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登记备案问题解答(一至十五)

一、实际控制人要求。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机构中至少一家已经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普通会员;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机构中至少包括一家在协会登记三年以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该管理人最近三年私募基金管理规模年均不低于5亿元,且已经成为协会观察会员。

二、“一控”要求。同一实际控制人仅可控制或控股一家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

三、股权稳定性要求。申请机构的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秉承长期投资理念,书面承诺在完成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登记后,继续持有申请机构股权或实际控制不少于三年。

问: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申请备案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一、初始规模要求。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初始募集资产规模应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二、封闭运作要求。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合理的募集期,且自募集期结束后的存续期不少于两年。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存续期内,应当封闭运作。

三、组合投资要求。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应当主要采用基金中基金的投资方式,80%以上的已投基金资产应当投资于已备案的私募基金、公募基金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

私募资产配置基金投资于单一资产管理产品或标的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规模的20%。

四、杠杆倍数要求。结构化私募资产配置基金投资跨类别私募基金的,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不得超过所投资的私募基金的最高杠杆倍数要求。

五、基金托管要求。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托管人不得从事与其存在股权关系以及有内部人员兼任职务情况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托管业务。

七、关联交易要求。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机构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的权益性资产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防范利益冲突,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按照市场公允价值执行,并按照协会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单一投资者的基金要求。仅向单一的个人或机构投资者(依法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除外)募集设立的私募资产配置基金,除投资比例、托管安排或者其他基金财产安全保障措施等由基金合同约定外,其他安排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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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存在哪些不予登记的情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此将如何处理?

2.申请机构提供,或申请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

4.申请机构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5.申请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6.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切实维护私募基金行业正常经营秩序,敦促私募基金管理人规范运营,督促律师事务所勤勉尽责,真正发挥法律意见书制度的市场化专业制衡作用,进一步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工作的透明度,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自本问答发布之日起,在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制度基础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进一步公示不予登记申请机构及所涉律师事务所、律师情况,并建立以下工作机制:

1.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定期对外公示不予办理登记的申请机构名称及不予登记原因,同时公示为该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名单。

5.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为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入会法律意见书或者其他专项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出具了肯定性结论意见的,参照第二、三、四条原则处理。

二、未完成首只私募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否办理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重大事项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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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请登记、备案私募基金时,应当如何落实专业化管理原则?

若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确有经营多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实际、长期展业需要,可设立在人员团队、业务系统、内控制度等方面满足专业化管理要求的独立经营主体,分别申请登记成为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已登记多类业务类型、兼营多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如何按照上述专业化管理要求进行整改?

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从已登记的多类业务类型中仅选择一类业务类型作为展业范围,确认自身机构类型,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提交机构类型与业务类型变更申请,以落实专业化管理原则。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须在完成机构类型与业务类型的变更确认之后,方可提交新增私募基金备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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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一般从业人员如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怎样进行基金从业资格注册?

二、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如何按规定完成后续培训学时?

答: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各类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基本业务规范,遵循职业道德,掌握基金专业知识,了解创新业务、理论与技术前沿,并根据新业务、新形势及时更新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提升其执业胜任能力。

按照协会2016年2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已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度需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方可维持基金从业资格。对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需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15个学时的后续培训;对在2015年12月31日之后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需自资格取得之日起一年内完成15个学时的后续培训。对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一般从业人员,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

(一)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四、根据近期媒体报道,个别私募机构为完成其登记备案寻找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外部人员进行“挂靠”,协会如何评价?

答:私募基金行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是私募基金行业的精英,也是重要的自律管理和行业服务对象。私募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应充分珍视个人诚信记录,诚实守信,自觉加强自身诚信约束和自律约束,防范道德风险。

个别私募机构为完成其登记备案寻找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外部人员进行“挂靠”,这种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属于“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其他信息报送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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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前两批资格认定委员会表决情况,为使资格认定工作起到正面引导的作用,申请资格认定的人员及其推荐人,应具备一定行业地位或社会影响,且申请人应为行业资深人士。同时对其推荐人,有以下情况需要回避:

1.同批表决中作为申请人的;

2.申请人与其推荐人互相推荐的;

3.与申请人任职同家机构,或关联方及分支机构的;

4.因从事私募基金外包业务、审计或法律服务业务、评级业务等,与申请人存在商业利益关系的;

5.现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监管、自律管理工作的;

6.一年内累计推荐人数3人次以上的;

7.被推荐的申请人近三年内发生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被采取监管措施等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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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政策成果中包括欢迎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和合资企业申请登记成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按规定开展包括二级市场证券交易在内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请问,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申请登记成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有何要求?

