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良述律师执业维权研讨会记录:看完录像,他泪流满面

吴良述律师执业维权研讨会记录:看完录像,他泪流满面

杨学林律师博客杨学林律师博客2016-06-13

2016年6月10日广西南宁

杨学林(北京律师、主持人、吴良述法律顾问):

我说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一千名会员来看望吴良述,有人质疑我能不能代表这么多人。我的回答是可能还要多。联署如果不截止而敞开签名的话,不知会有多少人。

下面,按议程进行。

吴良述(广西律师、撕裤事件当事人):

首先感谢杨学林律师千里迢迢来到南宁声援我们律师、声援我本人维权。还感谢其他各位律师包括葛文秀律师。

这不是偶然事件,不过碰到我身上。向来我性格有些坚持,这事从我身上爆发。在南宁每一个律师只要去过这家法院都遭受刁难待遇。我相信每一位同仁通过网络已经了解了这个过程。在这里我简单介绍一下。

6月3日早上,我到青秀法院立一个加工承揽案件。立案窗口法官看材料不到2分钟,实际上他没有看透。他觉得是建筑工程纠纷,我感到很奇怪。这个案件,我认真考虑过的。这案件双方签订合同是钢结构来料加工合同,很简单,A4纸一页,后面还有小半页。里面约定管辖是乙方住所地,乙方就是我的当事人,就是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是住所地。加工承揽也是其住所地。来料,甲方,对方当事人,自己运输过来,加工好产品甲方自己运走。合同履行地也在青秀法院辖区。他认为是建筑工程合同,但是从合同里面,是没有任何体现出来。他为什么这样讲,目的就是找借口,减少立案,不立案,至少可以拖延立案。这是他们多年来的做法。

我也没有与他有冲突。我要求见他的庭长。他不同意。然后索要一个收据,或者在我留底的材料盖一个签收章。不管我怎么与他交涉,他就是不听。他看我坚持不离开,在那里交涉,他叫法警领我到信访接待室。他说你要收据,带你到信访接待室去要收据。

我不与他们讲多了,我还是去找他们的领导。我来到楼上,楼上法警帮我联系纪检组组长。十几分钟后纪检组的法官下来接待,他叫信访给我收据。信访的男法官看到我手机放在桌子上,就怀疑我对其不当言行录音。他问我是否录音?我说根本没有录音。他说:“要检查。要不你自己删除。”我说:“没有录音怎么检查怎么删除。”他说:“我们检查一下。”我说:“你检查可以啊。你要给我看在这场所不能录音录像的规定,搜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后来这个事情他不再纠缠了。我不知道他们已经耿耿于怀,或者要收拾我。

我们后来看录像就觉得,就是立案庭法官与信访的这位年轻的男法官,包括纪检组的组长,三人自导自演的戏。就是为了不给我收据,找我的茬。我从头至尾也没有拿到收据,到下午2点15分我们离开法院收据也没有给我。在这过程中,信访接待室的男法官去找了法警。

纪检组组长下来的时候,这个年轻的男法官又在纪检组法官耳语一分钟左右。我当时就提出意见了,现在的录像也看得很清楚。我说:“你作为信访接待室人员,你不仅之前受到立案法官的左右,现在又左右纪检组的法官。你到底是什么意思?”这从录像上面也看得出来。

纪检组的交代他给收据后,就上去了。信访接待室的男法官觉得我懂法不好对付,就叫法警来。他说要检查我的东西,我说:“你可以检查,你叫你们领导下来,或者叫纪检组的法官下来,到底是什么原因,是否有证据与法律依据?检查的手续?”纪检组法官又再下来,一直与法警盯住我。我怎么解释他都不听了。他们就是说我在录音,要检查。一直到法警抢我的手机,通过非常粗暴野蛮行为、殴打手段抢我的手机,整个过程纪检组法官一直在场看着,没有任何劝阻法警施暴的言行。

我无法太详细的讲这个过程了,我觉得包括前天看录像的所有领导,包括南宁中院、司法厅的、南宁市司法局、南宁市政法委的、自治区法院的、我们律师所的、还有我的两位代理人,20、30位人观看了。反正我在这过程中,我没有任何一句话是说过分的,也没有任何一个动作冲撞他们。这与我事发当晚写的被暴力殴打经过说明完全一致的。这个全程录音录像所反映的问题与青秀法院当天晚上发布的情况公告是不符合的,也就是说他们是在说假话。

