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一旦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拒绝搬迁,必定就会导致征收项目停滞。因此,实践过程中,有的征收方为了尽快推进征收工作,在被征收人对拆迁补偿有异议而迟迟不愿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不愿意时,往往会让村委会或是其他工作人员模仿被征收人的笔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甚至直接将极低的征收拆迁补偿款打入被征收人的账户中。那么,征收方直接将被征收人认为不合理的补偿打入其账户的行为是否合法呢?
这里凯诺律师可以很肯定地告诉大家,征收方在未经被征收人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将不合理的补偿打入被征收人账户中,那么从原则上来说是不合法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换句话来说就是,实际征收过程中,征收方在未经被征收人同意,未与被征收人签订任何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就将被征收人不同意的补偿款打入其账户,并不代表着其就履行了法定职责,或者说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恰恰相反,其粗暴的行为显然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是不合法的行为,且更能反映出征收方不讲理的一面。
而且一般情况下,征收方的这种“先斩后奏”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也无法获得法院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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