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2020年)

1.16【侵害商标权“情节严重”的认定】

1.17【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认定】

1.18【惩罚性赔偿的“基数”】

1.19【惩罚性赔偿的“倍数”】

1.20【惩罚性赔偿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的关系】

1.21【约定赔偿的适用】

1.22【合理开支的确定原则】

1.23【合理开支中律师费的确定】

1.24【关联案件的合理开支】

1.25【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

1.26【举证妨碍的适用范围】

1.27【举证妨碍的适用条件】

1.28【举证妨碍的释明及后果】

1.29【赔偿证据的保全】

1.30【赔偿证据的保密】

第二章文字作品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

2.1【一般考量因素】

2.2【特别考量因素】

2.3【参考许可使用费的基本赔偿标准】

2.4【参考行业利润率的基本赔偿标准之一】

2.5【参考行业利润率的基本赔偿标准之二】

2.6【最低侵权复制品数量的参考标准】

2.7【参考在线传播数量的基本赔偿标准】

2.8【参考稿酬的基本赔偿标准】

2.9【其他基本赔偿标准】

2.10【同时提供下载或在线收听的酌加标准】

2.12【影视性使用的酌加标准】

2.13【知名度的酌加标准】

2.14【侵权情节严重的酌加标准】

2.15【酌加情形的累计计算】

2.16【酌减情形】

第三章音乐作品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

3.1【特别考量因素】

3.2【复制、发行、在线播放的基本赔偿标准】

3.3【同时提供播放和下载的酌加标准】

3.4【公开现场表演的基本赔偿标准】

3.5【经营场所播放背景音乐的基本赔偿标准】

3.6【广播音乐作品的基本赔偿标准】

3.7【直播的基本赔偿标准】

3.9【知名度的酌加标准】

3.10【侵权情节严重的酌加标准】

3.11【酌减情形】

第四章美术作品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

4.1【特别考量因素】

4.2【参考复制、发行量的基本赔偿标准】

4.3【复制、发行、放映、在线传播的基本赔偿标准】

4.4【展览的基本赔偿标准】

4.5【影视性使用的酌加标准】

4.7【其他商业化使用的酌加标准】

4.8【知名度的酌加标准】

4.9【侵权情节严重的酌加标准】

4.10【酌减情形】21

第五章摄影作品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

5.1【特别考量因素】

5.2【参考复制、发行量的基本赔偿标准】

5.3【复制、发行、放映、在线传播的基本赔偿标准】

5.4【VR全景摄影作品的酌加标准】

5.5【体育赛事等大型活动现场摄影作品的酌加标准】

5.6【酌减情形】

5.7【参照适用】

第六章视频类作品、制品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

6.1【视频的范围】

6.2【特别考量因素】

6.3【广播、放映的基本赔偿标准】

6.4【参考在线播放收费的基本赔偿标准】

6.5【在线播放的基本赔偿标准】

6.6【同时提供播放和下载的酌加标准】

6.7【网吧播放的基本赔偿标准】

6.8【VOD播放的基本赔偿标准】

6.9【卡拉OK经营者的考量因素】

6.10【卡拉OK经营者的基本赔偿标准】

6.11【分割片段的基本赔偿标准】

6.12【知名度的酌加标准】

6.13【侵权情节严重的酌加标准】

6.14【酌减情形】

第七章侵害商标权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

7.1【考量因素】

7.2【考量证据】

7.3【生产商的基本赔偿标准】

7.4【线下销售直接侵权的基本赔偿标准】

7.5【线上销售直接侵权的基本赔偿标准】

7.6【销售商直接侵权的酌加因素】

7.7【帮助侵权的赔偿标准】

7.8【知名度的酌加标准】

7.9【侵权情节严重的酌加标准】

7.10【批量维权的酌减情形】

7.11【其他酌减情形】

第八章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

8.1【适用范围】

8.2【考量因素】

8.3【“仿冒”行为的基本赔偿标准】

8.4【多项“仿冒”行为的计算】

8.5【销售“仿冒”商品的赔偿参考】

8.6【侵犯商业秘密赔偿的考量因素】

8.7【侵犯多项商业秘密的计算】

8.8【销售侵犯商业秘密商品的免责】

8.9【商业诋毁的基本赔偿标准】

8.10【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的考量因素】附则

为妥善审理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统一裁判标准,建立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相协调的损害赔偿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审判工作实践,对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损害赔偿的确定,以及侵害著作权、

