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某环球公司于2018年11月签订演唱会合作协议,因演唱会未能举办,刘某某要求某环球公司返还投资款。2020年10月天津某法院做出判决,判令某环球公司向刘某某返还投资款150万元。后经法院执行程序后仍未获偿。
2021年刘某某委托申伦律所。
某环球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23日,发起人为任某某,认缴资本2000万元,仅两个月后在2017年5月24日任某某即将全部股权转让给其母亲宋某某,而宋某某此时已满60周岁。2020年12月,某环球兄弟公司将注册资本减至为1万元,并延长了出资期限。
2021年申伦律师提起股东非法减资诉讼。
2022年3月获得胜诉判决,后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未获偿。
二、思路转变与调查取证
在司法实践中,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的确容易混淆,实操中应严格把握合同诈骗的构成要件。
1、演唱会所需资金为1400万,而指定资金管理账户不具有充足资金,与演唱会所需资金相差甚远。
2、指定账户所有人为程某某,而程某某系任某某的岳母。程某某随后将投资款中的100万转给孟某某,而孟某某系任某某另一关联公司某环球兄弟公司的董事,而某环球兄弟公司的股东为任某某的父母。某环球兄弟公司与某环球公司监事为同一人。
剩余50万元被程某某消费后不足百元。
3、刘某某支付投资款150万元不足3个月,某环球公司人去楼空。
4、经调查发现,任某某签订协议时已背负巨额债务,不具有履约能力。
5、任某某与另一合同诈骗类案被告人张某某相识,并存在过合作关系,二人进行诈骗的行为模式如出一辙。
三、从民事纠纷到刑事立案侦查
1.2023年2月23日,向派出所
报案
派出所当天即以“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为由出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2.2023年3月2日,向某分局申
请复议
3.2023年5月31日,某分局责
令某派出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4.某派出所仍不予受理
2023年8月18日某派出所又以“无犯罪事实发生”为由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