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必知十三:司法部关于实行律师出庭统一着装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司法局:

附件:

一、《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

二、《律师协会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二00三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一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必须穿着律师出庭服装。

第三条律师出庭服装由律师袍和领巾组成。

第四条律师出庭着装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二)律师出庭统一着装时,应按照规定配套穿着:内着浅色衬衣,佩带领巾,外着律师袍,律师袍上佩带律师徽章。下着深色西装裤、深色皮鞋,女律师可着深色西装套裙;

(三)保持律师出庭服装的洁净、平整,服装不整洁或有破损的不得使用;

(四)律师穿着律师出庭服装时,应表现出严肃、庄重的精神风貌。律师出庭服装外不得穿着或佩带其他衣物或饰品。

第五条律师出庭服装的式样、面料、颜色等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六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统一制作律师出庭服装。

第七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将律师出庭服装式样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八条各级律师协会对律师出庭服装的使用实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负责本所律师出庭服装的管理。律师出庭服装的购置、更新或因遗失、严重坏损而需要重新购置的,由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汇总各地申请,统一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购置律师出庭服装。

第十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每年6月1日至20日、12月1日至20日受理购置律师出庭服装的申请。

第十一条律师出庭服装的费用由律师事务所承担。律师调离律师事务所时,需将律师出庭服装交还律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律师出庭服装不得转送、转借给非律师人员。如有遗失、损坏,要及时向所在地律师协会报告。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由律师协会予以训诫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二律师协会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使用律师协会标识,统一律师协会和律师职业标志,加强使用律师协会标识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协会标识是全国律师行业使用的统一标志。该标识由一大一小两个同心圆、五颗五角星、三组正反相背代表律师的“L“图案组成。象征着由广大律师组成的律师协会,沿着有中国特色律师制度的道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开拓进取,不断壮大。蓝色、淡黄色为会徽主要色调。

第三条律师协会会徽

(一)律师协会标识图案加外圈标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黑体、中英文字样,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用会徽;

(二)各级律师协会会徽必须统一使用律师协会标识图案。

律师协会标识图案加外圈标有本律师协会黑体、中英文字样,为本律师协会专用会徽。

第四条律师协会标识、会徽的使用范围:

(一)各级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和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协会会员入会、宣誓等重大仪式以及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组织的有关活动中使用的标牌、旗帜、文件、材料、桌签等;

(三)各级律师协会颁发的奖状、荣誉证章、证书、证件等;

(四)各级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出版的报刊、图书及其他出版物;

(五)各级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中使用的信签、信封、名片、礼品和其它有关律师业务的办公用品、服饰以及用于对外的宣传品上;

(六)其他用于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的情况。

除前款规定外使用律师协会标识、会徽的,应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批准。

第五条律师协会会徽的悬挂应置于显著位置。使用律师协会标识应当严格按照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随意更改图形、文字及颜色。

第六条律师徽章。律师徽章内圈图案为律师协会标识,外圈标有“中国律师”黑体、中英文字样,为纯铜镀镍材质,直径分40毫米和18毫米两种。40毫米徽章为执业律师出庭佩戴专用标识:18毫米徽章为律师平时佩带标志。

第七条执业律师出庭必须佩戴徽章。

第八条律师徽章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统一制作和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制作。

第九条律师对徽章要加以妥善保管,防止丢失,不得转送他人佩带;如有丢失,应立即报告当地律师协会和省级律师协会,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向全国律协提交补发申请。

第十条律师协会标识、律师协会会徽及律师徽章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二)律师出庭徽章不得用于平时佩带;

(三)不得用于与律师职业无关的任何个人活动;

(四)其他不适于使用的场所。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使用律师协会标识、会徽及律师徽章的行为,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由律师协会予以训诫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各级律师协会对律师协会标识、会徽及其徽章的使用,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戴卫祥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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