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适用法定赔偿的考量因素及裁判标准,制定如下意见。

确定损害赔偿坚持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导向,遵循填平原则,体现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损害赔偿司法认定机制。

被告因过错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且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获利、许可使用费、法定赔偿的顺序,提出具体的赔偿计算方法。

当事人选择后序赔偿计算方法的,可以推定前序赔偿计算方法难以确定赔偿数额,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当事人还可以依据协商一致的其他合理方式提出具体的赔偿计算方法。

原告除明确具体赔偿数额、赔偿计算方法外,还应当按照提出的赔偿计算方法进行举证。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和赔偿计算方法不予认可的,也可以提出具体的赔偿计算方法并进行相应举证。

当事人可以证明赔偿的具体数额,也可以证明赔偿数额的合理区间;既可以精确计算,也可以概括估算。

同一案件中,当事人针对同一被诉行为可以同时提出多种赔偿计算方法,针对不同被诉行为也可以分别提出赔偿计算方法。

原告仅提出赔偿数额,经释明后仍未提出具体赔偿计算方法且未提供相应证据的,对于其举证责任转移的主张,一般不予支持。

上述原告不服一审判决赔偿数额提起上诉的,在无充分理由和证据时,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一般不予调整。

当事人已提出具体赔偿计算方法和相应的证据,判决书中应

当评述计算方法的合理性和证据的可信度,细化阐述判决采用的赔偿计算方法,并在此基础上确定赔偿数额。

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获利,应当运用证据规则,采取优势证据标准,考虑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贡献率等合理因素。

确定侵权人的获利,一般以营业利润为准;被告完全以侵权为业的,可以销售利润为准。

裁量性赔偿不是法定赔偿,属于对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获利的概括计算。

有证据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获利明显在法定赔偿限额以外,综合全案证据情况,可以在法定限额以外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参照许可使用费确定赔偿数额的,一般不低于可比较的合理许可使用费。

认定合理的许可使用费,可以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许可使用合同是否实际履行,有无发票、付款凭证等相应证据;

(2)许可使用合同是否备案;

(3)许可使用的权项、方式、范围、期限等因素与被诉行为之间有无可比性;

(4)许可使用费是否为正常的商业许可费用而未受到诉讼、并购、破产、清算等外在因素的影响;

(5)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投资或关联公司等利害关系;

(6)其他因素。

在案证据难以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获利、许可使用费,也难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确定赔偿数额的,可以适用法定赔偿。

原告明确请求适用法定赔偿,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且提供一定证据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获利、许可使用费等,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参考。

法定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遵循裁判标准一致性原则,综合考虑权利、行为、过错、后果、因果关系等因素,体现案件之间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

恶意实施侵害商标权或者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且情节严重的,适用惩罚性赔偿。

“恶意”一般为直接故意。“情节严重”一般是指被诉行为造成了严重损害后果。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应当依据当事人的主张,但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该主张。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被告具有恶意:

(1)被告或者其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等在生效判决作出后,重复或变相重复实施相同侵权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2)被告或者其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等经权利人多次警告或受到行政机关处罚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3)假冒原告注册商标;

(4)攀附原告驰名商标声誉、抢注原告驰名商标;

(5)被告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原告驰名商标;

(6)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关系,或者具有代理、许可、经销、合作等关系,或者进行过磋商,被告明知他人知识产权存在;

(7)被告存在掩盖被诉行为、伪造或毁灭侵权证据等行为;

(8)被告拒不履行行为保全裁定;

(9)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侵害商标权的情节严重:

(1)完全以侵权为业;

(3)被诉行为涉及区域范围广;

(4)侵权获利数额巨大;

(5)被诉行为同时违反了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法

律法规,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破坏环境资源或者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6)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的情节严重:

(3)被诉行为导致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

(5)被告多次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或侵犯他人多项商业秘密;

(6)被诉行为同时违反了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破坏环境资源或者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7)其他情形。

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包括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获利以及许可使用费。

原告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一般不纳入计算基数。

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以前款确定的赔偿数额作为计算基数,在法定倍数范围内酌情确定。

