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在风险防范的方法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二、利率市场化下存在的风险
实现利率市场化的机制,能够有效的实现货币资产在供求之间的高效配置以及高效使用,并且可以充分体现其公平性以及公正性,对于我国来说,在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以及产业类型的升级等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对于依赖政府的管制利率开展经营形式的商业银行而言,将会导致许多风险的产生,大致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以及盈利风险。
(一)利率风险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在商业银行中是一直都存在着的,但是,实现市场利率化之后,在程度上获得进一步的提升。因为金融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是普遍存在的,往往导致了信贷市场的反向激励以及反向选择,通常情况下借款人为了能够定期支付高额的贷款成本就会选择高风险,同时带来高收益的项目进行投资与经营,借款人为了得到高额的利润只有把资金投入到有很高风险的行业,这种情况就加剧了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
(三)盈利风险
大部分商业银行营业的收入,大致是来自于一些表内业务以及相应的表外业务这两大部分,其中表内业务是传统银行业务,而表外业务是创新型业务,现阶段还不是很成熟,所占据的比例也比较少。如果形成市场的利率机制,利率的波动必然会直接影响商业银行营业的收入,导致商业银行开展提高存款利率同时降低贷款利率的对战情况。为了增加存款数量,存款的利率就一定要上涨到一定的程度,然而为了争取一些贷款客户特别是优质的客户,贷款的利率不得不实行下降的措施,进而致使金融市场秩序的发生紊乱。
三、相应风险的防范对策
(一)利率风险的防范对策
2、改进利率的定价机制。对银行现有资产的负债状况进行分析,承担了多大的风险,其实行的基本方法有四种,分别为编制分析报告、模拟动态收入、分析净现值以及分析持续期。我国的商业银行应当在强化管理的前提下,逐渐引进多种价值分析的方法,形成系统的利率风险的识别与测量的体系。完善资金转移的利率定价机制,使风险和利息进行挂钩,真正达到用利息进行风险补偿。与此同时,还要强化对利率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严格按照监管制度执行。
(二)信用风险的防范对策
(三)盈利风险的防范对策
四、结束语
关键词: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对策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
“企业法律风险”最早是在2004实施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提到。所谓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预期与未来实际结果发生差异而导致企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因此给企业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当企业违反了法律,或者行为不符合法律规范,或者缺乏防范意识,都会产生法律风险。当前企业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体现在:一是经营性损失(包括收益或利润损失、成本增加等);二是是民事诉讼败诉(包括诉求的赔偿和讼费用等);三是企业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制裁;四是企业资产(包括有形和无形财产)受损;五是企业商誉受损及其他损失等。
二、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性
(一)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客观需要。目前在竞争空前激烈的国内和国际市场下,企业在面对越来越复杂的法律风险中想要获得市场优势,必须警惕企业法律风险,以尽量减少损失情况的发生。
(二)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是企业自身的发展和成长的重要保障。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一个成熟健康企业的重要标志,也是软实力的重要标志。多年实例表明,企业实现长期稳定发展,就必须加强法律风险防范。
(三)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企业法律风险的损失结果导致破产或倒闭,增加下岗职工,势必会影响到社会稳定,阻碍构建和谐社会。相反,则可以有效地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三、当前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出现的问题
当前我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出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