那天通知我们看录像,我觉得我们一到那里我们好像被绑架的感觉。首先开了调查结果的通报会,接着安排青秀区院长作为代表道歉,并说马上进行赔偿两千元各种损失;第三点是对法院内部管理不善,会加强管理。我当时就表态:“今天是叫我们过来看录像的,我不是来接受道歉的。现在录像还没有看到,万一是我的错误呢?有可能是我向你们道歉,而不是你们向我道歉。现在道歉为时过早。现在只是得出一个初步的调查结论,又不是最终的。”我说:“不能接受,还是先看录像。”这样,法院把我们的手机都存起来。有些我一人坐那里的视频,没有人与我打交道的就快进。看完后,他们调查组说饿了要吃快餐。我当时非常激动,我激动得泪流满面。我觉得我还能够看到完整的录音录像,我是为这个泪流满面,这真是不容易。过往的事件中要看到这个录音录像,我这个还是第一次。

在这个过程中,因为当时我通知律协,罗世宏等几位律师来,我也经过慎重考虑。他们来怎么处理?今天是否处理,我要这样光半边屁股走出去?我经过反复的斟酌与考虑,我的个人形象,可能很难挽回或者不能挽回。但是我想到,假如处理不公,或者没有诚意的话,我也没有办法,只能是让外面的人了解真相。所以在他们律师协会到之前,我也没有想到院长与律协的人到那里后院长会赔礼道歉,这使我非常意外。公权力一直飞扬跋扈,他们那么嚣张的,他不会在这个时候不明真相时候就给我道歉。

实际上在这个过程中,他们在进入信访接待室之前已经沟通了解。我后面才知道,所以进来听我说了情况就赔礼道歉。但是我要求当着律协面播放录像,然后封存,要求对责任人处理的承诺,仍然要求给我收据,要求早就到达法院大门外而被堵在门外的亲戚朋友给我送水送衣服,院长也不同意,东西也不给带进来。我已经五、六个小时没有得喝水,干渴难耐,他们都没有告诉我法院那里有水可以喝。我提出,到现在为止,将近下午2点,你们都没有能给我一纸收据。所以,我见他所谓道歉根本没有诚意,他只是一味劝我换法警的衣服。我这个衣服是有意义的,有故事的,不能更换的,再说我普通老百姓怎么拿你法院的衣服,我穿着整齐的进入法院后面穿你法院的制服走出法院岂不荒唐。我就这样保持原样走出法院大门。

我们律师所一开始不信任我,可能是我的言语行为冲撞他们,否则他们把你打成这样,这么狼狈不堪出来,意思我给律师所,给整个行业丢脸了,可能也给事务所闯下大祸。头一两天,律师所一些人对我的意见非常大。后面律协调查中透露一些东西,录像还有,看了部分。我觉得打人部分的录像可能没有了,被删除了,因为他们说只看了部分嘛,我做好了被处罚甚至被坐牢的很坦然的心理准备。后来他们又透露出来吴良述没有过错,我稍微放心一些。从5日开始,怀疑我的人态度180°大转弯,说我为大家立功,为大家出了一口恶气,为这个行业立功。

我的维权要求将会通过另外的途径提出。

谢谢大家。

覃臣寿(广西律师、吴良述代理人):

我到法院,罗世红已经来了。当时太阳大,我要进去,法院不给。律协的人到之后,才能进去,但律协拒绝我们进去。我朋友在里面不知道生死,我都不能进去。我们只能在外面等。我在门口外面喊几句吴良述,不知道他听到没有。律协人进去,一直等,在车上等,到1点50,2点10分,吴良述就出来。走下来阶梯我就照相,走出门口又照。律协劝快点先走。

我讲一下对视频的看法。我当时通报会,我不太同意会长那么急的表态。我们没有看到视频之前他胡乱不能表态的,他应该代表律师权益。我比较10年前诺瓦克访华时他做出的反酷刑报告,当时的很大报告的部分用来描述律师权益被侵害。去年15年反酷刑中国报告中律师权益被侵犯的也占很大一部分。可以说过去十年基本没有进步。

我们的目标还是制度层面,具体诉求,刑事控告等是否获得支持。视频是否马上移交检察院?或者上级其他检察院,不是青秀检察院。

我就讲到这里,讲得比较乱,不好意思。

杨学林:

我谈一下“妥善处理吴良述事件的法治意义”,我打算从三个方面来阐述我的观点。

第一是我所认为的“妥善处理”的含义。

这个事件的处理肯定不能和稀泥,那就不是妥善了。只有通过这个个案的处理,既维护了吴良述律师本人的权益,又对法治建设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才是妥善。实际上这也是吴良述律师本人的追求。从吴良述律师刚才的发言中,我们看到他已经不是在为自己维权,而是在为整个行业维权了。这一点使我很感动。

具体来说,妥善的目标至少应该是这样的:

从律师方面来说,执业尊严应该得到维护。正如有的同行说的,跪着执业的境况不应该继续发生了。吴良述的执着抗争为同行树立了榜样,鼓舞了大家为权利而死磕的决心,树立了中国律师的正面形象,使大家在今后的执业活动中,敢于并且善于维权,而且要得到一定的效果。同时,要使得还存在幻想的同行明白,权利是抗争来的。最低要求是那些自己不抗争的同行,不要对在前方抗争的律师冷嘲热讽。毕竟,你也享受到了抗争成果啊。比如今后再去青秀法院交材料,肯定会拿到收据了。不光是这一家法院,整个南宁的法院,甚至于广西、全国,以后当事人都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收据了。单就这一点,吴良述的贡献就将载入史册。

从法院和法官方面来说,应该从这次事件中得到教训和启发,树立服务意识,改变工作作风。法官和律师之间本来并没有什么冲突,大家都在一样的法律这棵大树下乘凉,从理论上讲职业共同体是讲得通的。实践中对这个共同体争议较大,那是有人在破坏头顶上那棵大树。你把大树毁坏了,大家全玩完。而搞破坏的是谁?我想各位都很清楚。反正我是没见过有律师先不守法而导致审辩冲突的。律师又不傻,他就是靠法律吃饭的。他把法律破坏了,他如何吃饭?而我国的法官管理体质,则决定了他即便不按法律办事,他还是能够吃饭的。这次事件的处理,就是要让有的违法法官明白,你再继续违法的话,可能就没饭吃了。

从公权力方面来说,要对他们敲一次警钟。今后对待民众,要放下傲慢,摒弃敌视。现在许多机关把人民群众当敌人看待,不论人家来办什么事情,都好像人家欠他的钱,或者要来闹事。要让公权力明白,群众懂法的越来越多了,敢于和善于依法抗争的人越来越多了,不是那么好糊弄了。特别是像青秀法院对待这次事件最初的思维方式,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即首先考虑是掩盖真相,混淆视听,欺骗民众,误导舆论。最可笑的是竟然放出五毛污蔑吴良述是自己撕裂了裤子,甚至还理直气壮地埋怨吴良述拒绝穿他们的裤子。公权力的这种无赖式的定式思维,使他们在每次公共事件中,最后都败下阵来。这次要让他们知道,在互联网时代,这种思维不灵了。

从民众方面来说,要逐步实现保障知情权,免于受蒙蔽的权利。其实大家已经从公权力在各个公共事件中的表现吸取了经验和教训,那就是我不信你说的,我要看录像。实际上,这次事件又一次坚定了民众对公权力的质疑信心,即每次质疑都被逐步揭露的事实证明是对的。

第二个方面是这次事件涉及到的许多层面的法律问题。

关于材料收据的问题,涉及到立案,实际上是诉讼法方面的问题。其实这个问题全国的情况并不一样,有的地方的法院并没有障碍。人家交来材料,你出个收据,这本来是个常理,并不需要浪费专门的法律条文来确定。但是有的法院就是坚决不出。不出的根本原因是打算不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办案。就如同借了人家的钱坚决不出借条,那就是不打算还了。现在还有更严重的,即把人家通过邮政寄去的材料给退回来。我觉得这突破了底线,破坏了最起码的游戏规则。我相信通过这个事件,一定能促进法院系统进而其他公权力系统的改进工作。

关于公民拍摄公权力履职活动的问题,这是一个大问题,涉及到宪法第41条规定的公民监督权的行使。青秀法院在这个问题上是很不厚道的,一开始说怀疑吴良述可能拍摄了审判区和法官,说明他们不敢说在非审判区是不准拍摄的。后来就干脆抛出了最高法院的347号文,直接说在法院里边就不能拍摄。有的地方更甚,你在它的门口拍照留念都不准,这就是一种蛮横的衙门作风了。