答:根据第七轮、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以及第七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达成的政策成果,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应当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

(二)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的境外股东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且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三)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境外股东最近三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有境外实际控制人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该境外实际控制人也应当符合上述第(二)、(三)项条件。

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除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二)在境内从事证券及期货交易,应当独立进行投资决策,不得通过境外机构或者境外系统下达交易指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如何进行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登记?

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登记后,应当依法及时展业。其设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及时履行备案手续,按时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的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等信息报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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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6年2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符合哪些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基金从业资格?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申请认定基金从业资格:

1.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含创业投资)6年及以上,且参与并成功退出至少两个项目;

2.担任过上市公司或实收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大中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且从业12年及以上;

3.从事经济社会管理工作12年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由所在机构或个人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资格认定申请书;

(2)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符合上述条件一的,需提交参与项目成功退出证明和两份行业知名人士署名的推荐信,推荐信中应附有推荐人职务及联系方式;

符合上述条件三的,需提交有关组织部门出具的任职证明;

二、符合哪些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只需通过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可以申请认定基金从业资格?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并通过科目一考试的,可以申请认定基金从业资格: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哪些科目可以认定基金从业资格?

答:1.根据《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15]112号)的规定,已于2015年12月份之前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投资基金》科目考试的,需再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方可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2.已于2015年12月份之前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市场基础》和《证券投资基金》考试,或通过《证券市场基础》和《证券发行与承销》考试的,均可直接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四、不符合上述三项资格认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答:参加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统一组织的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和科目三《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2016年9月份推出)。参加考试的人员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二考试,或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成绩合格的,均可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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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和《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答:从已提交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和《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情况看,总体上发挥了专业法律服务机构的尽职调查和中介制衡作用。但也存在《法律意见书》缺乏尽职调查过程描述和判断依据、多份《法律意见书》内容雷同、简单发表结论性意见、未核实申请机构系统填报信息等问题。现就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的一般性要求说明如下:

3.《法律意见书》的陈述文字应当逻辑严密,论证充分,所涉指代主体名称、出具的专业法律意见内容具体明确。《法律意见书》所涉内容应当与申请机构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保持一致,若系统填报信息与尽职调查情况不一致的,应当做出特别说明。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不得瞒报信息,应当确保《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6.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上的签字签章齐全,出具日期清晰明确。《法律意见书》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律师事务所就“私募基金管理人重要情况说明”出具的确认函,均需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及骑缝章,列明经办律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证件号码并由经办律师签署。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符合哪些资质要求?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作为基金服务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但中国基金业协会未就律师事务所入会作出强制性要求。

三、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如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尽职调查?

答: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在对申请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开展尽职调查时,应当核查和验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条第(八)项所提及的完整的涉及机构运营关键环节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考虑到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现状,为支持私募基金管理人特色化、差异化发展,保障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中国基金业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经营实际情况,通过选择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的专业外包服务,实现本机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目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核心竞争力。

7

一、开展民间借贷、小额理财、众筹等业务的机构,同时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如何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二、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高管人员以及基金经理有何资质要求?

6

问: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的取得方式?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

(一)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三)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二)、(三)情形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应提交相应证明资料。

5

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当在基金业协会履行什么手续?

4

问:《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3号)关于基金经理“静默期”的要求是否适用私募基金行业?

