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在市场中的二手车,往往来历不明,转手频繁。为了卖出好价钱,一些黑心卖家隐瞒车辆瑕疵,甚至谎报车辆型号,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手车买卖产生的纠纷,有许多典型之处。法院在处理此种类型的纠纷时,会如何判决呢?笔者总结了相对典型的司法裁判观点,为专业内外的朋友提供权威的参考。
1、车辆行驶里程数与合同不符,不足以证明卖方欺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18555号
2、卖方故意隐瞒车型构成欺诈,应支付三倍赔偿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终1060号
3、购车目的不是生活消费,无权主张受欺诈的加倍赔偿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4民终2213号
4、买到“泡水车”之后,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3民终2199号
5、买方提车后发生违章不处理,卖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2民初7306号
6、买方提车后不配合过户,卖方有权要求变更登记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2民初2046号
“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办理车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被告仍未办理,已为违约,原告现要求其办理车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之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亦约定交易车辆在2018年10月30日11时56分以后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法律责任均由被告负责,原告现据此要求由被告负责处理粤CLXXXX车辆在2018年10月30日11时56分以后发生的违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合同未约定被告上述违约行为的违约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误工费、差旅费及律师费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谨务汽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粤CLXXXX车辆所有权人变更登记手续;二、被告上海谨务汽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负责将粤CLXXXX车辆在2018年10月30日11时56分以后发生的违章处理完毕;三、驳回原告任勇的其余诉讼请求。”
7、卖方未核查清楚车辆瑕疵,应承担违约责任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2民初45531号
“关于本案所涉车辆存在瑕疵的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车辆于2019年1月7日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致车辆发动机罩、空调管、驾驶员安全气囊、副驾驶员安全气囊、气囊电脑、驾驶员及副驾驶员座椅安全带、后排座椅安全带、驾驶员护膝安全气囊、天窗导轨等76项配件受损,修复费用高达19万元,属于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事故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虽然星鉴公司抗辩,其在起诉前并不知晓车辆出过重大事故,并已向原告提供了4S店的维修记录查询单,履行了应尽的义务,且交付车辆时原告已对车况进行了确认,但是星鉴公司作为车辆销售公司,具备专业知识,有能力和义务核实交易车辆是否发生过重大事故,判断车辆是否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其仅凭4S店的维修记录就判定涉案二手车辆不存在质量问题显然过于草率。且合同中有关车况确认的条款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星鉴公司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8、违约金有限度,不能超过车辆价款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3156号
9、未尽到告知义务侵犯知情权,卖方承担赔偿责任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9)苏1302民初3006号
10、卖方无权要求买方支付合同解除之前的占有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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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名魏思年,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精于劳动法,热衷于民商事诉讼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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