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离婚的法律知识范例6篇

双方经过充分考虑、协商,现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如下(简述双方离婚的原因):

一、双方在感情上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双方是否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含房产、物业、电器、家具、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现金存款、有价证券、股权等);

四、对债权债务的处理(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的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承担的具体处理)。

男方:女方:

____年__月__日____年__月__日

梁学军律师提示:

在协议离婚中,离婚协议书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因为,对协议离婚来说,“双方自愿”是基本条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必要条件。而离婚协议书中它不仅应明确是表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同时还应明确双方离婚后比较重要的问题,如孩子如何抚养,财产如何分割等。离婚协议书写得好,将为双方日后的平静生活创造良好基础。反之,可能会婚虽然离了,但是还有许多遗留问题给双方带来麻烦。

一、高度重视,切实将维权工作摆在议事日程。

区妇联高度重视维权工作,始终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维权”的工作方针,把代表维护妇女权益作为重要职责和不可替代的工作,为维权工作的正常开展和不断创新提供人、财、物的支持。

⒈重视对基层妇联维权干部的培训工作。原创:俗话说:“打铁还要自身硬”,我们认为,要维护好妇女的合法权益,维权干部要基本通晓法律法规,才能担当起这一重任。因此,上半年我们共举办了两期法律法规培训。月日,妇联主办了新一届社区妇联主席培训班,进行《新婚姻法》辅导。全区共个街道、个社区、个行政村多人参加了学习培训,女律师邵燕以大量生动鲜活的案例与理论相结合,分析并指出了妇女群众在受到外来侵害时,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社区妇联主席感到茅塞顿开且深受启发,当场她们就将自己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困惑、疑问提出,与律师作了交流探讨,达到了很好的效果。月上旬,我们又与区司法局有针对性的在全区联合举办了一期旨在提高妇女维权干部的维权能力培训班,系统地学习了有关法律法规,使大家掌握了不少维权知识和维权手段,为今后维权工作的开展创造了一个前提条件。

⒉开展多项维权工作,使其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月日,区妇联组织并指导基层进行了一万份《妇女法》常识问卷竞答,通过这种方式在全区家庭进行了一次生动的普法教育;月日为提高广大妇女的自我维权意识,扩大社会宣传面,区妇联积极参与了省、市、区三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在鼓楼广场联合举办的“宣传法律知识、服务妇女群众、促进男女平等”为主题的大型广场宣传咨询服务活动;针对流动人口增多且权益容易受到伤害的情况,区妇联结合本地特点,从基层抓起,要求居委会对每位外来务工人员进行登记,向每位外来妇女发放维权卡并为外来妇女儿童提供维权法律服务;为了解外来流动女性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状况,我们在全区开展了“农村妇女融入城市文明程度状况”的调研。听取了外来打工妹来南京落脚谋生、创业发展的酸甜苦辣,为今后更有效地对她们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找到了一扇开启之门;我们还建立了陪审员制度,所有的维权女干部都参与陪审员的工作,目的是让她们在陪审的过程中了解情况,针对问题找到解决的办法,同时也提高了妇女干部的维权能力和自身素质。

二、借助社会力量、整合社区资源。

三、妇女维权从传统转向理性

四、下半年的主要工作

⒈进一步做好接待工作,严格建立接待登记制度,做到真情接待、真心帮助、真正解决。

⒉进一步完善区、街、居三级维权网络建设,使维权工作由原来

的上访为主,变为下访为主,尽量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关键词:民法典;法律知识;法治思维;实践运用

青少年是祖國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使广大青少年学生从小树立法治观念,养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是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工程。而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师应合理地运用这部法典,帮助学生增长民法典知识,提升民法典意识,指导民法典在实践中的运用。

一、学习民法典条文,增长民法典知识

学生的生活经验决定了他们的理解能力、水平和范围。“见多”才能“识广”。在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中,教师要加强民法典知识的宣传和教育,从而丰富学生法律知识。教师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加强民法典条文直接呈现和学习,增强学生对民法典知识的直观感受。