(一)部分企业管理者法律风险意识差
部分企业没有充分认识到律师在企业管理与发展中的重大作用,管理者对法律风险缺乏必要的重视,事前缺乏律师参与,产生诸多法律漏洞,一旦引发纠纷,进入诉讼阶段,才意识到律师的重要性。此时,一些案子由于漏洞过多或缺乏有效证据,已回转无力,即使律师参与也只能挽回少部分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完善不足
一些外聘律师参与企业法务管理偏向于应急性、被动化模式,律师服务偏重于案件诉讼,顾问律师远离公司的核心决策圈,对企业的重大决策发挥不了应有的影响,无法全面识别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更谈不上采取有效的防范和控制措施。与此同时,企业又缺乏系统的法务管理制度和法务人员,导致法律服务无法深入到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企业法律风险陡增。
(四)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
目前虽然有企业建立了较全面的合同管理制度流程,但在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认为程序烦琐或带着侥幸心理不认真执行这些制度。合同签订前未送企业法律顾问进行合同审查和评估。在业务执行的各环节中投有按照制度流程通过法律顾问做好审核监督肩的甚至根本就没有进行法律论证。
四、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对策
针对以上出现的法律风险问题,笔者认为要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可以从以下几点老考虑:
(一)加强企业法律风险意识
加强法律风险意识是识别风险、化解风险的前提,也是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思想基础。随着企业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完善,要求我们必须具有强烈的法律风险意识。要认识到,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会给公司带来严重的后果,但事前是可防可控的,因而一定要抓紧强化防范工作。实践中一些企业往往重视打官司,而忽视在日常决策中预防法律风险,企业在发展中必须树立守法观念,要有风险意识,做到企业行为合乎法律规范。
(二)建立健全公开、公平的内部决策机制
(三)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预防体系
(四)加强企业法律风险评估机制的建设
(五)适时选择外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企业根据自身实力,结合企业发展需要,发挥律师在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以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如果企业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为节约成本,可以聘请律师帮助企业形成“自我保护、自我约束”的依法经营机制,通过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形式,指导企业建立人事管理、合同管理、税务管理等制度,或通过定期上门方式对企业的法律风险进行诊断和预防,可全方位多角度帮助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在企业发展成熟阶段,如遇到专业性强的法律事务,也最好聘请律师为企业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以促进企业的健康成长、稳步前进。
(六)加强法律风险防范的交流与合作
总之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经营发展的每一个环节,如果不加以重视和及时规避,一旦风险出现,其后果往往是企业难以控制的,会给企业带来极大的甚至是颠覆性的灾难。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管理、依法开展各种经济活动,这是对企业最基本的要求。所以说,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加强企业风险管理最基本的要求。
参考文献:
1.2司法会计鉴定风险司法会计鉴定风险是指利用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者因某种原因追究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责任的可能性,其中主要原因包括:一是送检的财务会计资料本身存在的重大的错误和缺失;二是由于被审查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不系统造成送检的财务会计资料反映的经济活动不客观,另外因为司法会计审查的疏忽或是鉴定人员的专业素养不高,导致原本可以审查出的问题未能及时审查出,而以错误的资料得出了不恰当的结论,给利用结论者带来了重大的损失,造成利用结论者追究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责任。
2司法会计鉴定风险产生的原因
