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玉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孙雅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原文刊载于《电子知识产权》2024年第9期
关键词:混合型网络平台;平台侵权责任;“通知—删除”规则;电子商务平台
一、问题的提出
混合型网络平台是将多种功能与服务聚合于一体的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我国现有网络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规范体系中,很难找到直接对应的法律规定,实践中也存在法律适用困境。因此,要想确定混合型网络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必须突破现有规制方案的束缚,溯源避风港原则的制度本质,理清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侵权治理趋势,结合混合型网络平台的具体定位,为法律适用奠定理论基础。(一)网络平台避风港原则的工具本质
澄清混合型网络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还需进一步明确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侵权治理趋势。早年间,随着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勃兴,网络平台著作权侵权行为日益频发。根据侵权法原理,在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害著作权行为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帮助人,应承担间接侵权责任。这是一种过错责任,即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具备“明知”(实际知道)和“应知”(推定知道)的主观要件时,才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基于“技术中立”的原理与“技术不能”的现实,不宜要求平台承担过高标准的注意义务,导致司法实践中“明知”与“应知”的主观状态通常难以证明。为解决上述困境,我国参照DMCA第五百一十二条等国际主流立法规定,在《条例》中首次引入了避风港条款,旨在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同时,尽可能降低互联网产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而促进互联网产业的投资与创新。
三、我国混合型网络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规范构造
(二)混合型网络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认定的场景理念
由此可见,混合型网络平台不仅包含技术服务模块,还包括内容服务板块,甚至有可能涉及交易服务领域。在《民法典》概括性规定的指导下,面对我国“一般领域灵活规制,特殊领域重点要求”的治理趋势,场景化界定理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价值意涵,能够有效软化“非此即彼”的原有平台知识产权侵权治理模式,使平台得以适应当前日益多元的网络服务提供模式。因此,我国更加应当深化场景化界定理念,结合不同服务模块下平台的信息管理能力,对混合型网络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作出针对性认定。(三)混合型网络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认定的具体边界
场景化界定混合型网络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并不意味着平台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的漫无边际。对于混合型网络平台而言,无论其处于技术服务、内容服务抑或交易服务模块,平台都应承担通知受理的注意义务,都无需承担事前审查的过滤义务。
第二,在立法目的上,避风港原则的设立旨在及时解决平台内部的互联网侵权行为。假如因为部分平台不具备定位清除的能力,就放任其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独善其身,难免助长平台内部的知识产权侵权乱象。长此以往,将会对知识产权人的利益造成极大损害,挫伤权利人知识创新的动力。更何况,即使要求部分仅具备终止服务能力的平台,一收到侵权通知就采取必要措施有违比例原则,但针对重复侵权,在其行为恶性已经达到终止服务的必要程度时,平台也可以将账户进行封禁。由此可以推导出,任何平台在收到侵权通知后,都需要根据侵权行为恶性和信息管理能力,受理通知并做出系列措施。因此,对于混合型网络平台而言,无论在何种模块下通知受理义务都是平台履行必要措施的必备前提。在其收到侵权通知后,必须受理并根据侵权严重程度和平台信息管理能力采取相应必要措施,否则需要就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我国混合型网络平台的知识产权合规指引
为最大限度降低混合型网络平台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平台首先应当构建独立的通知受理机制,即在收到侵权通知后,先将通知转送服务对象,而非立即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