这个问题,鉴于目前争议比较大,我想可以分两步走。先啃软骨头。既然你不让我拍摄,你就应该把你自己的监控录像向我开放,而且你要保证不是坏了。我想民众的这个要求公权力没有理由拒绝,那些洗地的五毛也无话可说。如果你连这点都做不到,那你再不许我自己拍摄,那就太流氓了。然后再来啃硬骨头,即公民的拍摄权。其实这不光是法院,还有其他的公权部门,以及其他的公职人员的执法过程,如城管、警察。实践中已经有许多这样的录像被放到了网上,目前还没有判例说公民这样做是违法的。

关于司法警察搜查人身、查抄财物的问题,也涉及到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安全的宪法问题,如果出现滥用职权的情景,则涉及到刑法。当然,在涉及实体法的同时,也涉及程序法,比如受害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向检察机关控告,还有违纪问题,那就要纪委出面了。

鉴于这些问题涉及到更专业的法律规定,比如肇事者的行为是否符合非法搜查罪、滥用职权罪、侮辱罪等的犯罪构成,需要召开专门的研讨会。但是否能定罪是一回事,进行控告是另一回事。起码现在以非法搜查罪进行控告,应该是可以的。当然,详细方案还需再细化。现在已经初步决定,近期在北京召开专业研讨会,会成立专业维权组。

关于法院非审判区不准拍摄的问题,这次有个意外收获,即引得最高法【2014】347号文这条蛇出洞。要不是吴良述事件的发生,大部分人还真不知道他们内部还藏着这么一个文件。这使得我们吃了一大惊,因为我们不知道某个公权力部门还藏着什么内部文件,在你没有任何准备的时候,关键时刻跳出来咬你一口。我们现在还没有办法断定这种文件的绝对违法性,但是一个法治国家出现这种不公开的文件,并且对不知情的公民具有强制性,足以显示法治的混乱。如果这种混乱不能加以改变,则宪法就失去了权威,法治就成为一句空话。

第三个方面我要谈谈律师如何应对此类情况。

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是律师本人要做得正,无原则性的错误。令我没有想到的是,吴良述律师在事件的全过程中,竟然连一般的非原则性瑕疵都不存在。这既一举粉碎了那些洗地五毛的造谣中伤,也使我们的维权有了底气。因此,我们就敢于要求公开录像,而青秀法院就不敢。

再次,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当然,坚持原则是前提。本案的原则是什么呢?一是要真相,比如明明是殴打,却被说成不是殴打。这个是原则,绝不能让步;二是肇事者应当受到惩处,至于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有待于我们下一步的维权工作和公权力纠正错误的诚意。所谓灵活性就是适当让步,见好就收。考虑到公权力蛮横无礼的特征,要让它完全公布真相,完全尊重事实是不现实的。因此,当这次维权所涉及到的吴良述律师本人的权益得到某种程度的实现,以及有迹象表明公权力已经或者将要进行某种纠错时,我们将会调整自己的诉求,也就是妥协。

有人说现在就可以灵活了,因为青秀法院已经道歉了,答应赔偿了。我当然看到了青秀法院和联合调查组的举动,但我觉得起码到今天为止,官方一直在掩盖真相,庇护责任人。因此,继续维权的空间还是有的。

我注意到吴良述律师本人的态度很坚决,甚至于做好了承担某种不利后果的准备。我认为绝对不能让本来的受害者由于维权而加重受害,不论什么理由都不能是这样的结果。因此,我们在座的每个人都应该坚持这样的原则:尊重吴良述的选择,同时保护好吴良述。

陈家鸿(广西律师):

我们这次讨论会主题是吴良述律师执业维权讨论会。我对这个标题有点异议,应该是:律师被法官撕裤子引发律师该如何维权?