2.通过图文并茂的方式或者通俗易懂的视频,帮助学生理解民法典条文,增强民法典知识。

二、解决情境中的问题,提升民法典意识

法治教育的一个重要渠道就是呈现、分析案例。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学生脑中对很多法律问题还是一片空白,对于事情的是非曲直并不清楚,所以,教师在分析和解决问题时,可以将民法典条文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培养学生通过法律解决问题的习惯,帮助他们增强法律意识,提升法治思维。

1.创设生活化、有冲突的情境,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

2.优化问题设计,激发求知欲。

教师设计问题时应注意呈现冲突,留有悬念,激发学生探究未知的意愿。例如,笔者在教授八年级上册第5课第3框“善用法律”时,在呈现上文中提到的捡到遗失物的案例之前,做了这样的提问引导:(1)你捡到过东西吗?(2)你遇到过捡了别人的东西又将其丢弃的事情吗?(3)捡到的东西被丢弃以后,失主找到你,让你赔偿,你会赔偿吗?通过3个追问,教师成功地调动起了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随后,教师呈现上文案例,引发学生思考:“你从案例中的小黄身上,学到了什么?”通过讨论交流,学生明确了要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和尺度,而非主观臆测,从而激发自觉学习法律、尊重法律,养成用法律知识和法治思维解决问题、处理矛盾的能力和习惯。

三、指导生活实践,熟悉民法典的运用

立德树人作为初中道德与法治学科的教学目标,不仅仅局限于课堂,更应该落实到具体的实践中去。《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明确要求以社会实践活动为载体,全过程、全要素开展法治教育。开展法治教育实践活动,运用法律指导生活,离不开法律知识,特别是民法典知识。

1.以民法典为参考,开展法治教育活动。

2.以民法典为指南,指导学生生活实践。

二、定纷止争,促进和谐,是她不懈追求的审判目标

【关键词】婚姻自由;表现形式;特殊群体

一、婚姻自由原则的概念

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因此合法性成为婚姻的本质属性。①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这一概念本身包含着两层含义: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权利,任何人不能强制或干涉。2.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婚姻自由包括婚姻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是离婚自由的基础,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保障结婚自由,是为了使当事人能够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结成共同生活的伴侣;保障离婚自由,则是为了使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能够通过法定途径解除婚姻关系。

二、对婚姻自由的认识

婚姻自由和其他自由权一样,不是绝对的自由权,而是相对的自由权。行使婚姻自由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论述过:“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去做了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6〕婚姻自由是每个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但是并不是表示任何人在婚姻问题上为所欲为,婚姻自由不是性解放。绝对的婚姻自由是不存在的,超越婚姻自由的条件和限制就属于滥用婚姻自由的权利。②

三、特殊群体的婚姻自由问题

在世界各国,法律都承认公民的婚姻自由,但是对一些特殊群体的婚姻,很多国家却避而不谈

(一)同性恋人的婚姻自由

同性恋是男人之间或女人之间发生恋爱关系,它与异性恋一样能使双方之间怀有依恋不舍之情。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包括中国在内)的法律均未对同性恋作任何规定。同性恋人相互之间因缺乏法律依据而不发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可能会给同性恋人的生活带来很多的不便,同性恋是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法制盲区之一。③不过在近些年发生了一些变化,社会给予同性恋人同情和理解。美国旧金山政府作出决定,只要同性恋双方自愿提出申请,政府就为其开具证明,承认双方为其“合法伙伴关系。”在我国的婚姻法中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的前提是男女两性的婚姻,但是对同性恋者的结婚并未规定怎样处置。