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可以不是整数。

被告以其同一被诉行为已受到行政罚款或者刑事罚金处罚为由,请求抵销惩罚性赔偿相应数额的,一般不予支持。

当事人依法约定赔偿数额或者赔偿计算方法,并在诉讼中主张依据该约定确定赔偿数额的,应当予以支持。

确定合理开支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以及相应开支的合理性、必要性。

被告应当赔偿原告为制止被诉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该项内容单独列出

对于案情简单,诉讼标的不大,权利义务清楚的案件,原告主张较高

数额律师费的,不宜全额支持。

对于专业性强、案情复杂、工作量大的案件,原告以计时收费方式主张律师费的,可以予以支持。

对于尚未实际支出但根据合同约定必然发生的律师费,且律师确已付出相应劳动并符合付款条件的,可以予以支持。

在关联案件中,对于原告为制止被诉行为而共同支付的合理开支,已在其他案件中获得赔偿的,不再重复计算。

侵害著作人身权及表演者人身权情节严重,且适用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仍不足以抚慰原告所受精神损害的,应当判令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低于5000元,不高于10万元。

在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均可以适用举证妨碍的有关规定分配举证责任、确定赔偿数额。

责令被告提供账簿、资料的,应当向其释明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账簿、资料的法律后果。

被告在一审诉讼中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账簿、资料,在二审诉讼中提交相应证据,用以推翻一审判决依法认定的事实的,不予采信。

与赔偿数额有关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出证据保全申请。

具有相应资质的金融机构以担保书或独立保函形式为证据保全提供担保的,一般应予准许。

当事人提交的与赔偿数额有关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法

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可以请求责令对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保密。

经审查需要保密的,可以责令对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签署保密承诺书,并采取适当措施限定质证的范围和方式。

适用法定赔偿确定其他类型作品赔偿数额的一般考量因素,可以参照上述条款。

除一般考量因素外,文字作品的法定赔偿可以考虑的特别因素包括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稿酬标准、版税率、作品的类型、作品的创作难度、作品的篇幅等。

能够查明涉案文字作品通过相同或者类似方式取得许可使用费的,可以将许可使用费作为基础,根据作品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期限、方式等因素,按照可比性原则参考确定赔偿数额。

其他类型作品可以参照上述方法,确定赔偿数额。

被告未经许可通过图书、音像制品等形式复制、发行涉案文

偿数额。

图书和音像制品的出版商、复制商、发行商等应当能够提供侵权复制品的具体数量而拒不提供,或所提供的证据不能采信的,可以参考下列数量确定侵权复制品的数量:

(1)图书不低于3000册;

(2)音像制品不低于2万盘。

其他类型作品可以参照上述标准,确定赔偿数额。

被告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文字作品,能够查明被诉侵权作品的下载量或者阅读量,且被诉侵权作品是付费下载或者付费阅读的,可以参考下载量或者阅读量确定赔偿数额。

被诉侵权作品是免费下载或者免费阅读的,因下载量、阅读量等数据形成情况比较复杂,下载量、阅读量等数据仅作为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利的参考因素,对下载量、阅读量等数据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合理酌定。

被告未经许可通过发行图书、报刊等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

涉案文字作品,无法查明许可使用费,也无法查明出版发行数量或者下载量、阅读量的,可以参考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基本稿酬标准确定赔偿数额。

其中,原创作品按照80元至300元/千字计算,翻译作品按照50

元至200元/千字计算,汇编作品按照10元至20元/千字计算。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

涉案文字作品虽系原创,但内容陈旧、临近保护期限、知名度低或被告侵权情节轻微的,可以按照40元至80元/千字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涉案文字作品虽系原创,但发表于信息网络,篇幅巨大、独创性低且知名度低,按照字数计算的赔偿数额明显畸高的,可以按照每部作品

5万元以下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被告提供涉案文字作品在线阅读的同时提供下载或在线收听的,可以比照前述2.8条规定的基本赔偿标准,酌情提高1-2倍确定赔偿

数额。

被告未经许可将涉案文字作品改编并拍摄、制作为电影、电视剧、网络游戏、短视频的,可以比照前述除2.9条规定外的基本赔偿标准,

酌情提高1-20倍确定赔偿数额。

涉案文字作品具有获得国际或国内知名奖项、进入国际或国内阅读、销售排行榜前列、作者知名度较高等情节的,可以比照前述除2.9条

规定外的基本赔偿标准,酌情提高1-5倍确定赔偿数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侵权情节严重,可以比照前述除2.9条规定

外的基本赔偿标准,酌情提高1-5倍确定赔偿数额:

(2)被诉行为影响较大;

(3)权利人发出侵权警告或通知后被诉行为仍持续;