3

问: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设立新的私募基金,在适用合格投资者标准时,针对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的投资者类型,是否需要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数量

答:目前,证监会正在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现阶段,基金业协会建议,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数量累计不超过200人,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超过50人。

投资者应当符合协会关于合格投资者建议标准:

(1)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3)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对于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的投资者,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数量。但是,依法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集合投资计划,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2

一、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目前证监会正在制定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在证监会有关规定出台之前,协会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者募集资金:

二、没有管理过基金的机构可否在协会登记

答:协会优先登记有管理基金经验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申请。对于没有管理过基金的申请机构,协会除核对其是否如实填报申请材料、申请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的诚信信息外,还将通过约谈高管人员、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查。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此类机构,协会予以办理登记:一是高管人员具有相应的投资管理从业经历;二是基金管理人具备适当资本,以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三是机构具备满足业务运营需要的场所、设施和基本管理制度。

1

一、外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纳入登记备案范围

答复:境内注册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境外注册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暂不纳入登记范围。

二、自然人是否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答复: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自然人不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三、实缴资本未到位的机构能否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答复: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适当资本,以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

四、私募基金是否可以承诺保底保收益

五、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如不登记有何后果

答复: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否则,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基金业协会与中国证监会已建立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共享和定期报告机制。已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4月30日以前履行申请登记手续。对于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业协会将提供各项服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体测指南”、“自查指南”(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体测指南”、“自查指南”(二)如何出具一份高水平的私募法律意见书