2.2鉴定程序不完善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前期准备工作也极为重要,需要鉴定人员编制详细的鉴定计划,从而保障完整的鉴定过程和正确的鉴定结论。从目前司法会计鉴定的工作现状来看,鉴定人员缺乏制定鉴定计划的意识,导致计划的不全面甚至根本没有相应的计划。与其他审计相比,司法会计鉴定有着自身独特的性质,这就要求鉴定人员具备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在撰写鉴定报告时要按鉴定要求进行,而不是简单的套用《审计准则》的报告模式,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鉴定的风险。此外,质证环节是确保鉴定结论公平公正以及准确性的重要部分,在实际的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中存在简化甚至省略此环节的问题,这无疑增大了鉴定的风险。
2.3鉴定人员职业素养有待提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是中立的地位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法律明确规定了鉴定人员参与诉讼的权利和义务,鉴定人员应摆正自己的位置,在做出结论时必须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始终站在中立的角度去看待整个案件。但有的鉴定人员受利益驱使,一味迎合委托人的需求,认为自己出具的鉴定结论报告只要符合司法人员的标准就可以,这种刻意曲解法律的行为是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职业素养的缺乏,这无形中增加了鉴定的风险。
3司法会计鉴定风险的防范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窗口行业要“以增强诚信意识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建设。”作为农业政策性银行,在以人为本的今天,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必须首先把“道德风险”的防范放在首要位置,从而使政府、银行和企业在诚实守信的金融运行环境中实现可持续发展。
所谓“道德风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出版的《银行稳健经营与宏观经济政策》一书的定义是:银行职员因职业道德缺陷而使银行经营隐藏或出现风险,对银行造成损失或潜在损失。它包括银行经营者或操作者工作不负责任、贪污欺诈、偷闲、渎职等行为。对此,本文结合农发行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道德风险”形状,就如何进一步加强道德风险的防范谈一浅见。
一、农发行信贷领域“道德风险”面临的现状
“人无信不立,政无信不威,商无信不富”的至理名言,至所以流传不衰。就因为它能规范、约束人与社会、人与单位及经营者之间的信用行为。农发行是以支持粮棉油等农副产品收购、贯彻落实国家农业产业化政策为己任,承担农业领域开发任务,为“三农”经济发展提供综合的农业政策性金融结构。其特点是:贷款投放主/!/要是以信用贷款为主。而随着近年来农发行政策性金融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信贷支持项目、资金投放量的不断增多,各类形式的“道德风险”相伴而增。仅以农发行总行今年4月份案件情况通报为据,截止,全国农发行系统立案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48件,案件分布在16个省市。其案件总数比和分别上升了26%和153%。案件主要集中在信贷领域,多数属于骗贷、违法违纪、责任心不强所至,案件涉案人员之多、损失之大、影响之坏、教训之深,都是前所未有的。
三、防范和化解农发行信贷领域“道德风险”的主要对策
1、完善法律体系,规范诚信监管行为。一是要尽快制定《农业政策性银行法》,进一步明确农业政策性银行的地位、作用、权利和职责,发挥法律的规范、约束和保护作用,建立符合我国现实国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际需要的以法律为基础、以政策为导向、以市场为手段的现代农业政策金融体系;合理确立农业政策性银行的经营原则和业务范围,规范政策性银行的经营行为,防止农业政策性银行商业化、财政化,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的潜在职能,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农业政策性银行的利益。二是要建立有效的利益补偿责任制和具有激励效率的分配机制和管理机制。三是要建立诚信制约管理体系。通过法律这个“上方宝剑”严厉惩治、打击信贷领域里的道德风险犯罪行为。四是要建立和完善信用制度。要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优势,建立征信平台,由政府、银行、工商、税务及司法等部门联合,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跟踪调查、收集、整理后,建立信用档案,依法定期向社会披露,或作为信用查证信息,向社会提供完备、权威的信用信息服务,以此推动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3、提高信贷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制度的效用取决于制度执行力。一是要加强制度执行的组织领导。要强化各级行领导在制度执行方面的责任,对制度执行特别是信贷领域和信贷关键环节制度执行要定期进行分解,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执行制度的有关要求。要实行行领导制度执行连带责任追究制度,及时解决遇到道德风险隐患,为制度执行营造良好的条件。二是加大信贷资产责任追究的力度。建立并严格执行对违规经营及形成不良资产的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确切界定信贷项目的责任人,对信贷投放的经办人、审批人、贷后检查人员等要明确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并建立相互牵制和监督的机制。