(4)重复侵权或变相重复实施相同被诉行为;

(5)侵权获利数额较大;

其他类型作品可以参照上述规定。

本章所列酌加情形可以累计计算,但累计后的总额不应超过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限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比照前述基本赔偿标准,酌情降低赔偿数额:

(1)涉案文字作品独创性低;

(3)原告大量购入低价值文字作品,批量提起诉讼;

(4)被诉行为系执行国家政策或者具有公益性;

(5)按照前述标准计算的赔偿数额,明显不合理的高于涉案文字作品市场价值,或者明显不合理的高于同类作品市场价值;

除一般考量因素外,音乐作品的法定赔偿可以考虑的特别因素包括音乐作品的类型、音乐作品的曲长、音乐作品是否已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等。

被告未经许可以音像制品的形式复制、发行涉案音乐作品或者在线播放涉案音乐作品,无其他参考因素时,原告为词、曲著作权人的,每首音乐作品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600元,其中词、曲著作权人赔偿占比为40%、60%;原告为录音制作者的,每首音乐作品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2000元;原告为表演者的,每首音乐作品的赔偿数额

一般不少于400元。

被告未经许可以图书、杂志等载体复制、发行涉案音乐作品,可以参照文字作品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被告未经许可同时提供在线播放和下载涉案音乐作品的,可以比照前述在线播放的基本赔偿标准,酌情提高1-2倍确定赔偿数额。

被告未经许可将涉案音乐作品非免费现场表演的,现场表演的门票收入能够确定的,可以门票收入除以现场表演的歌曲数量为基数,以该基数的5%至10%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每首音乐作品的赔偿数额不少于3000元,其中词、曲著作权人赔偿占比为40%、60%。

无法以上述方法确定赔偿数额的,可以综合考虑演出现场规模、演出性质、演出场次等因素,按照每首音乐作品不少于3000元确定赔偿数额,其中词、曲著作权人赔偿占比为40%、60%。

被告未经许可在经营场所将涉案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播放的,原

告为词、曲著作权人的,每首音乐作品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600元,其中词、曲著作权人赔偿占比为40%、60%。

被告未经许可广播涉案音乐作品侵害广播权的,可以比照前述3.5

条规定的基本赔偿标准,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主播人员未经许可在网络直播中播放或演唱涉案音乐作品,根据主播人员的知名度、直播间在线观看人数、直播间点赞及打赏量、平台知名度等因素,可以比照前述在线播放、现场表演的基本赔偿标准,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涉案音乐作品具有获得国际或国内知名奖项、进入国际或国内音乐排行榜前列、专辑销量在国际或国内销量排行榜前列、成为国际或国内知名影视剧主题曲等情节的,可以比照前述基本赔偿标准,酌情提高1-5倍确定赔偿数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侵权情节严重,可以比照前述基本赔偿标准,酌情提高1-5倍确定赔偿数额:

(1)擅自将涉案音乐作品作为主题曲;

(3)被诉侵权作品位列排行榜前列;

(4)其他情形。

(1)涉案音乐作品被使用的曲谱小节、歌词较少;

(2)其他情形。

除一般考量因素外,美术作品的法定赔偿可以考虑的特别因素包括美

术作品的类型、侵权商品中美术作品的贡献率等。

被告未经许可复制、发行涉案美术作品,可以参照涉案美术作品的正版定价乘以侵权复制品的数量,再乘以根据涉案美术作品所占篇幅、所处位置、使用次数、贡献率等因素酌定的合适比率,确定赔偿数额。

被告未经许可复制、发行、放映、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美术作品的,无其他参考因素时,每幅美术作品的赔偿数额一般为800元至3000元。

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美术作品制作动画片或者将涉案美术作品用作影视剧的主要道具、网络游戏中的元素等,可以比照前述4.3条

规定的基本赔偿标准,酌情提高1-20倍确定赔偿数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未经许可将涉案美术作品进行商业化使用,可以比照前述4.3条规定的基本赔偿标准,酌情提高1-10倍确定赔偿数额:

(1)将涉案美术作品制作为商品;

(2)将涉案美术作品作为企业标识进行使用;

(3)将涉案美术作品作为商品的包装、装潢;

涉案美术作品具有获得国际或国内知名奖项、在拍卖过程中成交价格较高、被公众知晓程度较高等情形的,可以比照前述4.3条规定的基

本赔偿标准,酌情提高1-5倍确定赔偿数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侵权情节严重,可以比照前述4.3条规定的