因为吴良述是以律师的身份去法院交材料立案引起争纷,导致法警对吴律师施暴,表面上看直接侵犯的是吴律师个人的合法权益,但仔细分析可以看出,这不只法警个人对吴良述一个人的矛盾,而是整个法官队伍,包括法警,书记员,甚至包括公安队伍,检察官队伍在内的整个司法系统对整个律师队伍的蔑视。

吴良述是6月3号被南宁市青秀区法院撕裤子,当天中午我在百举鸣律师所听到覃永沛主任说吴良述律师在青秀区法院被打了,我也赶到了青秀区法院门口准备声援吴律师。由于当天我赶到青秀区法院门口时,已经是2:00钟了,吴律师在覃臣寿律师和石民权律师的陪同之下去到了广西民族医院来检查身体的受伤情况,我于是又马不停蹄地驱车赶到民族医院看望吴律师。

当天晚上,我与另一位朋友陪同吴律师到国海律师事务所去参加所谓的由青秀区法院的法官代表,法警代表,南宁市司法局,律师协会,政法委以及国海律师所合伙人与吴良述律师本人组成的一个见面会。

可惜的是,直到一个多小时后座谈会结束了,我也沒听到法院方面的人对吴律师说声对不起和道歉的话。只是律师协会的人宣布专门成立一个专案组来调查处理这件事情,请大家放心。

所以,这不是吴良述律师或者陈家鸿律师个人的事,是事关全中国27万执业律师的大事。是中国法治事业的大件事!我们不单只是要向广西的司法机关和律师协会提建议,不单只要追究肇事法官法警的责任,还应该发动全国性的律师维权行动,要让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文整治司法环境。就像北海四律师被抓事件与李庄律师事件促使人大修改了(刑事诉讼法)一样,我们这些事件最好也能促进中国法治的进程。好让法官像个法官样,律师像个律师样,不再是目前的糊状和尴尬状况。

杨在新(广西律师、北海案被抓律师):

第一、政府不应该把律师帮助当事人维权视为影响其社会稳定的因素,客观上律师只是利用其掌握的法律知识根据案件的特点引导当事人走法律程序进行维权。律师只会把当事人带上法庭不会带上梁山。律师坚决与各种各样的违法行为作斗争,要维护的是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

第二、吴良述律师事件不是偶然的,中国封建王权专制独裁专横的恶习在今天还残留了不少余毒,公权力的肆无忌惮欺压百姓恶行屡有发生,中国要走向法制社会任重而道远。

第三、多年来中国律师的合法权益被公检法随意侵犯举不胜举,虽然律师是法律共同体的一员,但公权力从未把代表民权的律师视为其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份。

第四、中国律师必须利用吴良述律师被法警殴打这个典型事件作为一个契机,通过各种各样的维权方式能让司法部门进一步更具体地落实保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五、不可否认,许多律师遇到此类事件都选择低调默不作声或者很无奈。现在,中国律师群体里现在已经有越来越多此类事件的抗争者,说老实话,如果是本律师遇上也绝不会放过与他们作坚决的斗争。

梁进新(广西律师):

1.吴良述律师此次事件处理方式做得很到位,能及时向律协和律师朋友求助,并勇于公开真相,值得我们所有律师同行学习!

2.吴律师能得到社会各界,特别是律师界同行的声援和支持,具有偶然性,律师遇到同样事件时,很难效仿和复制,所以,我们急需律师维权制度化,并广泛相互交流学习维权方法、方式和注意事项。

3.鉴于律师协会在律师维权中没有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现阶段我们急需成立律师界自我维权民间组织,让律师被侵权时得以及时、恰当的发动维权措施。

4.鉴于吴良述律师维权事件的事实基本确认是法院责任,希望律师界就青秀法院此次违法行为涉嫌的罪名进行具体详尽的论证、研讨,以便吴良述律师向检察院控告。

吴明智(广西律师):

我很感动。吴良述律师谈了很多具体的,网上没有的细节。听了我很感动。杨学林律师提到很多原则性的东西,很有意义,但是很多细节性东西还要继续探讨。你提出的那些东西好像太大局性,太全局性,一个案件是否能够解决这么多问题?昨晚上我与吴良述一起,他手写了一些具体诉求。通过具体诉求,一步步推动法治进步。所以,杨学林老师你的意见,还有具体的细节,可能要再考虑,可能不是一次能够解决的。

还有杨在新,我也很欣赏你。你是广西律师第一个出名的。你说没有遇到这样事情,而吴良述遇到了。吴良述事件,我觉得是意义特别重大,比你那个更重大一点。我能不能遇到?难说。

