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征收国有土地,还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相对于来说都比较复杂,而且,其中所涉及的细节也特别繁琐,因此,征收方若想顺利推进征收工作,早日完成征收项目,那么其就必须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推进征收工作,一旦出现细节漏洞,那么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必然就会遭到侵害。
一旦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比如拆迁补偿给的不合理、征收方在未告知被征收人具体征收信息、补偿标准的情况下,以各种理由推进征收工作等,那么在此之后肯定会出现一系列的征收拆迁纠纷,导致征收项目停滞不前。
一、选择权
这里的选择权包括两种,一种是对评估机构选择的权利,一种是对补偿方式选择的权利。对于评估机构的选择,想必大家都知道,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是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所以对于评估机构的选定是非常重要的。
选择评估机构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权利,被征收人可以在所有的评估机构中选定一家具有资质,且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评估机构来对自家房屋进行评估。需要被征收人注意的是,不是每一家评估机构都具有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的资质,这点大家在选定之前一定要审查好。选定之后,评估机构就可以结合房屋的具体情况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不过,实践过程中,有的征收方并不会直接告诉被征收人其享有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而是直接选定评估机构,导致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选定程序一点都不了解,不知道该评估机构是否享有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的资质。
而对于补偿方式的选择,无论是《土地管理法》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都明确规定了,被征收人在征收中,既可以选择产权置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人还可以选择提供宅基地建房这一种补偿方式,毋庸置疑,这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另一种选择权。
也就是说,征收方提供给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至少要有这三种,被征收人可以结合自己家的情况,从而选定一种补偿方式,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那么征收方就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按时支付拆迁补偿款,对于选择产权置换的,需要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安置房,对于选择宅基地迁建的,如果有条件,则需要提供合适的宅基地,让被征收人建房,同时还要按照重置价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
因此,在房屋征收中,如果大家遇到征收方只提供了以上三种中的某一种补偿方式,那肯定是不合法的,同样也是侵害被征收人选择权的行为,此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二、对评估报告申请复核、鉴定的权利
三、救济权
最后就是,救济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