【关键词】产业链金融中小企业融资风险
一、产业链金融的“M+1+N”模式
产业链金融服务运行模式是银行以产业链的核心企业为依托,针对产业链的各个环节,设计个性化、标准化的金融服务产品,为整个产业链上的所有企业提供综合解决方案,实现深化银企合作关系,并获取最大收益目标的一种服务模式,即“M+1+N”模式。其中“1”代表核心企业,“M”、“N”代表上下游企业。银行通过对产业链上的“M”或“N”与“1”之间资金的综合分析,在有效规避银行授信风险的前提下,为产业链上的各个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1.“1”核心企业金融服务
一般产业链中均存在一个优质的核心企业,银行可以为其提供诸如集团账户管理、投行业务等高附加值产品;同时通过对核心企业的服务来为其上下游客户群的提供金融服务。
2.“M”上游企业金融服务
基于上游供应商与核心企业之间的物流关系,以对核心企业的授信为保障,为上游供应商提供授信支持。主要包括采购合同融资、商业发票贴现、预约付款融资、应收账款买断和综合保理等几种操作模式,一方面能够为上游供应商提供融资支持,确保物流供应的及时顺畅,促进整个产业链的紧密合作;另一方面能够依托核心企业为供应商解决融资问题,并为核心企业争取更优惠的供货条件。
3.“N”下游企业金融服务
从产业链内部来看,产品销售渠道的重要性愈发突出,如果能够协助核心生产企业建立一个强大的销售网络,扩大市场份额,一方面能够获得大量的中小客户。
二、发展产业链金融的意义
1.产业链金融突破了传统的银行对企业的贷款模式,其金融服务不再是只针对市场的原料生产者、产品制造者、商品销售者等产业链上单独的企业。产业链金融对产业链整体和交易的评估使中小企业也能进入银行的服务范围。同时,产业链金融也激发银行开发出很多新的金融产品,增强经营的灵活性,从而吸引了更多的客户群的存款,增加了银行自身的利润空间。例如,煤炭行业中煤炭生产企业和电厂处于强势地位,向上游采购需要现款或预付款提货,向下游销售又往往需要对电厂等放账,煤炭经销商存在巨大的流动资金缺口和对银行的信贷资金需求。银行可以向经销商提供“先货后票(款)”融资模式——以现货煤炭质押的融资解决方案,以及“先票(款)后货”融资模式——经销商在取得下游企业
订单前提下、以未来煤炭货权质押的融资解决方案。
2.开拓银行的客户群体,提高银行的盈利水平,提升银行的核心竞争力。以大型或特大型企业的核心的中小企业形成了巨大的金融服务需求市场,但由于中小企业资金实力有限,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如果单纯考虑中小企业自身的情况,不能得到银行资金支持。产业链金融服务就是借助于产业链的真实业务背景或预期应收账款等信用增强条件,使银行能够为中小企业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拓展我行的客户群体,提高银行的盈利水平。例如,截至2005年4月底,深发展广州分行票据贴现量累计已达938亿元,并占据广东地区能源行业80%的业务量。银行以其鲜明的行业经营特征被定位为以某行业金融为主的贸易融资专业行。产业链金融服务正是基于产业链的这些主要特点,从其中一个环节着手,进而为产业链上的各个企业所提供的整体金融服务,这种服务模式能够密切我行与整个产业链的合作关系,进而提升银行的核心竞争力。
三、产业链金融的风险防范
AbstractInthenationallegalsystemconstructionandthesocialistmarketeconomicsystemcontinuouslyimproved,thepowerenterprisesinourcountryconstantlychangetheirbusinessmodel,fromthetraditionalrelyonthetransformationofpolicymanagementtobeoperatedaccordingtolaw.Thetransformationofbusinessmodel,leadingtothepowerenterprisesarefacingmorelegalrisks.Inallthebusinessriskofelectricpowerenterprise,legalriskisanimportantrisk.Istherootcauseoflegalrisk,legalconsciousnessoftheenterpriseallstaffoftheweak,unabletorecognizethelegalrisks,toavoidlegalrisks.So,oncetheelectricpowerenterpriselegalrisk,itwillbringhugeinfluencefortheelectricpowerenterpriseinessence.Thispaperwilldiscussthelegalriskmanagementofelectricpowerenterprisesandpreventivemeasures.