我的意见,就是我们各行各业,个人通过自己的行为,细小的行为把法治推动进步。我代理原告向南宁中院起诉4个机关不作为,南宁中院立案庭也想像你这样,我要给一个收据,不给,说要补充材料。要告的是南宁市政府、工商局、南宁市住建局、广西区住建局。这个事情可能会使我成为热点。我的意见就是每个人通过自己的一言一行,逐步地从各方面推动社会法治进步。对吧,各个方面,各人有各人的特长,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

我没有遇到吴良述那种事情,遇到也可能不敢这么坚持。南宁万科欺诈消费者案按照合同应由青秀法院立案,可是青秀推到良庆区去立案。我没有坚持下去。南宁中院没有给我一个回执,他说要我补充,我就回来了。我没有吴良述律师那种完全彻底的执着精神。在博白6村民案,我与吴良述律师同台为当事人做过辩护人,我也很了解他,也很佩服他。我觉得,吴良述律师给我们做出一个榜样,我们要好好地支持他,帮助他。

覃臣寿律师这方面的坚持也很值得佩服。我希望我们大家一起好好研究,处理好这个事情,能够像杨学林律师讲的一样起到正面作用。要有原则性,要有灵活性。

我发言到这里。希望这个事情能够真正一点一滴地推动法治进步。

葛文秀(广东律师):

1.听了吴良述律师的关于这个案件发生过程的陈述,以及覃臣寿律师关于这个案件过程法院监控视频的查看情况的介绍,真的是愤怒难平,在此强烈谴责南宁青秀法院肆意侮辱、殴打律师的暴行。

2.吴良述律师的遭遇,我们都感同身受,吴律师受侵犯的事件实际上是中国律师执业环境的缩影,这种恶劣的环境近年来更是日趋严重。法院号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号称最公正、最讲理、最文明的地方,然而,律师立案仅仅因为要求出具收到材料的收据,竟遭到法官指使法警肆意侮辱和殴打。这些法官和法警不仅没有法官的基本道德修养,而且,连做人的基本良知都欠缺。我完全理解吴良述的诉求,坚决支持他的维权主张和行动。

3.法院的关于立案场所不得录言录像的内部意见,我执业二十多年从未听闻。这种内部意见对社会无约束力。公民的批评权监督权是宪法性权利,任何政府部门以不公开的内部文件规定企图限制剥夺公民的宪法权利都是违宪的和无效的,是不能容忍的。这个问题上,完全赞成杨学林律师的提议。

4.无论是雷洋案,还是今天的吴良述案,提出的是这样一个问题,生活在这块土地上的人民,是否还有安全感,是否还有起码的人的尊严?雷洋案的追求真相,吴律师坚持追责,这些行动的本质实际上就是在追求我们做人的尊严,追求我们做为一个中国人应当有的尊严。

陆廷海(广西律师、吴良述所在律所负责人):

一、支持理性依法依规维权:1、如果吴律师对认定不属于殴打不服,应及时向调查组司法厅局律协提交认为属于殴打的书面意见,阐述理由,争取取得调查组最终结论的支持,但是如果调查组或对方有充足理由合理解释,也应接受,树立理性维权典范。2、诉求开除判刑责任人应提供法律依据,我个人认为缺乏法律依据,不支持刑事控告、开除、登报道歉一个月等诉求。

二、吴律师在事件中即使被撕裂裤子也坚持讲法讲理不卑微,保持了律师的气节尊严;不管事实最终是否认定为殴打,在法院已经承认有过错并三次道歉情况下,应该考虑谅解体现律师宽广胸怀,不必要求重罚责任人,应该把注意力从这件事转移,吴律师应利用事件给自己形成的巨大名声促进中国法治进程帮助律师行业维权保障律师执业权益。

三、任何维权论坛应注意不得违背四项基本原则。

覃永沛(广西律师、点评人、百举鸣律所主任):

首先非常感谢杨学林律师来支援吴良述律师。吴良述表述很勇敢,广西律师没有孬种的。如果律师不勇敢,我们的当事人肯定不相信。这是关键,怕报复,越怕越报复。吴良述的事件证明,越勇敢,公权力越畏惧。站起来才安全,躲去后面去,越欺负你。覃永沛不怕吊证,我们绝对不会低头。