基本赔偿标准,酌情提高1-5倍确定赔偿数额:

(1)通过专门图片类网站、客户端软件或公众号等,大量登载侵权美术作品供公众下载;

(2)突出使用涉案美术作品;

(3)侵权商品销售量大;

(4)被诉侵权作品影响大;

(5)其他情形。

4.10【酌减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比照前述4.3条规定的基本赔偿标准,酌情降低赔偿数额:

(1)涉案美术作品为系列作品,每幅作品之间仅细节部分存在差异;

除一般考量因素外,摄影作品的法定赔偿可以考虑的特别因素包括摄影作品的拍摄难度、摄影作品清晰度(格式、尺寸)、后期制作成本、被诉侵权作品清晰度、侵权商品中摄影作品的贡献率等。

被告未经许可复制、发行涉案摄影作品的,可以参照美术作品4.2条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被告未经许可复制、发行、放映、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摄影作品的,无其他参考因素时,每幅摄影作品的赔偿数额一般为500元至2000元。

被告未经许可使用VR全景摄影作品的,根据VR全景摄影作品的单一视角图拍摄数量、作品展现场景的效果、拍摄成本、

制作难度等因素,可以比照前述摄影作品的基本赔偿标准,每幅VR

全景摄影作品酌情提高1-5倍确定赔偿数额。

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体育赛事等大型活动现场摄影作品的,根据赛事级

别、拍摄对象的知名度、拍摄角度、拍摄难度、呈现画面稀有程度、作品的时效性等因素,可以比照前述摄影作品的基本赔偿标准,酌情提高1-5倍确定赔偿数额。

(1)被诉侵权作品像素低、尺寸小;

(2)涉案摄影作品为系列作品,每幅作品之间仅细节部分存在差异;

(3)其他情形。

本章规定的视频类作品及制品,包括电影(微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短视频、MTV、综艺节目视频、体育赛事节目视频、连续的游戏画面等。

除一般考量因素外,视频类作品、制品的法定赔偿可以考虑的特别因素包括:(1)视频的具体情况,如视频的类型、时长、票房收入、收视率、点击率、档期、是否属于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预警名单中的作品等;

(3)原告提供涉案视频的商业模式、收费标准等;

(4)被诉行为是否发生在热播期或热映期、被诉侵权视频的清晰程度、被诉侵权视频的影响力等;

(5)其他因素。

被告未经许可将涉案视频类作品进行广播或放映的,无其他参考因素时,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类作品每部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

2万元;微电影类作品每部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万元;综艺节目视频类作品每期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3000元;其他短视频类作品每

条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2000元。

被告未经许可在线播放涉案视频类作品、制品,需付费观看的,可以参考单部计费标准、会员收费标准等不同收费方式以及收费标准,确定每部作品或制品的赔偿数额。6.5【在线播放的基本赔偿标准】

被告未经许可在线播放涉案视频类作品、制品,无其他参考因素时,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类作品每部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3万元;微电影类作品每部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5万元;综艺节目视

频类作品每期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4000元;其他短视频类作品每条

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2500元;录像制品每部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

500元。

被告未经许可在线播放涉案视频类作品、制品并提供下载的,可以比照前述在线播放的基本赔偿标准,酌情提高1-2倍确定赔偿数额。

被告未经许可将涉案影视作品上传至网吧局域网,或从第三方购买置有影视作品的软件安装到网吧局域网及接受网络更新服务,具有过错的,每部作品的赔偿数额一般为3000元至8000元。

被告未经许可在酒店、宾馆等场所通过VOD点播系统播放涉案影视作品的,每部作品的赔偿数额一般为1万元至3万元。

卡拉OK经营者未经权利人许可,也未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并支付费用的,每首歌曲赔偿数额一般为200元至800元。

被告未经许可将涉案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视频、体育赛事节目视频、连续的游戏画面等分割成若干片段,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能够替代或基本替代被分割视频的,可以按照前述在线播放的基本赔偿标准,确定赔偿数额。被诉侵权片段不能替代被分割视频的,每一片段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500元,但赔偿总额不应超过整部作品的基本赔偿标准。

涉案视频具有获得国际或国内知名奖项、票房收入较高、收视率或点击率较高等情形的,可以比照前述基本赔偿标准,酌情提高1-5倍确定赔偿数额。

(1)被诉行为发生在首次播映日之前或热播期、热映期;

