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如何证明自己属于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如何追讨工程款?部门资讯退役军人服务

“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包括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工头等法人、非法人团体、公民个人等,司法实践中,如何证明属于实际施工人?请看下面两个案例怎么判:

经典案例

案例一:花海明、蒋思军与南通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2017)最高法民申255号

裁判摘要:

法院认为,关于花海明和蒋思军是否均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的问题。本案中南世纪城项目土方等工程,虽由花海明代表清华公司、清华公司盐城分公司与中南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但因花海明能够证明在上述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主要由其个人垫付资金、调度机械、接收工程进度款、缴纳税款并持有涉案工程完整施工资料,且清华公司、中南公司均确认花海明实际负责施工,故应当认定花海明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关于蒋思军是否同为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的问题,本院认为,从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向戚玉奎、胡玉连等三十人所作询问笔录的内容看,蒋思军为涉案工程租用了部分施工机械,聘用了施工人员,并且有关人工、机械费用均由蒋思军负责结算。该笔录是在公安机关调处治安纠纷的过程中形成,依法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该笔录所反映的内容,能够证明蒋思军在涉案工程中的身份已不是普通的组织和管理人员。

此外,从2012年8月17日花海明和蒋思军的对账情况看,花海明并不否认蒋思军在涉案工程中有资金投入,双方仅是对如何结算产生争议。清华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承包人,花海明作为施工现场代表,均应当知道蒋思军在施工中租用施工机械、聘用人员及垫资施工的事实,但双方均未能对蒋思军在涉案工程中的上述行为作出合理解释。

按照通常的社会观念,实际施工人是指独立于发包方和承包方之外的、实际承担了施工任务的人。在花海明和蒋思军均有证据证明自己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但均无证据证明对方不是实际施工人的情况下,原审判决认定蒋思军在涉案工程的部分施工阶段应属于与花海明存在合作关系的实际施工人,符合本案实际情况。

案例二、王秀娟与吉林省国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镇赉县鹤鸣扶贫项目建设有限公司、镇赉县佳合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吉08民终165号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王秀娟是否是实际施工人。

本案承包人国展公司与发包人鹤鸣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承发包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国展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佳合公司企业,属违法转包行为。佳合公司在施工中再次将涉案工程转包给自然人王秀娟,亦属于违法转包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依据该规定,国展公司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佳合公司、佳合公司再次将此工程转包给王秀娟个人的行为均属无效。

在施工现场,王秀娟负责接料、现场维护、负责佳合公司的供料费用及清包工人的工资等,虽然清包工人的工资王秀娟仅给付一小部分,但这并不能影响她和佳合公司之间的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该行为可视为王秀娟是从事涉案道路工程建设的主体。换言之,王秀娟是本案的实际施工人。国展公司称其才是实际施工人。就此节,因其已将该工程转包给佳合公司,国展公司便不能再是施工主体,也即不是实际施工人。

分析点评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以司法解释的形式首次使用了“实际施工人”这一概念,即是指因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合同等违法行为而签订的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实际从事工程建设的主体为实际施工人。

根据举证规则,实际施工人需要举证证明其符合实际施工人的情形,包括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或挂靠等施工合同无效的工程承包人。

那么实际施工人如何追讨工程款

首先,实际施工人应首先向合同相对方,即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

实际施工人起诉索要工程款的,首先应当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这是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主渠道和主导方向。

其次,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直接起诉。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此外,为方便案件审理,人民法院可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王永辉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退役军人公益法律服务中心主任

由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袁利丹律师,合伙人、副主任杨海玲律师,陈奕楠律师与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城市更新专委会”秘书长、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业委会专委会专家顾问林叔权律师联合编著,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院长、珠海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珠海市立法咨询服务基地主任于风政作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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