Keywordselectricpowerenterprise;operationandmanagement;legalrisks;precautions;legalawareness
1电力企业经营管理中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作用
当前形势下,我国社会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越来越完善,电力企业产生巨大变革。为了对市场经济环境进行适应,明确社会发展需求,电力企业必须要不断完善和调整自身的经营和管理体制。近些年来,电力企业纷纷致力于提升职工素质和能力,但是却忽视了法律风险防范,很多电力企业均采取传统的工作内容和方法,没有获得改善,导致电力企业无法适应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变化。因此,必须要充分意识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变化,通过落实具体措施,对环境变化进行适应,对自身检验工作进行强化,进而为电力企业的发展创造可靠、稳定、积极的环境。在当今社会环境和市场环境下,电力企业加强风险防范工作,已经成为实现企业生产管理的重要渠道和内容,风险防范工作已经成为电力企业日常管理工作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当今电力企业管理以及风险防范工作的对象均为人,电力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目标实现的渠道也是教育和组织防范人员,防范人员是电力企业风险防范工作的中心。电力企业风险防范人员通过实施具体的工作和任务,进而实现风险控制。
伴随着当前我国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电力企业若想要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必须要实施风险防范。在我国加入到世贸组织之后,电力企业加强风险防范便更加紧急和迫切,我国在逐渐走向国际市场以后,企业面临的挑战越来越严峻,压力也越来越大。在这样的形势和环境之下,电力企业不仅要坚持和贯彻科学发展观,对自身自主创新意识进行强化,还要注重防范法律风险,增加自身市场份额。在电力企业发展过程中,不断培养协作精神,提升全体职工法律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够促使电力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中处于不败之地。加强对电力企业职工进行防范风险宣传,培养防范人员,加强塑造劳动人员以及防范人员责任意识。将电力企业职工观念陈旧、产品单一、技术落后等现状改变,从本质上提升电力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促使电力企业在市场竞争过程中,迎接挑战和困难,取得稳定、长远发展。
2电力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主要法律风险
2.1设立和解散风险
电力企业设立风险是最为首要的法律风险,在电力企业设立的过程中,若企业存在不规范行为,将会为电力企业日后健康运行埋下法律隐患。若此时电力企业无法正确防范法律风险,将会导致企业成立之后,电力企业内部频繁出现纠纷。如电力企业发起人出资不足、违反出资义务等纠纷。此外,在电力企业解散的过程中,仍然会存在大量的纠纷,纠纷涉及债务承担、清算等诸多方面。
2.2权益纠纷风险
在电力企业成立以后,企业管理和治理工作中的核心问题就是内部纠纷问题。伴随着新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新类型纠纷层出不穷,致使电力企业内部纠纷成为重要问题。比如电力企业股东和董事会、股东和股东等之间的股权转让、股权确认、股东权益诉讼等问题。又如股东请求撤销诉讼、企业对管理人员或股东提起诉讼等问题。
2.3兼并、改制、融投资风险
电力企业改制安检中,改制双方纠纷十分常见,这也是电力企业主要的法律风险。如债权转股权纠纷、分立纠纷、合作制改造纠纷、兼并合同纠纷等。除此之外,在电力企业融资、投资过程中,也会存在很多纠纷,这些纠纷是电力企业法律风险十分重要的一部分。
2.4合同风险
在电力企业经营行为中,合同是最为基本和最为常见的法律文本,电力企业最为常见的纠纷就是合同纠纷。在电力企业法律风险中,合同风险是重要的内容。电力企业生产和经营过程中,方方面面均会涉及到合同风险,不管是电力企业成立,还是电力企业解散,亦或是电力企业对外经营,合同风险在每一个环节和阶段中均存在,并且合同风险和其他法律风险之间交叉存在。
2.5知识产权风险
2.6人力资源风险
在电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从人员招聘,到人员面试、人员录用、人员使用、签订合同、待遇,一直到职工离职,均会存在劳动纠纷,人力资源风险会为电力企业带来负面影响。在当前电力企业管理和发展过程中,人力资源纠纷对企业产生了制约,不仅是电力企业构建和谐企业的难点和重点,也是电力企业改制过程中的重点。常见的劳动争议有劳务派遣、工资、工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开除职工、辞退职工、保险等。
3电力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策略
3.1建设防范队伍
企业风险包括法律风险、商业风险以及自然风险,法律风险和商业风险、自然风险不同,企业法律风险的特征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市场经济自身属于法制经济,电力企业属于市场经济的主体,因此,电力企业必须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开展经营和管理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来开展各种经济活动,这已经成为电力企业最为基本的前提和要求。所以,从电力企业成立,到电力企业解散,以至于电力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种行为,均会存在法律风险。如企业对外投资、企业并购重组、企业改制、企业产销行为、企业契约合同等。因此,电力企业必须要注重建设防范风险的队伍,对法律风险防范人员实施培训,不管是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均为电力企业提供有力保障。
3.2注重宣传教育
3.3聘用法律顾问
聘用专业的法律顾问能够从本质上对电力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进行防范,电力企业设置法律顾问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根本要求。近些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越来越深化,各个行业均在不断调整自身,目的在于与社会市场需求相适应。因此,电力企业聘用专业的法律顾问,能够为电力企业运营提供根本保障。聘用法律顾问不仅可以为电力企业节省法律方面的成本,更可以促使电力企业落实法律顾问责任,通过责任制度来实现所聘用的法律顾问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自身作用。
3.4坚持定期回访
关键词:法律顾问;企业;合同风险;防范措施
作者简介:张少一(1981-),男,河北蠡县人,国网廊坊供电公司,经济师。(河北廊坊065000)
一、企业法律顾问的界定
