、诋毁被告人的意思,请法庭予以制止。4.(公诉人武断确定被告人有罪时)反对。审判长,刑诉法规定任何人未经法庭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公诉人武断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发问方式不当,请法庭予以制止。5.(公诉人讯问的问题与案件无关或者超出被告人回答的范围时)反对。审判长,公诉人的发问与本案事实无关,请法庭予以制止。6.(对被告人进行发问)被告人*,辩护人下面要向你发问几个问题,请你如实回答。7.(对公诉人已经讯问过的问题,可概括说明后不再询问)被告人*,关于*问题,公诉人刚才已经对你发问,辩护人不再重复发问。8.(重

4、完毕。2.(对证据合法性存在异议的)审判长,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在调取、收集该份证据的过程中,存在*情形(具体说明违法情形),辩护人认为,该份证据的取得不具有合法性,质证意见发表完毕。3.(对证据真实性存在异议的)审判长,公诉人出示的该份证据,与*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存在矛盾(或违反了一般生活常识),且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辩护人认为,该份证据不具有真实性,质证意见发表完毕。4.(对证据关联性存在异议的)审判长,公诉人出示的该份证据,与本案事实无关,辩护人认为,该份证据不具有关联性,质证意见发表完毕。5.(如公诉人当庭出示新证据,请法庭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审判长,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庭前并未移

7、要举证的)审判长,公诉人未向法庭出示侦查卷宗中*证据,辩护人认为,该份证据能够证明*事实或情节,辩护人请求向法庭举证,请审判长允许。16.(审判长同意辩护人出示公诉人未举证的卷宗材料)审判长,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的是*证据,该份证据在卷宗*册*页,记载的内容是*(简要陈述证据内容),能够证实*事实,该份证据出示完毕。17.(申请调取新的证据)审判长,*证据存放于*地点,能够证明*事实,因*原因辩护人无法调取,故辩护人申请法庭予以调取。18.(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审判长,辩护人认为鉴定意见/勘验检查报告存在*问题(简要陈述存在的问题及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申请对重新进行鉴定/勘验,请审判长允许

8、。四、法庭辩论环节1.(发表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的一审辩护人。庭前辩护人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并会见被告人,了解了本案的基本情况,今天又经过法庭调查、质证,对本案有了全面、客观的认识,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注:本人极不喜欢冗长而无用的开篇,通常直奔主题:审判长、审判员,受被告人*的委托,*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辩护人认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有*罪不成立/被告人*的行为应当构成*罪而非*罪,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2.(无罪辩护结束语)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罪,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3.(定性辩

9、护结束语)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当构成*罪不构成*罪,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4.(法庭答辩)辩护人认真听取了公诉人的意见和答辩意见,现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答辩如下(条理清晰、逻辑严密地发表针对性答辩意见)。五、其他程序1.(二审程序)辩护人在二审程序中的语言和一审程序基本一致,需要注意的是称呼的改变。上诉的一审被告人称上诉人,未上诉的一审被告人称原审被告人,而出庭的检察人员此时不再称呼为公诉人,而是称呼检察员或出庭检察员。这是很多律师经常搞错的一点,至于为什么检察人员的称呼会发生改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予以规定,最高检公诉厅的一位领导曾经这样解读:检察人员在一审程序中最主要的职责是指控犯罪,而在二审程序中更多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因此出庭检察员在一审、二审中的称呼才会不同。2.(其他特别程序)刑诉法修改后增加了四个特别程序,尽管实践中接触不多,但律师也要有针对性地规范自己的语言,在这里不再赘述。以上是笔者在实践中的一些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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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律师常用几个术语或说法的分析1所以,在针对对方的主张时,说“不同意”,实际上表现出来的是表面化、情绪化的意见,或者片面化了自己的观点,看上去好像表达了对对方主张的直接反对,但仅仅是从主观的“情感”角度,而不是从事实、理论和法律角度。而作为律师开庭,是需要避免情绪化表达的。 https://www.jianshu.com/p/6c4e5835ca31
5.律师如何在拜访会晤中优雅地说出“客套话”在工作中,律师常常为了礼仪或某些特定目的,进行拜访会晤。而律师业务的多样性,也决定了律师访晤的情况频繁、复杂,比如律师走访法律顾问单位、进行调查取证、递送法律文件等等。 在工作中,律师常常为了礼仪或某些特定目的,进行拜访会晤。而律师业务的多样性,也决定了律师访晤的情况频繁、复杂,比如律师走访法律顾问单位、https://www.66law.cn/domainblog/97829.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