THE END
1.关于转发省律协《关于举办第五期全省律所主任(管理合伙人)培训班各区(市)县律师工作委员会: 省律协将于2024年12月20 日(下周五)在成都市举办第五期全省律所主任(管理合伙人)培训班,现将省律协《关于举办第五期全省律所主任(管理合伙人)培训班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严格落实、积极组织推荐律师参加培训,现将相关https://www.cdslsxh.org/390/1078/1846315
2.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关于举办“刑事诉讼法修改”专题研讨会的通知举办时间:2024年12月22日14:30-16:30(14:00开始签到)举办地点:西城区司法局会议室参与人员:各律师事务所、律师 报名信息确认友情链接 联系我们 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北里219号商业楼二层202房(红领巾公园东侧1872) 邮编:100025 Email : msc@bcla.org.cn 办公电话 http://www.bcla.org.cn/main/baoming.aspx?KeyID=00000000000000010862
3.关于2023年度深圳市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的通知律师所需按照《广东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粤律协〔2020〕41号)《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落实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的若干意见》规定组织本所律师参加年度考核,并根据评定标准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出具相应考核结果。本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分三个阶段进行: http://www.szlawyers.com/info/6952d9b77a9e46cdbd20b07c23e25d72
4.持续进修讲者简介: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讲题:监管执法新趋势及最新案例 日期:2024年5月22日 (星期三) 时间:下午4:30至7:00 截止报名日期:2024年5月17日(星期五)(额满即止) 报名名额:500人 本会网址:www.hksfe.org 会员报名程序及指引: 1.请会员登入本工会网站,按会员登录登入会员个人帐户,登入后要输入会https://www.hksfe.org/%E6%8C%81%E7%BA%8C%E9%80%B2%E4%BF%AE
5.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包括为证券投资基金的注册、清算等基金业务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 另一方面,基金业协会虽然制定并于2020年4月30日发布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律师事务所入会指引》(中基协发〔2020http://www.guantao.com/sv_view.aspx?Id=3064
6.律师服务团疫情期间广东律师执业保险法律指引1、广东省律师执业责任统保协议的保险责任及保险期限、赔偿限额? 答:(1)广东省律师协会作为投保人为其被保险人即律师事务所、注册律师(扩展至持有律师协会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的实习律师、律所行政人员)在中国境内办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业务时,因过失行为未尽其业务上应尽之责任及义务,造成委托人及其利害关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6748947
7.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为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监管,规范上海市国有企业数据资产的评估管理工作,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相关制度规定,以及资产评估相关行业准则和指导意见,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6月14日正式发布《上海市国有企业数据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指引》规定,国有企业采用估值方式的,或确难通过评估或估值方式对数据资https://www.boss-young.com/newsDetail?id=fa5dc6ce-0639-4541-6149-08dca252dfb0
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 *附件列表(点击查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 以上为本协会专业委员会收集并提供的汇编资料,仅供学习、参考。http://www.dglawyer.cn/info/dbc0da56f2124faa94e60fea750136b2
9.《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2024修订版)——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包括为证券投资基金的注册、清算等基金业务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 另一方面,基金业协会虽然制定并于2020年4月30日发布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律师事务所入会指引》(中基协发〔2020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5016258398781696
10.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决定充分发挥律师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律服务作用,制定和发布律师事务所入会指引,吸收精通基金法律服务、执业质量和执业信誉有保障的律师事务所加入协会。建立健全基金法律服务的执业标准体系和会员律师事务所的自律管理机制,为基金行业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保障。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责任http://m.edu24ol.com/news/2018-3/15221994574090.html
11.佛山市律师协会【补(换)发实习证】业务指引2024-12-02 【注销实习】业务指引2024-12-02 【转所实习】业务指引2024-12-02 【变更指导律师】业务指引2024-12-02 【申办实习证】业务指引2024-12-02 【律师事务所首次/恢复接收实习人员资格】业务指引2024-12-02 佛山市律师协会公司律师申请入会手续 (2024.11更新)2024-11-29 https://www.gdlawyers.net/index.php
12.第八章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电子课件.ppt2.律师执业必须经过律师协会规定的岗前培训。 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和年度登记手续。 4.遵守律师协会章程。 5.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活动。 6.接受律师协会的监督管理。 7.按时交纳会费。;五、尊重同行 (一)共同服务,分工合作 (二)尊重对方律师 (三)不得阻挠委托人就同一事务再委托其他律师参与 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2/0623/8105030057004112.shtm
13.永顺泰(001338)公司公告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 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二零二二年四月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传真: (86-10) 8519-1350https://q.stock.sohu.com/cn,gg,001338,9052484478.shtml
14.7月第一天,这5名律师就被司法部通报处分!按照法律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教育管理本所律师依法、规范承办业务,加强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不得放任、纵容本所律师。 5.天津朱米娜律师因未按时出庭参加庭审诉讼被处警告 在未解除委托代理关系的情况下,当事人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朱米娜律师开庭事宜,朱米娜律师未按时出庭参加诉讼。 https://www.meipian.cn/28odmd4a
15.会年会胜利召开专业活动上海[摘要]作为国际贸易的年度业务会议,12月2日在上海举办的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国际贸易(反垄断)专业委员会意义特别,会上探索了国际贸易业务与事务所其他业务的结合点,介绍和推广了锦天城国际贸易的业绩,同时组建了保证委员会运作的秘书处,标志着专业委员的工作进入全领域、多所合作、常规化的新阶段。 https://www.allbrightlaw.com/SH/CN/10482/5ee00f2fa13ce36a.aspx
16.成都市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23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一)市律协下发考核通知附件及系统操作指引至各分会(工作站)、各律师事务所。(4月2日) (二)律师提交材料和律所考核(4月10日-4月24日) 1.律师在线提交考核资料。 律师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考核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向所在律师事务所提交年度考核材料,在系统中填报考核资料,考核系统(http://cd.oa.aclahttps://www.cdslsxh.com/390/1139/1637189
17.锦天城李桂云律师:法律顾问,建筑房产,外商投资锦天城制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入会核查内部工作指引 李桂云律师参与对四川某基金管理公司入会核查法律服务 锦天城荣膺“2023 ALB China 华南地区律所”榜单 [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网站法律顾问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外资并购境内企业 http://www.liguiyun.cn/
18.渝万律师2023年第3期文章渝万律师2023年第3期文章 卷首语 2024:曙光初照渝万所 岁末年初,渝万所《星火讲堂》开讲了。二十多名年青律师在这里学习交流,激荡着智慧的火花。这个讲堂承载着渝万律师的期盼,将长久地办下去,青年律师探索高端法律服务的脚步会从这小小的讲坛迈开。新的年代,新的使命,渝万律师最需要什么?法律服务的实践告诉我们http://www.lawyeryw.com/article/ywkw/2024_04_23_1762.html
19.[网摘]中基协北京答疑会要点3、在所要求的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法律意见书中或未来的现场核查中,需要提供相关的信息,基金业协会会将法律意见书中记载的或现场核查收集的信息与系统中记载的信息进行核对,如果有不一致之处,需要进行解释说明。解释说明不合理的,基金业协会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如不接受办理业务,甚至可能会动用信息披露办法中的部分行https://www.jianshu.com/p/6ae6a58731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