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司法行政机关统筹管理的,汇聚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发挥综合管理服务功能,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供法律咨询、法治宣传、纠纷调解、法律援助,以及有关法律需求与事项的咨询、指引、帮助的综合性、一站式服务平台。
2.功能设置
2.1接待现场来访,解答法律咨询。
2.2受理、审批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2.3解答人民调解业务咨询,受理、指派、分流和协调处理人民调解案件,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2.4结合实际提供或导引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导引律师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业务。
2.5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协助开展各种形式的法治文化活动。
2.8配合做好辖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指导、考核工作。
2.9接收对司法行政工作和法律服务的投诉、意见建议。
2.10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服务工作。
3.平台建设
3.1场所
3.1.1设置固定的服务办公场所,一般应位于临街一层、交通便利、方便人员来往的地方,以及依托区法律援助中心或司法局,政务(行政、公共、综合)服务大厅(中心)等场所建立,办公场所面积应与所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方式等相适应,原则上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面积不少于100m2,统一场所标识、指引,方便群众获得信息、寻求帮助。
3.1.2设置服务区、办公区、等候区,具体要求如下:
a)服务区设置开放式服务大厅,半开放式接待柜、座椅,配备相应接待室、个别谈话室、调解室等与窗口服务配套的业务用房。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安装电子显示屏和公共法律服务触摸查询一体机等设备。
b)办公区设置会议室、办公室、档案资料室等。
c)等候区设置法治宣传资料存取架,配备书写台、意见箱、座椅等便民服务设备设施。
3.2名称、标识标牌设置
3.2.1名称:XX市XX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3.2.2标牌设置应做到规范、整齐、简洁、醒目,便于识别。
3.2.3对外标牌设置:相对独立的法律服务中心应在大厅正门上方设置“XX市XX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标识,或在正门右侧悬挂“XX市XX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标牌。
标识标牌样式应符合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形象识别规范要求。
3.2.4统一标识设置:根据场所情况,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司法行政徽章和统一的“12348”标识。
3.2.5指示牌设置:服务窗口上方分别悬挂或通过电子屏显示或桌面台牌设置“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律咨询”“综合服务”等标牌。
标识、标牌的设置,应规范、整齐、简洁、醒目,版面应统一使用司法行政徽章。
3.2.6公示牌设置:各地应根据场地实际情况设置在显著位置,采取上墙或设置桌面台牌或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服务事项、办事流程、服务人员信息及其他公示内容。
3.3通讯网络
3.3.1符合省司法行政信息网络一体化智能平台建设要求,实现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与实体平台有机融合。
3.3.4有条件的地方,提供区、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联网的远程视频系统。具备条件的,还可延伸至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
3.4办公设备及便民设施
3.4.2配备接入12348公共法律服务网络的电脑和摄像头。
3.4.3配备便民桌椅,并提供笔、老花眼镜、应急物品等用品。
3.4.4设置公示栏,公示内容包括服务事项、办事流程、服务人员信息等。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采取上墙或电子显示屏等形式,设置区域范围法律服务导引指示栏。
3.4.5配备宣传资料存取栏、意见箱。
3.4.6设置残疾人无障碍通道和设施。
4.岗位职责
4.1岗位设置
设置管理协调、窗口服务、综合服务、辅助保障等岗位。
4.2管理协调岗位
4.2.1职责要求
负责中心日常管理,履行管理、协调、服务和监督等职责。
4.2.2人员配备
由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公共法律服务管理部门、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兼任主任,负责中心全面工作。可设副主任,负责中心运行管理与业务开展。
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人员配备符合机构编制有关规定。
4.2.3岗位要求
具体要求包括:
a)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和管理能力;
b)熟悉中心服务内容和服务流程;
c)确保服务管理有序、高效。
4.3窗口服务岗位
4.3.1职责要求
4.3.2人员配备
根据中心人力资源情况,可由市、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法律服务专业人员、法律服务志愿者等担任。
4.3.3岗位要求
a)了解司法行政业务;
b)了解中心服务内容、运行流程;
c)具备法律服务基础知识。
4.4综合服务岗位
4.4.1职责要求
接受指派,承接服务窗口交办的服务事项。
4.4.2人员配备
根据群众服务需求情况,可由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仲裁员、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志愿者、有关社会组织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专业人员担任。
4.4.3岗位要求
b)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能胜任本业务法律服务工作;
c)对于有资质要求的岗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4.5辅助保障岗位
4.5.1职责要求
维护中心服务大厅正常办公秩序;辅助窗口接待岗做好工作;完成值班主任交办事项;负责中心后勤保障。
4.5.2人员配备
由中心主任、副主任安排。
4.5.3岗位要求
a)服从工作安排;
b)工作责任心强;
c)了解中心工作流程和要求。
5.服务要求
5.1服务范围
服务范围包括:
a)法治宣传;
b)法律咨询;
c)法律援助;
d)纠纷调解;
e)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指引;
f)其他公共法律服务事项。
5.2服务方式
5.2.1现场服务:工作人员提供现场服务。
5.2.3网络服务包括:
a)通过安徽法律服务网(12348安徽法网)网络平台提供服务;
c)通过电子显示屏等提供服务。
5.2.4自助服务包括:
a)有条件的地方,现场提供公共法律服务触摸查询一体机等服务;
b)摆放办事指南、服务手册等印刷品提供服务;
c)通过安徽法律服务网(12348安徽法网)终端等提供服务;
d)通过宣传栏提供服务。
5.2.5便民服务包括:
a)上门服务;
b)专项流动服务;
c)参与应急处置。
5.3服务规范
5.3.1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a)仪表规范,佩牌上岗;
b)态度端正,尽心尽职;
c)用语文明,周到热情;
d)依法办事,公正廉洁。
5.3.2办事要求
办事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a)程序简单、手续齐全且可当场办结的事项,实行即收即办;
b)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事项,指导申请人当场补正;
e)应提供网上咨询、表格下载、网上申报、网上预审、网上流转审批、网上投诉、状态检查和结果反馈等电子服务内容。
6.内部管理
6.1制度建设
a)服务承诺制度;
b)首问负责制度;
c)一次性告知制度;
d)满意度评价制度;
e)投诉处理制度;
f)分流交办会办制度;
g)岗位职责制度;
h)档案管理制度;
i)学习培训制度;
j)效能考核制度;
k)需求研判制度;
l)责任追究制度;
m)统计报告制度;
n)服务评价与回访制度。
6.2台帐管理
6.2.1中心台账设立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制度台账:中心建设的制度文件;
6.2.2定期对各类台账有关内容进行整理汇总,立卷归档。加强服务台账信息化、数字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