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法治网络正当时

近日,记者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了解到,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网信办等部门牵头起草的《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将于年内完成初稿;新修订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将于近期出台;今后5到7年,较为完善的互联网法律体系将形成,网络法治化进程正在提速。

今年,是我国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20周年。20年来,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与此同时,我国互联网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组成的三层级规范体系正保护着互联网空间。

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网络空间法治化发展迎来新契机,依法治网成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网络空间法治化要义是发挥法治引领和规范网络行为的主导作用,重点是按照科学立法的要求加强互联网领域的立法,关键是严格执法,基础是按照全民守法的要求引导网民遵法守法,做中国好网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鲁炜说。

立法之行

互联网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互联网发展到今天,已经基本覆盖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7月发布的第三十四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我国网民规模已达6.32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6.9%。互联网发展重心从“广泛”向“深入”转换,各项网络应用深刻改变网民生活。

深刻变化着的还有不断完善的互联网法律法规体系。“自1994年接入国际互联网以来,我国一直很重视互联网立法工作,基本的规范体系已经形成。”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政策法规局局长刘正荣说。

在法律层面,有2001年颁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2012年颁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这三部法律都是全国人大层面制定的,属于顶层设计,”刘正荣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先后颁布了《关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4个重要司法解释。

一些源于互联网行业内部的自律条约也对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2001年,中国互联网协会由从事互联网行业的网络运营商、服务提供商、设备制造商、系统集成商以及科研、教育机构等70多家互联网从业者共同发起成立。成立13年来,该组织已经先后发布《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自律公约》《坚决抵制网上有害信息的倡议》等多部行业自律规范。

另外,一些更为细化的网络社区公约广为网民熟知。“我们在新浪微博力推社区公约体系,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断调整和完善。”新浪网副总编辑周晓鹏说。

执法之困

不能模糊现实与网络的界限

互联网进入中国20年以来,中国人对于互联网的认识已经悄然发生了改变。“网络发展初期大家都认为网络是虚拟的、无国界的,这个观点正在被逐渐摒弃。”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说。

“网络是现实生活的延伸,在立法方面加强网络的法治建设,首先要将规范现实生活的法律在网上延伸。”杨合庆强调。“不能把网络空间和现实空间割裂开来看待,适用于现实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都应该适用于网络空间。”

立法上相通带来执法上的相同。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空间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样逃不出“法网”。

有专家指出,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出台司法解释,不仅让网络诽谤的定罪有了客观标准和依据,也对其他领域网络犯罪行为的判定有重要借鉴意义。

互联网新技术新手段层出不穷,互联网的立法和执法之路也依然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认为,我国网络安全立法领域相对薄弱。现有法律法规存在着“立法层级低、权威性不足”的问题。

法治之路

既利于创新发展又利于管理规范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

很多专家提出,互联网法治化的进程既要利于行业的创新和发展,又要利于管理的科学与规范。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卢海君说:“互联网立法要有保守性同时要有前瞻性,做到不阻碍创新又为新技术发展留下足够的空间。”

有专家指出,要重视做好既有法律与互联网的有机衔接,并使“今后的立法向有利于执法倾斜”,同时要做好司法解释,使其在管理中发挥更大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峰指出,当前网络空间的立法,尤其是行政立法还需加强。只有这样,行政管理与民事维权才能更好地有机衔接。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王振民则建议“加强网上法律意识的传播”。在他看来,法治思维不仅仅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重要,对普通网民来讲也很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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