就通知受理机制的必要性而言,除明知或应知平台内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外,所有混合型网络平台都必须承担“通知-必要措施”的注意义务。对于部分信息控制能力有限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来说,要求其在首次接收到侵权通知后,就立即采取移除、屏蔽手段的确有违比例原则,但对于任何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令其在收到侵权通知后转送至服务对象的要求都是适宜且必要的。将通知受理机制独立出来,从正面来看,可以对侵权人或滥用通知人起到一定程度的威慑作用,从而实现低成本维权的目的;从反面来看,如果因为无法采取合比例的必要措施,就不对平台作出包含转通知在内的任何作为要求,那么权利人的投诉行为将失去意义,网络平台也会因此沦为投诉信息的黑洞。此外,通知受理机制不可替代的价值还在于,来自平台的通知更能引起服务对象的重视。如此,既可以提醒因过失上传侵权内容的服务对象及时采取下架等补救措施,又可以对故意侵权的服务对象进行有力威吓。
综上,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与网络产业的日益繁荣,注意义务标准严格化,势必成为网络平台治理的主要发展趋势,确立独立的通知受理机制,不仅有助于为平台日后可能承担的实质审查义务做好前期准备,还可以提前解决部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因此,作为新兴互联网产业模式,混合型网络平台有必要构建统一标准化的“通知-受理”程序,规避被控知识产权侵权的可能风险。(二)制定针对一般网络服务的分级分类响应机制
根据服务模式不同,现有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提供交易服务的特殊网络服务提供者,即电子商务平台;另一类则是提供内容媒介服务的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内容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服务提供者。混合型网络平台通常聚合了上述所有服务类型,因此其风险合规对策必须分情况进行讨论。
在一般网络服务模块中,应当根据涉嫌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与特定服务模块中平台的信息管理能力,制定分级分类响应机制。近年来,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断涌现,不同类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技术构成各有特色,平台信息控制管理能力也各有高低。如果采取“一刀切”的治理模式,理论上有违比例原则的基本要求。实践中,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侵权治理本身也存在“一般领域灵活规制”的发展趋势。《民法典》对“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层层递进式的开放性列举,就采用了分级分类的侵权治理理念,是灵活规制思路在立法层面的具体体现。而我国司法判决也对“必要措施”的认定标准予以细化,要求其根据所侵害权利的性质、侵权的具体情形和技术条件等加以综合确定。在此背景下,作为聚合多种服务类型的混合型网络平台,更加应当制定针对侵权通知的分级分类响应机制,以防范不同服务场景下平台可能面对的多元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三)重点审查电子商务服务模块的侵权通知
受到“技术中立”原则的影响,此时平台的积极态度仍然无需通过主动清理侵权内容彰显。对平台而言,更为合适的方法是通过履行一定实质审查义务,对平台内的潜在侵权内容进行干预。具言之,(1)收到侵权通知后,结合通知内容作出侵权与否的初步判断,并(2)根据判断结果与侵权严重程度实施分级响应机制。(3)如果根据通知内容尚且无法作出判断,那么说明侵权通知本身并不符合法律“包含初步侵权证据”的要求,不属于合格通知,平台无须采取必要措施但仍应将通知转达平台内经营者。(4)若经营者发出了反通知,平台应再结合反通知提供的证据内容展开是否采取必要措施的综合认定。此外,(5)如果服务对象以出售侵权商品为业或者存在重复侵权行为,平台则须防止侵权内容的反复上传,必要时甚至可以封禁平台内经营者的账号。
五、结语
避风港原则设立之初的互联网生态环境,与现在相比已然大为不同,以混合型网络平台为代表的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断涌现,导致原本的规制方案稍显僵化。基于避风港原则的工具本质和制度张力,各国立法应当根据本国网络产业发展现状,合理分配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纵览网络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规范沿革,我国存在“一般领域灵活规制,特殊领域严格要求”的发展趋势。立法者扩张避风港原则适用主体、拓宽必要措施涵盖范围的举措,使得包括混合型平台在内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结合自身信息管理能力,充分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享受责任豁免待遇,提高侵权治理效率。
随着互联网产业发展的纵深推进,网络平台的规模扩张与功能耦合也日益加深。混合型网络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认定问题,只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侵权规制模式变迁的一个缩影。借此管窥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治理态势,《条例》提供的类型化规制思路实难满足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多元化治理需求,因此未来网络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应当遵循场景化理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把握侵权行为的恶性程度与平台的信息管理能力,精准划定责任边界。同时,也需要清楚认识到事后救济措施的效果始终有限,最佳的治理方案仍然是通过合规手段或多方磋商,将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扼杀在摇篮。
注:因字数关系,注释省略,详见《电子知识产权》刊发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