企业法律顾问,依据2004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第七条的规定:“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并且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①在实际的企业管理运行过程中,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特征体现为:
第二,企业法律顾问具有强烈的专一性。他们作为企业的职工,其工作内容都是围绕本企业内部以及和本企业有关的法律事务,而不能独立处理其他企业的法律事务。
第三,企业法律顾问会直接参与到企业运行活动的绝大部分环节中,是企业的内部法律服务专门人员。
二、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1.为企业建立规章和领导层的决策进行参谋
企业法律顾问应该是企业领导层的智囊团成员之一,在企业发展经营过程中在法律方面甚至其他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其工作任务首先是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公司法律顾问一般参与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起草、修改、审核、贯彻执行和宣传教育工作,并指导监督部门的工作,以维护公司规章制度的正确实施,以帮助企业领导者通过制度管理企业各层面的工作人员。其次是为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进行法律“把关”,为决策层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以保障企业依法经营。
2.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最主要的工作。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绩效考核机制,而企业的业务人员往往十分看重经营业绩,甚至一味地盲目追求经营业绩,导致忽视了经营风险以及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而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目的就是要通过企业法律顾问的监督审核,既能够使企业面临的风险最小化,又能够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法律顾问应该遵循事前积极防范、事中强化监督控制、事后努力补救的原则,为企业正常运行服务,以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一旦发生纠纷需承担法律责任,法律顾问需立即处理本公司与他人的经济纠纷和权利争议,力求使经济损失最小化。
3.全面处理企业法律纠纷事务
三、企业法律顾问在合同管理中的重要地位
不论是何种类型的企业,合同是其经营运行并实现经营利益的重要活动。企业法律顾问要对企业风险全面监督负责,那么其最主要的工作应该是围绕着合同展开的。只有企业法律顾问参与到招标、建设等合同的谈判、起草、签订、履行等环节中,才能真正保证合同签订的合法有效,使企业能够主导合同,提高合同的履行比例和效率,获取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更重要的是免于承担“莫须有”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因此,合同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企业法律顾问必须在企业合同管理中发挥主导作用。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需要增强与外部的联系,就必然需要扩大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前期管理工作的自。如果合同处理得很好会给企业带来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如果处理不好或者监管不力就会导致不必要的经济纠纷。这就需要企业法律顾问在合同订立之初就做好各方面的前期审查工作,重点对合同当事人的资产信用情况严格审查,对其履行合同的能力进行合理判断,将合同可能对公司造成的风险减小到最低程度,这是预防性法务的关键。
除了预防性法务工作,企业法律顾问还必须针对合同的审批与签订、履行、变更、终止、违约处理等过程进行监督和审查,而这一管理过程的每个环节上都有可能存在法律风险。因此,作为法律顾问,为企业建立合理的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并依此执行是十分必要的。
其次,由法律顾问制定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尤其是某些国有企业,在市场上长期处于强势地位,导致企业的管理人员并没有树立正确的合同风险意识,签订合同时不注意,签订合同后也没有进行妥善的保管,使得企业在履行合同时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增加了企业的法律风险和法律顾问的工作难度。因此,把合同管理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人员,确保企业合同管理落实到实处,才可以做好企业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维护企业的利益,促进企业的发展。
再次,企业法律顾问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任何企业签订合同的目的都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而经济利益的获得更需要合同及时、有效地履行。这就要求法律顾问对企业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实时跟踪、监督以及反馈。企业法律顾问人员通过监督可以了解企业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并及时向各合同履行部门反馈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纠正问题、弥补错误,促使合同高效履行,并能够减少违约行为的发生。
最后,企业法律顾问在合同违约纠纷发生之后要做好补救措施。不论是企业方违约还是合同相对方违约,企业的法律顾问都要积极采取措施,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的名誉及经济利益。
总之,企业法律风险是来自各个方面的,但是最主要的就是企业内部的法律风险。法律顾问广泛参与到企业经营管理的每一个环节中,这样可以起到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补救的积极作用,也是有效控制预防企业风险,为企业发展壮大保驾护航的重要保障。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作为企业应对法律风险最有效的举措,其建立和完善也是依法治企、企业依法经营的标志之一。笔者认为,一个企业要想长久并发扬光大,就必须确立法律顾问的核心地位,由企业法律顾问参与甚至主导建立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以保证规范企业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注释:
①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S].2004.