(1)涉案视频的著作权保护期即将届满;

(2)涉案视频未获得审批许可即在我国境内公开传播;

适用法定赔偿确定侵害商标权行为的赔偿数额时,可以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声誉,商标权人的商品单价及利润,被诉侵权商品的单价及利润,被告的类型、经营方式、经营规模、侵权情节、主观恶意等因素。

原告主张法定赔偿时提交的下列证据,除明显不符合常理或者有相反证据外,可以予以采信:

(1)被告以公开方式宣称的销售数量、销售额、利润等;

(2)第三方平台显示的被诉侵权商品销售数量、销售额、利润等;

(3)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中立机构发布的统计报告或者行业报告显示的行业平均销售数量、销售额、利润等;

(4)与被告具有可比性的第三方销售数量、销售额、成交价格、利润等;

(5)符合行业惯例的平均价格;

(6)其他证据。

对于前述第(1)(2)项证据,被告仅以夸大宣传或者刷单、刷量等为由否认的,一般不予支持。

以被诉侵权商品的生产商作为被告的,可以根据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被告的生产规模、商标许可使用费、商品利润率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一般不低于20万元。

以被诉侵权商品的线下销售商为被告的,无其他参考因素时,赔偿数额一般为2000元至3万元。

以被诉侵权商品的线上销售商为被告的,可以参照7.4条的规定,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7.6【销售商直接侵权的酌加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比照上述销售商的基本赔偿标准,酌情提高1-5倍确定赔偿数额:

(2)线下经营规模较大;

(3)经营场所处于繁华地段;

(5)使用涉案商标的商品价格较高;

被告仅系超市、商场、市场或者电商平台等经营者,且上述主体经查明构成帮助侵权的,可以比照前述赔偿标准,视其主观过错程度,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涉案商标知名度较高或者商标权人知名度较高的,可以比照前述基本赔偿标准,酌情提高1-5倍确定赔偿数额。

涉案商标在被诉行为发生及持续期间为驰名商标的,可以比照前述基本赔偿标准,酌情提高5-10倍确定赔偿数额。

(2)被诉行为涉及区域范围较广;

(3)侵权获利数额较大;

原告基于同一商标,针对不同销售商分别提起诉讼,案件数量较多且累计赔偿数额明显不合理的;或者具有明知生产商而不予起诉等不合理情形的,按照上述基本赔偿标准下限的60%至70%确定赔偿数额。

按照前述规定计算的赔偿数额,具有明显不合理的高于涉案商标市场价值等情形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比照前述基本赔偿标准,酌情降低赔偿数额。

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及违反原则性条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确定赔偿数额时,经营者的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的,均可适用法定赔偿。

适用法定赔偿确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赔偿数额时,可以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原告实际损失的影响;

(2)原告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投资回报及交易机会的减少或丧失、竞争优势的降低、客户的流失、市场份额的下降及商业信誉的贬损;

(3)被告可能获得的利润或者其他潜在利益;

(4)行业特点、商业模式;

被告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行为,赔偿数额一般不低于

10万元。

同一案件中,被告实施多项“仿冒”行为,造成不同损害后果的,赔偿数额应当分别计算。

被诉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被告为销售商的,可以参考第七章有关销售商的规定,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同一案件中,被告侵犯原告多项商业秘密的,赔偿数额应当分别计算。

被告销售不知道是侵犯商业秘密商品,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一般仅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实施商业诋毁行为的,赔偿数额一般不低于1万元。

