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届“刑辩十人”论坛在京成功举办,专题研讨“当前辩审关系的反思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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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届“刑辩十人”论坛在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专题研讨“当前辩审关系的反思与完善”。

参加本次论坛的嘉宾有“刑辩十人”论坛发起人: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钱列阳、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赵运恒、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毛洪涛。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程晓璐律师及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春雨律师出席会议并参加研讨。

下午14时论坛正式开始,开场由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程晓璐律师主持。她指出,近年来,辩审冲突在司法实践中频繁出现,不仅损害了司法权威,也阻碍了司法公正。原本设计合理的控辩审三方诉讼构造中,法院应居中裁判,律师应协助发现事实、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但现实中却常出现辩审对立的现象。本次论坛深入探讨了辩审冲突的表现形式、根源以及如何应对,旨在新时代背景下建立理性和谐的辩审关系,以提升司法公信力。

张建伟教授认为解决审辩冲突有以下几条路径:第一,根本问题在于要进一步强化对被告人及辩护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从根本上消除审辩冲突的根源。对于司法机关来说,一个基本道理是,保障自由越多,司法越受尊重。第二,重塑司法精神,建立司法的公平竞赛理念,不可用不合伦理的手段去干扰诉讼,以牛二式撒泼打滚的方式不符合律师职业纪律和道德。第三,要重视辩审协同关系的价值,协同还是死磕是一个辩护策略选择,辩护律师选择什么策略,要看哪一种方式最有利于当事人,死磕只是一种极端情况下的激烈抗争,不应成为辩护的常态。第四,要倡导同侪尊重原则,律师和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律师同行之间,都应相互尊重,才能减少诉讼中的脱序现象。第五,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是高尚职业者,要满足社会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角色的正义的期待,法官和律师都应当树立精英意识和专业精神。最后,要借鉴域外先进经验,调整审辩关系,避免陷入“贱民司法”的形态。

论坛上半场由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春雨律师担任主持人。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律师做了题为《刑辩视角下的良性辩审关系构建》的发言,他回顾了辩审关系发展的三个阶段,认为辩审之间本不应该产生冲突,现实中发生辩审冲突的原因从根本上看是被告方对案件的公正需求与被告方对法官的失望之间的矛盾导致,这之中既有法官不够中立的原因,也有辩护人方式方法不当的问题。构建良性的辩审关系,需要辩、审双方共同努力。为此,朱勇辉律师从辩护角度提出五个方面的建议:一是找准定位,是良性辩审关系的基础;二是相互尊重,是良性辩审关系的前提;三是加强自律,规范行使辩护权利,是良性辩审关系的驱动力;四是提升辩护能力,当好法官审案助手,是良性辩审关系的内核;五是完善监督机制,让辩审冲突有解决的出口,使冲突解决走向规范化,是良性辩审关系的保障。

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毛洪涛律师的发言题目是《影响辩审关系的几个实务问题及解决建议》。他结合办案实践,提出影响辩审关系的几个实务问题及相应的解决建议。

另一方面,合理的管辖权异议难获支持。他提出在其办理的一起诈骗案中,被告人与当地某大型国有企业之间存在经济纠纷,法院在以民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为由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又起诉到认为民事案件涉嫌经济犯罪的法院。在此情况下,法院无法在刑事审判中保持中立性与公正性,应当将该案移送到其他异地法院管辖,但法院却以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为由不予支持。针对此问题,毛洪涛律师认为立法上有必要对于《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作出修改:(一)将《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其他原因”包括的情形以列举的方式予以明确;(二)将《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中的“可以请求”改为“应当请求”。

最后,毛洪涛律师总结提出,良性的辩审关系关涉着庭审实质化的进程以及司法公信力的维护,也关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消解辩审冲突既要从立法层面予以规制,也有赖司法实践中法官与律师的积极沟通与共同努力。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律师发表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是消融辩审冲突的良方》的主题发言。杨矿生律师认为在刑事诉讼架构中,控辩审三足鼎立,控辩双方属于对抗关系,法官属于居中裁决的一方。控辩双方对抗是符合刑事诉讼的,也是制度设计的要求,目的是要通过这种冲突全面展现案件的争议焦点,从而使得法官能居中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但是现在却出现了辩审冲突现象,偏离了辩审关系的正常轨道,这是违背刑事诉讼规律的,也和辩审双方的职责定位不符。