②张艳丽.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防范法律风险中的作用[J].法制博览,2012,(10).
③曹建峰.论我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完善[J].北方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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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雅冰.论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协同性[J].经济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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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昌军.现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导[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0:106-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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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雪冬.风险社会与秩序重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关键词:隐名股东;风险防范;防范措施
隐名股东是指实际出资人或者认购股份的人以他人名义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认购股份。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显名股东。这里所谓的“隐名”或者“显名”是指其姓名或者名称是否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中予以记载。
由于法律的空白,隐名投资权利义务并不明确,隐名投资极易引发各种纠纷。实践中隐名股东纠纷也呈现出日益增加的趋势,较为常见的纠纷有以下几种:
第一,股东资格纠纷。股东资格纠纷就是谁是公司股东的纠纷。笔者认为在此问题上应当坚持区分说。即将涉及隐名投资的法律关系区分为是属于个人法调整还是属于团体法调整,如果法律关系仅涉及隐名投资人与名义投资人,则属于个人法调整,强调意思自治,可以确认隐名投资人具有股东资格;如果法律关系涉及隐名投资人与名义投资人以外的第三人,则属于团体法调整,强调外观主义与公示主义,以工商登记上记载的名义投资人为股东,否认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
第二,隐名股东代位诉讼。当公司和显名股东怠于行使诉权时,如何保护隐名股东的利益呢?依据债的相对性,当公司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应当由公司提讼。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应有股东提起派生诉讼。如果公司和股东均不行使诉权,放弃债权,隐名股东是否有权?因为隐名股东即使举证证明自己实际出资,但因实际出资并不是获得股东资格的决定性条件而很难被法官采信,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均坚持商法的外观主义原则处理股东与第三人的关系,使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为保护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利益,法院应当坚持利益衡量方法,利用实际出资作为确定股东资格的要件和标准,否定显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支持隐名股东以股东身份。
第三,隐名股东请求返还股款。《公司法》明确规定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这是“资本维持原则”在公司法上的具体体现,也是公司法关于股东的一项重要强制性义务规范。有些隐名投资人在公司经营情况不良时以自己不是公司股东为由主张撤回投资,企图逃避承担经营风险。笔者认为,股东不仅享有股东权利,更应承担投资风险。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充分考虑隐名股东入股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把隐名出资与借贷关系区分开来。隐名股东不能以未在登记机关或公司文件中登记为名主张返回股款。
第四,名义股东恶意处分公司财产。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纠纷在现实中并不少见,而受让人不知道名义股东为无权处分人,并且受让时又付出了合理的代价,这时受让人为善意第三人。这时隐名股东,名义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外部的法律关系。在处理这类法律关系时,应坚持商法的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隐名股东可以归为一种公司设立瑕疵,因为在对外登记上,第三人看到的是名义股东,据此对公司做出判断而与之进行交易。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出发,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对股东资格的认定应以形式为准,认定名义股东为公司股东。而此时,实际出资人可以凭借股权投资协议要求名义股东以不当得利返还所获得的收益。但是,如果对于一家公司正处于上升期又具有很大发展空间的公司而言,这一转让对于实际出资人来讲损失是非常严重的,所以隐名投资的最大风险就在此处。
已经隐名的股东防范风险的首要任务是依法要求公司进行变更登记;在目前法律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最好做到一下几点:
第一,签订书面的设立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高额违约赔偿。完善的隐名投资协议至关重要,是维护隐名股东的直接证据。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应当签订书面的公司设立合同,合同除约定各方的股东地位、出资额度、责任分担外,还应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代持股人是名义的股东,那么股东权利也只能以他的名义来行使,因此,隐名股东要控制公司,必须约定好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比如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等必须通过其同意,名义股东必须按照隐名股东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等。
第二,办理股权质押担保。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可以有效防范隐名股东的风险。。《物权法》颁布后,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办理股权质押担保的文件,也使得股权担保有了可能。隐名股东只要和名义股东办理了股权质押,就可以避免名义股东擅自转让公司资产,在名义股东被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可以保护自己的财产不被法院强制执行。
关键词:工程结算法律风险防范
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强,且又复杂、细致的建筑技术经济工作,它涉及到发包方和承包方的经济利益。在工程竣工结算中,竣工结算环节,即计算方法、程序、期限、效力等方面尤为重要。现结合多年在建筑工程合同的实践经验,就建筑工程中经常出现的法律风险及相应的防范措施进行如下探讨:
一、工程结算风险分析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归集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工程量方面。工程量争议主要是合同生效后增加的工程量及对隐蔽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未做三方确认,仅凭承包方施工日记进行结算,发包方提出异议。
2.违约的争议。无论承包方的逾期竣工,还是发包方未能提供进场的条件、中期擅改设计、未按时支付进度款、停工待料等情形,最终都以违约金的形式反馈到工程款的结算中。
3.总包与分包的争议。总承包单位承揽建设项目后经建设单位同意,一般都会将其中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分包相应的分包单位。如果发包方就全额工程款结算完毕,则发生结算争议的可能性较小,如果发包方只进行部分结算,则很容易酿成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争议。如果建设单位参与指定或者暗示分包单位,则引起的工程款结算纠纷会更复杂。
4.尾款的争议。建设工程竣工移交后,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应在一年内进行保修。为了保证承包方履行保修义务,发包方一般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款支付95%工程款后,余下5%工程款留待一年保修期满后再行支付。有的合同采取工程款先付,由承包方另行出具5%工程款的银行保函加以保证。5%尾款争议的原因在于承包人是否能在保修期内适当履行保修义务。
5.合同的争议。发包方利用其在签约中所处的优势地位,除与承包人公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外,又强迫承包人签订另一份包括工程价款、工期等方面内容与合同不一致且有利于发包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所谓“阴合同”。进入结算阶段时,两份相矛盾的合同究竟谁是结算标准成为争议焦点。
二、工程结算风险防范
2.工程变更对结算的法律风险防范。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因为工程变更、合同以外的零星工程等增减工程量,从而导致工程价款的调整。对此,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的369号文第9、10、14条对依合同发生或因变更导致工程价款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依合同发生的或因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价款的变更,承包人应当在调整情况发生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为避免由此导致的结算风险,承包方除严格依照上述条款规定的期限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是完善签证工作,及时固定工作成果。每一项工作完成之后,都要及时对工作成果予以固定,固定的方式是让发包人或其代表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工程签证。二是保存好书面资料。承包人不仅要保存好所有的签证,还要保存好施工技术资料、工程验收资料、往来函件、会议纪要、月形象进度、施工组织设计等。纠纷发生时,它们是合同履行的最有力的证明和结算的依据。三是合同发生变更应及时备案。
三、结语
法律风险是企业生存、发展时的一个不可或缺的舞伴。法律风险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知道它存在何处,只要我们熟悉掌握了其中的基本规则,就能有效的预防、控制风险产生的损失,使法律风险可以被评估、被预防、被控制。而提倡认识企业法律风险,并不是要束缚企业的手脚,而是促进企业在可控的风险范围内经营、运作,从而增强企业的赢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2]龚定勇.价值工程在监理评估工程变更方案中的应用[J].建筑管理现代化,2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