8.10【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的考量因素】

附则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京高法发[2005]12号)同时废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THE END
1.找律师找网上律师在线咨询免费在线律师询问华律网找律师栏目为亿万法律需求者提供的一个专业网上查找律师平台,可以通过地区、专业、所在律所等多种方式快速找到适合自己的律师进行免费在线法律咨询。https://www.66law.cn/findlawyers/
2.免费法律咨询平台推荐:专业律师在线解答刑法劳动法公司法婚姻操作起来也非常简单,您只需在平台上注册一个账户,然后提出您的问题,就会有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解答。整个过程完全免费,您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当然,如果您需要律师提供更深层次的服务,例如起草合同、代理诉讼等,平台也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服务,但这是按小时收费的,费用透明,完全取决于您的需求。 https://www.163.com/dy/article/J7CDEO0V05568OWR.html
3.中国法律服务网全国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中国法律服务网(2024年10月)更多 我们在这里向大家展示的“公益法律服务之星”,不仅因为他们有一颗金子般的心,自愿为公众服务,为社会尽责,他们还是训练有素的法律专家,以其专业的服务,帮助人们排忧解难,定分止争。他们活跃在中国法律服务网这个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公益法律服务的大平台上,为实http://www.12348.gov.cn/
4.线上咨询24小时免费律师咨询无论你身处何地,无论何时何地遇到法律问题,现在都有线上免费律师咨询服务可以帮助你解决。在线平台为你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法律咨询服务,让你随时随地得到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线上免费律师咨询的好处不仅仅是方便快捷,更重要的是能够省下大量的时间和金钱。传统的律师咨询通常需要预约并亲自前往律师事务所,而在线https://info.imlaw.cn/laws/8770.html
5.免费的法律咨询平台有哪些免费律师咨询app哪个好相关合集:12348中国法网律师办公软件学法律必备app法律援助app 免费的法律咨询平台有哪些?免费律师咨询app哪个好?线上咨询律师的软件有哪些?新绿资源网为您推荐网上正规律师咨询平台,包括天眼律师法律咨询App、百姓律师App、绿豆圈法律服务平台等,想找正规靠谱的律师咨询App,就来新绿资源网! http://www.xlhs.com/k/xslszxpt/
6.线上律师咨询网在线网上咨询律师寻求专业律师的法律建议?免费线上律师咨询网可以帮助您解决各种法律问题,提供高效、准确、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由资深律师团队提供权威的法律咨询指导满足您企业、个人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顾问等方面的法律需求。免费咨询解决您的疑惑,为您保驾护航!https://www.szxslawer.com/
7.免费法律咨询,一键呼叫律师,这儿帮你实现!宝安工会法律服务平台是依托微信公众号打造的全新职工“指尖”法律咨询平台,由宝安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专业律师在线解答职工各种法律问题,打造专属职工的“全天候”法律顾问,为职工开辟一条“便捷维权、快速响应”的绿色通道。 版块介绍 平台汇集线上法律咨询、常见问题指引和线下信息查询三大类功能,包含“我要咨询”“常见https://appatt.sznews.com/jzApp/files/szxw/News/202108/26/570227.html
8.李律师您好:孩子6:30分放学时在学校门口的人行横道线上走着孙术校律师对将满19周岁,偷了一部苹果手机,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孙术校律师对邻居房基地侵权,中院都驳回李律师您好:孩子6:30分放学时在学校门口的人行横道线上走着,已通过中线,被一辆逆行而来的电动车突然http://www.110.com/ask/question-9117986.html
9.在线律师是不是真律师线上律师是一对一咨询吗→MAIGOO知识摘要:现在网络上有很多法律咨询平台可以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有的是真的律师,他们在平台注册账号,回答问题可以赚一些外快;不过也有的可能并不是真人律师,甚至可能是机器人,因此大家会看到有的法律咨询问题下面答非所问,甚至乱答。线上律师咨询一般大多是问个大概,律师有空才回答,通常都不是一对一的,如果要一对一https://www.maigoo.com/goomai/253307.html
10.温德民律师广东广州温德民律师线上法律咨询服务广东广州温德民律师的为您提供线上法律咨询服务,温德民律师法律咨询电话:136***4746,快速预约温德民律师线上线下法律服务,请上找法网。https://wdmyly.findlaw.cn/
11.“法援在线”互联网+法律援助平台智慧司法解决方案“法援在线”拥有强大的线上线下营销策划团队、新媒体制作团队和律师志愿者团队,可深入基层并独立承担集策划、实施、宣传、法律服务等一系列的普法宣传活动。 “法援在线”还开辟了“法援直通车”,专门设有政府服务入口,利用平台大数据,为政府提供法律援助数据分析报告并及时把握社会舆情信息。 https://www.faanw.com/zhihuisifa/505.html
12.您的“私人律师”已上线,365天24小时在线免费服务!这个“热”线不一般 全市人民注意啦! 不管您在莲都还是庆元 不管白天还是黑夜 遇到法律问题 请拨打“12345”(“12348”) 法律咨询热线! 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提供24小时&免费的 法律服务热线! 近日,丽水市司法局升级改造公共法律服务热线"12345"("12348"),让群众足不出户,打个电话或者上个网就能解决法律难题,努力打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4146707?bdchann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