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工作通知范文10篇

各镇党委、政府,石化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根据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建设的指示精神,按照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7号)、市司法局关于贯彻《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司发基层[]2号)要求和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年4月9日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意见,经区编办、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协商,同意调整镇、街道司法机构设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工作职责

司法所负责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按司法部规定,承担如下职能:1、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2、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4、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5、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6、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镇或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7、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9、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二、机构设置及隶属关系

各镇、石化街道、工业区成立司法所,行政正科级别,为区司法局派出机构。实行派出机构与所在地党委、政府双重管理,以派出单位管理为主。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市区××镇司法所”、“市区石化街道司法所”和“工业区司法所”。

各街道(镇)司法科:

为了推动我区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不断提高调解员队伍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进一步加强我区调解员的梯队建设,经研究决定,依托“带教点”对各街道(镇)调解员进行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培训纪律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根据市人民检察院、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印发《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办法》的通知(*检发[*]192号)精神,经区政府研究,结合本区实际,决定建立*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职责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整合执法资源,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或线索,依法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为*区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职责

各乡镇(街道)司法所、各股室: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司法行政信息宣传调研工作,提高全局信息宣传调研工作质量和水平,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全县司法行政工作新进展、新情况、新成就,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信息宣传调研工作的重要性

信息调研宣传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沟通上下、服务决策、推动工作、树立形象的重要作用。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司法行政信息调研宣传工作,是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推进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

第二,要围绕决策、围绕亮点、围绕难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消除制约司法行政健康发展的瓶颈,把调研成果转化为推动司法行政工作科学发展的强大动力;

一、概述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的指导思想,以提高能力、追求卓越为目标,以全力打造透明政府、法制政府、服务政府为宗旨,及时规范开展区司法行政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项工作实现了全面提高,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求,20*年我局加大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力度。为此,专门配备了1名兼职工作人员,设置了分别位于金山区朱泾镇东林街160号的金山区档案馆、位于金山区石化卫二路428号金山区司法局本部两个专门的信息申请受理点,并开辟了网络电子阅览室、公共查阅点等。

(一)加强领导

根据区委决定,区局党政领导班子于6月作了较大的变动,原区委常委、区武装部政委张希泽同志转业任区局局长、局党委副书记,新老局长顺利进行了工作交接,实现了政务信息领导工作的平稳过渡。新领导班子一如既往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张希泽局长对政务公开工作提出了“民有所求我有所应”要求,要求通过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等工作塑造司法行政阳光形象,并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亲自审定每一个对外公布信息。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局长亲自主管,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具体负责。经我局党政领导班子讨论,我局于12月18日发出《金山区司法局关于调整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通知》(金司[20*]62号):1、作出领导小组调整,由张希泽局长任组长;2、调整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局工会主席及7个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进一步加强了力量;3、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二)健全机制

20*年1月,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高雪明局长主管,朱建国副局长分管,办公室具体负责。3月底区局党政领导班子发生了变动,朱建国副局长调任区工商联会长,朱建国副局长与唐永军副局长在进行工作交接时,即将政府信息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予以移交。经我局党政领导班子讨论,我局于8月2日发出《金山区司法局关于调整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通知》(金司[20*]15号):1、作出领导小组调整,继续由高雪明局长任组长,由唐永军副局长任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2、调整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以往仅由办公室担任成员不同的是,这次将区局工会主席及7个职能科室负责人吸收为成员,进一步加强了力量。

在加强领导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8月2日同日,我局还发出《金山区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金司[20*]14号),就进一步加强区司法行政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1、进一步提高对推行政府信息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指出金山区司法行政系统是一支多兵种、多层次、多职能、工作幅度宽、战线比较长的综合职能队伍,在金山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历史时期,区司法行政系统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日益紧密,在新形势下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进一步突出;2、进一步加强对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并明确区分公文类政府信息和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布的领导、审核工作;3、进一步明确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时限,要求按照“合法、全面、准确、及时”的要求公开政府信息,并对已公开的政府信息发生变化或失效时,必须及时更新;4、进一步规范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流程,对区局各业务科室、各综合科室、各镇、街道、金山工业区司法所、区法律援助中心、各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流程作了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向全国法院发出《关于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通知》,要求充分认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性,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内涵,全面、准确把握理论精髓和实践要求;抓住关键环节,确保教育活动取得实效;密切联系实际,全面推动法院队伍建设和各项工作;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着眼长效机制建设。