(二)两性人的婚姻自由

两性人是指一个人既含有男性的生殖器官,又含有女性的生殖器官。在我国,对两性人的婚姻我国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学术界对两性人的婚姻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有的学者认为两性人因为有男女的生殖器官,无法确认到底是男还是女,所以不能结婚。但有的学者认为两性人可以结婚,虽然他们具有男女两性的特征,但是他们有的是以男的身份自居,有的是以女的身份自居,以此来确定他们的配偶是男还是女。两性人到底能不能结婚,如果是假的两性人,他们的畸形特征是性腺与外生殖器及其它特征不相符合,这种假两性畸形有男假性人与女假性人之别,男假两性人虽有女性特征,但实为男性;女假两性人虽有男性特征,但是其本质仍为女性。这与真两性人不同,因此假两性人不论是否发生都是允许结婚的。因为两性人,一般都是在结婚以后才会被发现,如果是真的两性人,应宣告婚姻无效,解除其婚姻关系。④

(三)变性人的婚姻自由

变性人是指一个男性或者一个女性通过一定的手术改变自己的生理结构,使之转化性别。最高人民法院在给下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指出,变性人在得到户籍所在地的机关(公安局派出所)确认更改性别的,可以结婚。因此变性人的婚姻,只要在得到户籍所在地的机关确认以后可以行使结婚自由的权利。对变性人要求离婚的,法院或者其他人不能因为他是变性人就对其离婚的自由加以阻扰。

1.我国现行法律对婚姻自由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禁止买卖、包办婚姻自由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可见,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必须由当事人自己个人决定。婚姻自由是对封建社会包办买卖婚姻斗争的产物,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也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为了保障我国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迫害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次有斯徒刑。”

2.我国的现行法律虽然把婚姻自由载于我国的《宪法》、《婚姻法》、《刑法》之中,但是并不是有了法律的规定,公民就享有了真正的婚姻自由。在现实生活中,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现象不仅没有消失灭迹,反而在一些地区,特别是在落后的农村愈演愈烈,因此我们必须有效地杜绝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在一定的生产力及生产关系下,要做好婚姻自由的宣传和落实工作:一方面要继续深入贯彻婚姻家庭法,特别是在落后的农村,普及婚姻家庭法律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彻底根除婚姻家庭领域内的封建残余思想。另一方面,要加大婚姻家庭法的执法力度,严格婚姻管理和监督,切实落实婚姻家庭法确立的各项制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⑤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应当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分别情况,依法妥善的处理。

注释:

①于晶.构造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J].河北法学,2000(4):34.

②巫昌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讲话[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65.

③张海尚.大众法学――婚姻法实用解析[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411.

【关键词】假离婚;肯定;否定;离婚登记制度

一、假离婚的主要原因

根据假离婚当事人的动机和目的,可将假离婚形成的原因分为以下几类:

(一)逃避债务,恶意赖账。此类案件在生活中时常发生,一方因生产经营不善、侵权等原因而对外负债,为了逃避债务,夫妻双方通谋虚假离婚,并且约定将全部或大部分的财产分给他方而自己承担债务,以离婚且无力偿还为由逃避债务。实际上这是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的表现,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假离婚转移财产和债务的行为仍逃避不了债务。但是这种行为却给国家审判机关调查取证、债权人债权实现带来困难。

(二)骗取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在农村征收集体土地、旧城改造、城市扩建过程中,由于拆迁安置补偿措施通常对无房产者给予一定的照顾,甚至部分补偿款项以户为单位发放。于是一些住户为了获得更多的补偿款或者住房安置面积而假离婚。

(三)规避计划生育政策。我国长期贯彻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但封建思想残余影响依旧存在,尤其是在一些相对欠发达地区,重男轻女思想根深蒂固,为生男孩以延续香火,通过假离婚以规避计划生育的限制。

(四)骗取低保金。一些家庭的收入超过了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但生活水平仍然较低,而离婚手续简便而快捷,因而利用假离婚形式来骗取低保金往往成为他们的选择。夫妻双方以离婚协议约定没有收入的一方抚养子女,而另一方少付或不付生活费,这样抚养孩子的一方便可以按照有关低保标准申请低保。

二、对假离婚法律效力的两种观点

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发给离婚证。”据此,协议离婚应具备双方自愿、真实离婚意思的实质要件及离婚登记的形式要件。假离婚虽已经履行了离婚登记的形式要件,但当事人欠缺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对其能否发生离婚法律效力产生了不同的观点。