律师的执业尊严不容侵犯。法官只有尊重法律,才能得到律师的尊重。

各位的发言都很精彩,也很实际。特别是吴良述所在的国海所负责人陆廷海律师亲自到场,代表所里明确表示支持维权,这令我感动。吴良述的维权,需要各方的合力。各方、各人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支持的手段,都是在为社会主义法治做贡献,我们都要感谢。特别感谢百举鸣律师事务所以及覃永沛主任,你们的无私付出,为本次研讨会的成功举办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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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浅谈聘请律师注意事项浅谈聘请律师注意事项 我国正逐步成为一个法制比较成熟的国家。法制化必然导致国家法律体系的纷繁复杂,法律事务的处理已经成为一项理论性、技术性都非常强的专业活动,客观上要求法律事务需要由法律专业人士来处理。律师正是这种社会分工和社会需求的产物。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法律事务,既可以http://www.lzsdyj.cn/xwxq.html?newsid=5615161&_t=1722621786
8.律师执业风险防范心得体会(通用15篇)之前在家里和沈律师约好的7号去所里见面谈一下,7号一大早我就醒来了,洗漱后,我就按之前在网上查到的地址走去,早上沿着昨晚经过的道前街一路走去,相比晚上看到的夜景又有不同的感觉,自己更加喜欢这个地方了。大概8点半左右我就到了公大所楼下,稍加整理仪表后,我给沈律师联系了一下,她已经在办公室了,我也https://mip.ruiwen.com/xindetihui/4432243.html
9.实习律师工作总结1、了解案情,倾听当事人陈述,与当事人良好沟通,深刻理会当事人真正意图,合理分析案情,告知当事人成功的可能性和注意事项,让当事人心中有底又有信心,但不要打保票,把话说死了。 2、写律师法律文书 (1)写起诉状 a、民事起诉状 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写好起诉状。这写起诉状需要先有个初稿,再细化修改,“文章https://www.pinda.com/zhichang/gongzuozongjie/434126.html
10.黑龙江省律师协会欢迎您!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分析后,应向委托人提出预见性、分析性的结论意见,但应当注意避免虚假承诺;(5)律师依法辩护、代理案件提出的正确意见未被采纳或因枉法裁判,使律师的预先分析意见没有实现,不能认为律师的意见是虚假承诺;(6)委托人拟委托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时,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提出https://www.hljlsxh.org.cn/html/1/158/565.html
11.我做律师最危险的一次:当事人儿子遭绑架,流氓要把我喂海参这是一个根据真实故事改编的电影。宋律师状告当权者,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风险:同事质问他为何放弃安逸的生活、辛苦找到的目击证人被临时抓走,甚至自己的妻子都收到了恐吓电话。 他选择坚持,结果自己也被捕入狱,也看到过自己的当事人被打到满身血痕。 对律师来说,最棘手的往往不仅是辩护难度,更在于自己的生命遭受威胁。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5349089
12.咸宁市人大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主动探索政务服务审批流程再造改革,把“一网通办”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按照分类探索、先易后难、因地制宜的原则,围绕“一件事”集成服务,减事项、减层级、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让数据多跑路、百姓少跑腿,提升行政服务整体质效,让市场主体和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http://www.xnsrd.gov.cn/rdgb/dwjrdcwhgb/202010/t20201021_2202161.html
13.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注意事项包括哪些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注意事项包括哪些 导读:执业律师在接洽当事人时应遵守以下准则:首要的是严守保密原则,确保当事人的隐私和案件信息不被泄露;其次,坚守法律底线,不参与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司法的行为;同时,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协助当事人充分理解案情及法律后果;此外,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让他们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https://www.64365.com/zs/3101499.aspx
14.推荐阅读律师与当事人吃饭时需注意的五大事项应酬是生活中常见的,但不同职业应酬的方式与做法却会有所不同,其中就有一个特定的职业(律师),由于职业的特殊性,律师出去应酬时就会有许多不同的地方,领络律师今天主要讲律师与当事人一起吃饭时该注意的几点。 律师应酬技巧 做律师难免由于各种原因要和当事人一起吃饭。饭可不是随便吃的,可是有讲究的。营销无处https://www.douban.com/note/610299341/
15.聘请律师的委托流程及注意事项广东方则理律师事务所官网律师和委托人地位是平等的,只有给予充分的尊重,律师才会尊重你。有些当事人自认为聘请律师花了钱,就想着把律师当做雇工一样使,不分时间场合的咨询律师,以命令的口气指使律师,趾高气扬、不可一世,不把律师放在眼里。自然,这样的当事人也得不到律师的尊重。 http://www.fangzeli.com/nd.jsp?id=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