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基层法律服务参照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执行。附件:1.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山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2017年8月7日附件1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依法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外地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
3、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主要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
6、费、评估费、拍卖费、翻译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向第三方另行支付。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后,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应当事先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第十三条律师服务费、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办案差旅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出具的,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除前款所列两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
7、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符合本省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应当帮助办理法律援助申请;对不符合本省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经济困难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第十七条因故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八条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
8、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或者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办公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依据、投诉举报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律师事务所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一)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依据的;(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
9、价的;(三)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收费的;(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等方式变相提高政府指导价的;(五)存在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第二十一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办案差旅费规定的;(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办案差旅
10、费用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差旅费有效凭证的;(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五)其他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8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附件2山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一)侦查阶段:1500-10000元/件;(二)审查起诉阶段:2000-15000元/件;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
11、讼案件的,按照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执行;(三)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的,2500-25000元/件,担任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酌情减收;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执行;(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以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
12、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500-12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2500-3000元,诉讼(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加计算:1万(不含)—10万元(含)部分收费比例为6%-9%;10万-50万元(含)部分为5%-6%;50万-100万元(含)部分为4%-5%;100万—500万元(含)部分为3%-4%;500万元以上部分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2500-10000元/件。四、代理以上诉讼案件,也适用计时收费,收费标准为150-3000元/小时,不足一小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