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代征”是农村地区一种典型的违法现象。农民朋友们,你们知道它有哪些方式,清楚其危害吗?
“以租代征”会打着租赁土地的旗号,在地上进行项目工程建设,致使农民“地财两空”。中征律师将就以下典型案件为您详解,帮您“避坑”!
案例
2019年1月28日,被告鄄城县陈王街道办事处与鄄城县陈王街道办事处西曹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用于污水厂建设。
2019年3月,被告发放青苗补偿款,包括原告在内的绝大多数村民领取了青苗补偿款。同月,被告在涉案土地搭建围挡建设。
原告杨进臣等15位村民向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映被告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帽曹村耕地30亩搭建围墙建设问题。鄄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调查报告,督促被告尽快落实整改措施,在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之前禁止其违法建设行为。
原告向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申请信息公开,2019年7月10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作出答复告知书,载明:“经查,你们所申请地块涉及土地尚未征收,截止目前,我厅尚未收到涉及你们所申请地块的用地预审申请”。
原告依法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均以原告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被告实施了强制征收行为,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驳回起诉。
原告依法提起再审。再审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被申请人强占再审申请人承包耕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因此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系非法占地行为,而非强制征收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实施了强制征收行为,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起诉,显然未正确厘清被诉行政行为。
综合原审中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陈述,以及鄄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关于陈王街道办事处群众反映违法征地问题的调查报告》和《土地执法巡查情况通知书》的事实,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存在涉案土地搭建围挡建设、占用土地的行为。最终裁定撤销一、二审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中征律师分析
在实际生活中,经常有行政机关以和村委会签署土地租赁合同的方式,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项目工程建设。
若行政机关在没有依法办理审批以及按照《土地管理法》完成征收程序的前提下,“以租代征”即以土地租赁合同代替征收从而占用涉案土地进行项目施工,属于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