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玉伟律师,男,汉族,1977年2月22日出生,大学本科文化,1999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现为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自由撰稿人、中国剧作家协会会员、安徽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法律委员会委员。
程玉伟律师不仅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而且具有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坚持“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法明人、以德赢人”的执业原则,努力办好每一起案件,深得当事人信赖,是一名立场坚定、业务精通的资深律师。
犯罪嫌疑人石某原系安徽安庆某知名石化公司职工,在2004年上半年到2006年11月间,他利用职务之便,7次伙同公司充装工程某及门卫钱某,联系个体液化汽槽车车主汪某、周某、查某等人,内外勾结,“监守自盗”,利用夜间值班之际,将公司液化汽整车偷运销售,共同分赃,涉案金额多23万,其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且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程玉伟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石某的委托后,另辟奚径,慧眼独具,进行了艰难而睿智的辩护,最终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石某仅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而涉案金额完全相同的同案犯程某则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2009年7月17日,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认为:被告人张林身为国家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私自截留的手段,非法侵吞公款32722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张林因形迹可疑在接受检察机关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张林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在参加“安徽省卫生防疫救援队”赴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区的救灾防病工作中,成绩突出,表现优秀,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依法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且被告人张林自愿认罪,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对其免于刑事处罚,对程玉伟律师的辩护意见全部采纳,遂判决:被告人张林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张林的公职得以保留。此案的成功办理,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该案被收录《中国当代律师经典案例》一书。
第一场官司:六万元存款谁继承?
2006年9月,丁妍的外婆吉文兰在家整理衣物时,无意中发现了一个小本子,记录的内容是丁妍的父亲丁德群生前有12笔存款,共计118000元,后经过查询得知这118000元的存款中,丁德群在生前已经提取了53000多元,还剩64000多元在丁妍的父亲丁德群死后,被分别转存到丁妍爷爷丁圣连的名下。
在要求对存款分割无果的情况下,2006年12月,丁妍在律师的代理下,一纸诉状将爷爷、奶奶告上法庭,要求继承父亲丁德群遗留下的存款。
2007年1月26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由丁妍继承其父遗产共计60000多元。
第二场官司:父亲的房产谁接管?
第一场官司打完后,又经多方查证:丁妍的父亲丁德群2002年3月,在妻子张萍去世20天后,就在安庆红旗小区买了一套78.44平方米的住房。而房子的钥匙却在丁妍的爷爷手上。根据法律规定,丁妍对父亲留下的房产当然有权继承,而丁妍的爷爷、奶奶家住城郊,自家的房屋很宽敞,但却坚持霸占该房产。为了房产继承,丁妍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2007年8月20日,迎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丁德群遗留的房产,由丁妍继承50平米,丁妍的爷爷、奶奶合计继承28.44平米
第三场官司:孤女监护权属于谁?
2007年11月,丁妍的爷爷、奶奶反戈一击,将丁妍的外公外婆告上了法庭,以丁妍的外公、外婆年事已高、难以承担起抚养、教育丁妍的责任为由,要求变更丁妍的监护权归爷爷、奶奶。
由于丁妍和外公、外婆长期生活在一齐,改变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丁妍的健康成长。于是,程玉伟律师据理力争,再次维护了小丁妍的合法权益。
2008年元月3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丁妍爷爷奶奶要求变更丁妍的监护权的诉讼请求。
为了能使命运多桀的丁妍开阔视野,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和温暖,2010年5月28日至5月30日,程玉伟律师自费资助丁妍赴上海看世博,参加“快乐牵手共享世博放飞梦想”大型公益活动。2010年7月,本案例作为程玉伟律师办理的典型案例以“孤女维权记”为题收录《未成年维权典型案例精析(二)》一书,由法律出版社公开出版,全国发行。
此外,程玉伟律师还办理了安徽省首例台湾居民(张新民)间谍案、安徽枞阳特大黑社会案、浙江绍兴特大黑社会案件、杨某(女)千万集资诈骗案、张某贪污免于刑事处罚案等案件,均取得不错是社会效果,经典案例被中央电视台、安徽电视台、安庆电视台播出,并被收录《中国律师风采录》《中国刑辩大律师》《中国当代律师经典案例》等书。
程玉伟律师秉承“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的人生理念,放眼天下,锐意创新。2010年1月9日-10日应邀赴北京人民大会堂出席第二届中国创新大会,大会以“天下、国运、使命——中国在重构世界经济版图中的新思路”为主题。与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思危、全国政协常委高占祥、北京师范大学教授于丹等各界名流近两千人共聚一堂,共瞻世界发展大势,探讨在重构世界经济地理中如何发挥中国领导力;如何在重构世界经济地理的进程中突显中国的战略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