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行政机关为了尽快完成征收或因无法就补偿达成一致,会选择将房屋认定为违建,拒绝补偿。关于这一问题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今天中征律师结合一则案例来为大家专业讲解。
案件简介
裁判要点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应当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1.当事人作为本村村民,户籍一直未变动,应当依法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其婚后随迁入户的丈夫和所生子女亦均依法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
2.虽然其家庭长期在外居住生活,但并不因此丧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宅基地使用权。
3.尽管当事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建设房屋,所建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已被强制拆除,但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利,行政机关应当基于当事人合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对其予以补偿安置。至于当事人在该宅基地上是否有合法房屋,则是补偿安置过程中确定补偿标准的考量因素之一。行政机关仅以当事人所建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原住房已坍塌为由,拒绝给予当事人补偿安置的主张不能成立。
中征律师分析
在征收过程中,一些行政机关为了尽快完成拆迁,存在“以拆违代拆迁”的情况,遇到此类情况,被征收人可及时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来维权。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来讲,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一项基本权益,具有福利性质。在一些情况下,即便被征收人的宅基地上房屋已经灭失,也不应影响其作为被征收人享有获得补偿安置的权益。
中征律师提醒
遇到“以拆违代拆迁”的情况,被征收人可及时寻求律师的帮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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