(一)效力否定说。我国台湾学者戴炎辉、戴东雄认为,离婚行为属身份行为,与财产法上的行为性质有所不同,其应尊重当事人内心的效果意思。夫妻并无离婚真意而由第三人离婚,夫妻通谋作假离婚及心神丧失之人两愿离婚,因欠缺离婚意思应属无效。协议离婚须以当事人有离婚之真实意思表示合意为必要,若无此实质要件,离婚应为无效。

假离婚的直接目的就是要利用法律的漏洞,已达到本不能达到的目的,是滥用离婚自由的行为。协议离婚制度所体现的离婚自由要求在实现自由的动机和手段上本着对婚姻负责的态度而不得有任何的附加条件,假离婚却将婚姻自由沦为谋利的条件与手段。并且假离婚造成对婚姻登记管理部门的欺骗,从而使婚姻自由失去有效管理,使婚姻法制失去了严肃性。因此对假离婚效力应作溯及的否定。

(二)效力肯定说。所谓离婚意思乃践行离婚形式要件之意思(形式意思),如有此意思,则不问其实体意思之有无,其离婚,应为有效。台湾学者陈棋炎认为,纵身份关系存在与否须以身份共同生活事实存在与否为前提之立场而言,实质意思说,委实有其依据,然夫妻离婚后,其生活关系不一,法律上已解消婚姻关系,而实际上仍继续夫妻一般之共同生活者,亦所在多数,且未必可以非难。故就离婚意思,似宜采取形式意思说。即假离婚应为有效。也有学者认为协议离婚具有无因性,只要男女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并对附带问题予以妥善处理,经登记即可发生协议离婚的效力。即使事后离婚协议存在瑕疵,也不能因此而否定协议离婚的效力。协议离婚的无因性被视为私生活自摆脱国家干涉的标准性成果,只要双方自愿(即使这种自愿是虚假的)合乎程序的离婚,其法律效力即应维护。

另外,从维持婚姻登记的效力方面讲,离婚为要式法律行为,完整的离婚登记程序具有完整的行政或司法公信力,若承认假离婚无效则会影响婚姻登记公示的效力和婚姻制度的稳定,法律的威信也必会被动摇。并且假离婚后形成的新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也会因此而受到影响,导致纠纷的增多,而且我国目前关于假离婚的法律规定几乎是空白的,缺乏完善的救济措施。

三、假离婚现象的应对措施

尽管我国目前对假离婚多持效力肯定观点,但假离婚现象的存在极大地侵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制定相应的对策以遏制这一现象的蔓延已势在必行。

(二)规定相应的离婚考虑期。在协议离婚程序上,有的国家规定在双方共同提出离婚申请之后须经过一定的考虑期,期限届满仍不改初意的才可正式离婚。在比利时,这一期限为6个月。考虑期的设定旨在减少轻率离婚,保证婚姻关系的相对稳定。这一制度也为我们提供了借鉴,考虑期限不仅可以使当事人认真考虑,登记机关也可以针对有疑问的离婚协议进行调查,并且这一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迅速离婚以骗取拆迁安置补偿金等现象的发生。

(三)完善法律漏洞,弥补法律空白。一方面我国婚姻法律中尚无假离婚的规定,需要立法予以确定或做出司法解释,使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尽快建立登记离婚的无效制度,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违反法律规定而进行的假离婚登记,应由婚姻登记机关宣告无效。

【参考文献】

[1]房绍坤,范李瑛,张洪波.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89.

[2]刘耀东.虚假离婚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1,24(2).

[3]戴炎辉,戴东雄,戴知.亲属法[M].2010:225.

[4]王郁.浅析虚假离婚的法律效力[J].法制与社会,2009(07).

[5]陈棋炎,黄宗乐,郭振恭.民法亲属新论[M].上海:三民书局,20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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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婚姻法律咨询案例(3篇)双方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遂寻求法律咨询。 二、法律问题 1.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与分割; 2.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3.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分割。 三、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奖金https://wenku.baidu.com/view/767b42a26f175f0e7cd184254b35eefdc9d315f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