《通知》指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提出的。标志着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中央政法委部署在全国政法机关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适应新时期政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需要,是确保政法工作社会主义方向的客观需要,是解决执法工作现实问题,建设高素质政法队伍的客观需要。

《通知》指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一次深入的思想政治教育,各级法院要坚持正面教育为主,把认真学习、提高思想认识贯彻始终;把联系实际,改进作风,推动各项工作贯彻始终;把思想教育与专项整改、制度建设贯彻始终。通过学习教育达到司法理念进一步端正,司法能力进一步增强,司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改革方向进一步明确,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人民群众对法院队伍和法院工作满意度进一步提高。为达到预期效果,要重点抓好四个环节:一是学习文件、提高认识。二是清理思想、正本清源。三是重点培训、深入研讨。四是考试抽查、确保效果。

《通知》指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要密切联系实际,一是要与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紧密联系,二是要与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紧密联系,三是要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紧密联系,四是要与法院工作实际紧密联系,既要认真查找和解决司法中存在的思想认识问题,更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妥善处理好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提出的十个方面的关系,认真落实今年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通知》要求,各级法院要统筹安排,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既保证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普遍受教育,又坚持以教育推动工作,把教育活动的成效体现在思想有新认识、工作有新举措、队伍有新面貌上来,真正做到“两不误、两促进”。既要集中开展教育,确保取得阶段性成果,又要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依法对侦查、审判等司法环节进行法律监督。但目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却存在很多值得研究和解决的突出问题,只有在现有法律框架内,通过建立和完善法律监督机制,优化监督运作方式,才能真正达到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强化法律监督的目的。

一、当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执行机制方面存在的主要不足

(二)审查批捕监督权缺乏权威性,监督工作苍白无力。一是对公安机关随意变更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决定的行为没有监督措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34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对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原批捕的人民检察院。但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后不通知或不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的情况,以至于有的案件在提起公诉时,检察人员去看守所提审时找不到被告人。二是对公安机关不切实执行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决定的行为没有制止手段。实践中,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准备作劳动教养、治安处罚的,往往不会立即释放,而是继续关押在看守所直至行政处理决定作出。针对这些情况,检察机关虽然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及有关规定提出纠正意见,但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保障措施,当公安机关不接受纠正意见时,检察机关往往无计可施,因而监督工作苍白无力。

(三)刑事审判监督权有弱化的趋势,纠正不易。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中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有权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并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有提起抗诉的权力。但由于刑法分则中规定的量刑幅度往往过大,为法官留下相当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实践中,各级、各地法院量刑尺度把握不一,甚至有同一个法院不同法官、同一法官不同时期在同类案件量刑中不一致、不平衡的现象发生。对这种量刑尺度不一,显失公平的情况,检察机关难以监督纠正。即无法予以及时有效的监督纠正。同时对公安机关不依法调取庭审中所需重要证据又拒绝撤回的案件,检察机关只能作存疑不起诉。而检察机关作存疑不起诉的案件,一般都是不了了之,公安机关是否应当重新启动侦查,无法监督,因而导致监督的有效性和严肃性得不到保证。

(四)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权没有保障,实际*作举步维艰。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有权提起抗诉,但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监督和行政审判监督中应该享有哪些具体权力及依照何种程序行使这些权力,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造成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在审级、调卷、再审出庭、审理期限、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等一系列具体问题上产生争议,以至于监督权的行使权限完全取决于有关法院的认可程度,导致民事检察工作举步维艰。

【英文标题】AnAnalysisoftheNoticeSystemoftheGeneralMeetingofShareholdersandAReviewofItsDrawbacks

JIANGDa-xing

(SchoolofLaw,NanjingUniversity,Nanjing210093,China)

【作者】蒋大兴

【作者简介】蒋大兴,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210093

蒋大兴(1971—),男,湖南邵阳人,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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