关于辩审冲突的现状,杨矿生律师认为,辩审冲突主要表现在有关程序问题、证据问题、辩方诉讼权利三大方面。辩护律师随着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权利意识的增强,对自己的主张和权利的行使不愿妥协让步,与法官追求审判进度、强调书面审判的态度有很大差距,为此,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以致发生正面冲突,禁止发言、抗议、控告、休庭就成了冲突的特色。而且辩审冲突还有蔓延之势,也从庭审中发展到了庭外。

杨矿生律师认为造成辩审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有律师方面的也有法官方面的。其中重要的原因是法律规定不明确,以及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从回避、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法援律师与委托律师谁优先、二审不开庭等问题的冲突来看,基本上都有这方面的原因。

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许兰亭律师发言主题为《程序辩护中的辩审关系——构建管辖权异议制度》。他指出,在现代刑事诉讼构造下,控辩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辩审之间本不应产生冲突。然而,法官与辩护人之间的关系却日渐紧张,许多热点事件都显示出辩审关系的偏离。许兰亭律师强调,律师辩护要依法依规、有理有据。化解辩审冲突,律师与法官应当相互尊重。

许兰亭律师认为,卷宗中心主义是导致辩审紧张关系的原因之一。一方面,当案卷预先影响法官心证,被告人翻供、律师做无罪辩护可能使法官产生抵触心理;另一方面,为避免成本增加和庭审失控,法官倾向于驳回辩护人的证人、鉴定人出庭申请,当辩护人继续坚持时就容易产生辩审冲突。

许兰亭律师指出,辩审冲突在程序问题上尤为凸显,其中又在管辖方面比较突出。作为诉讼的起始,构建管辖异议制度对于化解辩审冲突具有迫切的必要性。其一,应当从法典高度赋予被追诉人管辖异议权,并参照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规定,明确法院驳回管辖异议后,被告人可以上诉。其二,应当规范指定管辖的适用,要求法院说明指定管辖的具体理由,促进指定管辖过程的诉讼化。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程晓璐律师的发言题目为《辩审冲突之表现及根源》。她认为,从控辩审诉讼构造理论上讲,双方是不应冲突的,辩护方做的工作都是为了让法官兼听则明,防范冤错案件,宁愿相信当前辩审冲突是暂时的、可控的、局部的。在特殊案件中指定管辖制度的滥用和不受有效制约,某种程度纵容了远洋捕捞式执法,亟待进行规制。接下来,她从自己代理的实际案例出发,列举了辩审冲突的十大表现形式,包括法官对律师申请提级管辖、召开专门排非程序、调取证据、证人出庭、并案处理、复制庭审笔录等合法诉求的不予回应或拒绝,动辄对律师警告、训诫等,以及律师庭外辩护的边界该如何把握。上述冲突表现为程序问题、证据问题、诉讼行为、庭外辩护引发的冲突四种类型。

程晓璐强调,应辩证看待辩审冲突,实际也体现了权利意识的觉醒,具有秩序再造功能。她期待能形成一个控辩审三方都真正重视正当程序和权利保障的新秩序,并热切盼望这一天能够早日到来。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原庭长高贵君对上半场嘉宾发言进行点评。高庭长认为,辩审冲突背后的原因既涉及法官能否居中公正裁判,也涉及律师是否采用现行法律所允许的制度进行辩护。但辩审冲突应该是一个暂时的、阶段性的现象,通过努力,这个问题应该能得到解决。出现辩审冲突的原因主要有五点:第一,司法的地方化与行政化倾向,使得部分法官不能独立审判。第二,当前刑诉法与证据规则出现了缺陷,比如重视保护公权力的行使,但对律师的辩护权保障不充分,在程序上也缺乏有效的救济机制。第三,法院内部请示制度的存在,使得法官无法利用审级制度获得上级机关的帮助。第四,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容易导致辩审冲突。第五,部分法官没有牢固树立公正审判的意识。出现辩审冲突,双方都有责任,应相互尊重。在辩审关系中,法官处于强势地位,律师处于弱势地位。法官更宽容、包容一点,就可能使问题及时化解。

论坛下半场由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珺律师担任主持人。

论坛下半场首位发言人是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律师,他的发言的题目是《程序正义是辩审关系的底线》。钱列阳律师认为当前法院无罪判决率低,法官名为中立裁判人,实为定罪的追诉人。辩审冲突的核心实际上是无罪辩护与无罪判决能不能在司法实践中实现的问题。法院试图以各种理由来阻止无罪,而辩护律师需要拿出各种证据使法官无法作出有罪判决,这是双方的冲突点。因此,建议完善独立审判规则,用“程序正义”的健全制度帮助法官减轻作出无罪判决的困难。保护法官独立自主裁判的空间、维护审判正义的真正实现。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律师的发言主题是《申诉视野里的辩审冲突》。他认为申诉过程中的辩审冲突比较特殊,由于不开庭,不见面,不是正面冲突,这种冲突常让律师有种无力感。具体分四个层面:

二、现有申诉制度运行的结果是不理想的:1.冤错案件得不到及时纠正;2.积累民怨,伤害司法公信力,影响社会稳定。三、追根溯源:1.观念上不重视申诉,走过场,案结事不了;2.制度上规定粗疏,操作上有漏洞,缺乏救济机制。四、建议:1.取消向原生效裁决法院申诉的规定,直接规定向上级法院申诉;2.细化申诉反馈机制,有条件推行申诉听证制度;3.增强申诉审查结果说理性;4.建立科学的申诉纠错奖惩机制,激发办案人员纠错积极性。

他提出,解决辩审冲突的前提,是法官职业群体和律师职业群体要形成一些基本共识:其一,对于不认罪案件,尤其是一些重大复杂案件,庭审本来就应该精细化、实质化,充分保障被告人享有的公平审判权;其二,对于这些案件,应当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不能一味地追求快速推进庭审;其三,庭审资源是最为珍贵和稀缺的司法资源,控辩审三方都不能故意妨碍庭审、拖延诉讼,除非有法定理由;其四,辩审冲突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和机制来解决,不应发展成个人或者职业群体之间的相互伤害。

最后,赵律师提出,应当以理念和规范双管齐下的方式,推动良性二审程序辩审关系的构建。一方面牢固树立“听审”和“及时”的司法理念,另一方面细化法律规范和管理规范,增强刚性约束,限缩自由裁量。具体而言,第一,明确规定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就“不影响定罪量刑”书面说明理由;第二,明确规定二审法院对开庭审理申请的答复期限以及对不开庭审理决定的异议程序。第三,明确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延长审理期限的特殊情形。第四,明确规定二审法官听取律师意见,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律师签字确认附卷。

在与谈环节,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王亚林律师认为,辩审冲突的原因是公权扩张,抗争反弹;解决辩审冲突的良方是良法善治,理解沟通。

公权扩张表现为顶层设计不断强化公权力。新的一轮辩审冲突都是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发布之后出现的新问题,这个司法解释的最大特点是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限制律师的辩护权。如法院以一个审判程序辩护人更换超过两次为由禁止律师辩护引发冲突。另外,在司法层面,加大打击力度,维稳压力、舆情控制、指标考核导致程序不公,引起律师的抗争也不断出现。

解决辩审冲突需要顺应潮流、良法善治;换位思考、相互理解。希望刑诉法的修订利于解决辩审冲突;最高法院、司法部应发布把维护律师执业权益落到实处的文件;落实党中央建立检察官与法官、人民警察、律师等同堂培训制度,统一执法司法理念和办案标准尺度;同时,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全国律协即将召开的第三次“四方会商”会议上讨论解决当前新的辩审冲突问题。

在嘉宾点评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原党委书记、院长、行政审判庭原庭长黄永维针对下半场的主题发言进行了点评。他在点评中强调:要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高度来考虑问题。辩审冲突在国外没有,我们有;过去少,现在多;由个案呈现逐渐蔓延开来的趋势,现如今已经到了令人难以容忍的程度。法官和律师都要换位思考,分析出现这种现象背后的动因。要充分认识二审程序和再审申诉程序空转、以审判为中心和庭审实质化难以实现、律师无法有效辩护、无法充分辩护等问题对司法公信力的危害。针对这些问题,要反思刑事诉讼法哪些规定未能落实、不能落实的原因,从而提出有针对性的、刚性的、可操作性强的修法建议。

樊崇义

论坛最后一个环节,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樊崇义做会议总结。樊崇义教授就辩审关系谈了四点看法:第一,分析辩审关系要注意三个关键点:它是权力与权利的关系;控辩审都是平等的主体;诉讼的价值和目标都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第二,辩审冲突的出现,法官和律师都有责任,但在世界观和方法论上,双方都要意识到辩护制度是一项进步的制度,一项体现“科学、民主、文明”的制度。历史演进的定律是不可逆转的。第三,解决辩审冲突的核心是建立以证据为核心的辩护体系与审判体系,有了统一的体系和标准,矛盾自然会解决。第四,解决辩审冲突的关键是互相尊重,双方是平等的主体,法官要特别尊重律师,律师也要服从法官的指挥。

最后,樊崇义教授认为解决辩审冲突问题的根本方法在于法律的完善。他呼吁大家利用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法的契机,突破难点,守正创新,努力实现中国司法现代化的目标。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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